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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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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人权的要求。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较之其他人员充当辩护人有其优势。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和有利条件,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因而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②可是,如前所述,我国1954年建立律师制度不久,1957年它就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在二十年的时间里,律师一直销声匿迹,刑事案件长期没有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种情况与现代司法理念完全背道而驰。1980年国家不仅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付法庭审判,而且让被告人委托或经法庭指定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是二十年来所没有的举措。从律师制度来说,它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就整个司法而言,它使我国刑事诉讼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并开始同国际接轨,无疑显示出我国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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