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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十八总督-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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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总面积不到十万分之一,人口也只占千分之一多一点,而1983年对外贸易总值460亿美元,占世界进出口贸易33920亿美元的大约1。36%。1984年香港外贸总值约为568。95亿美元,与中国内地外贸总值接近。1985年香港商品贸易总值达到4665亿港元,在全世界1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3位。如果按人口平均计算,香港外贸甚至超过了美国、西德、日本、英国、法国等工业发达的国家。
  银行多于粮铺
  麦理浩政府为香港金融的国际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73年解除外汇管制。1973年以前,香港存在两个外汇市场,一是法定外汇市场,二是公开市场。法定市场参与者有外汇基金、外汇审计官和指定的银行。香港是英镑区的成员,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每一笔交易都要获得许可。麦理浩于1973年取消外汇管制,1974年港元实行浮动汇率,与世界各国货币之间交易增多,香港外汇市场逐渐国际化。1974年开放黄金市场。杨慕琦时期的1947年5月,港英政府宣布实施黄金进口管制,致使黄金由澳门走私进口香港。1974年4月1日,麦理浩政府宣布撤销管制,黄金交易逐渐活跃。英国、瑞士、西德等各地的大黄金商纷纷到港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使香港变成国际性黄金市场。香港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正好衔接纽约金市和伦敦金市营业时间,填补了空档,成为全世界24小时黄金买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仅次于纽约,超过了伦敦。
  70年代末期,香港金融业的发展遇到两个障碍,一是港府对外币存款征收15%的利息预扣税;二是港府在1965年出现银行业危机时,实行对外资银行停止发放经营全面性银行业务的牌照政策。这二条规定,后来受到跨国银行越来越大的压力,而且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于是,麦理浩政府于1978年3月宣布恢复和放宽向外资银行发放牌照。于是,有实力的外资或本地银行纷纷申请开业。到11月,持牌银行总数增至98间,银行业务日益扩展。1982年2月,港府又取消外币存款利息预扣税的规定,并把港元存款的利息预扣税降至10%,这些调整措施对香港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麦理浩的这一系列措施,使香港金融机构增加很快,而且日益国际化。70年代香港商业银行增加42家,到1980年共有商业银行115家。其中外资银行88家,占76。5%。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控制和收买部分华资银行股权,和直接在香港设立分行的办法,使外资金融机构增加迅速。1964年至1980年先后有八家华资银行被控股,四家华资银行被渗股10%到30%。以后的控股越来越大,如汇丰对恒生占61%;美国花旗银行对远东占76%;日本三菱对廖剑兴占25%;富士银行对广安占55%,1978年香港政府放宽限制后,随即就有41家国际性商业银行获准在港营业。1982年世界一百家最大银行已有63家在香港设有分行或办事处。
  外国银行还在香港设立代表处,作为他们的业务据点。1980年,设在香港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共有108家,比70年代初期增加36家。1985年增至131家。
  银行业之间竞争,也随着外资银行不断进港而更为激烈。银行业务竞争,最初是以广告招徕客户,因此有所谓“聚沙成塔、滴水成河”的宣传字句。踏入70年代之后,这时不能单靠广告宣传,为增加银行在市场的占有率,便必须扩大银行对市场的接触面,增加银行分行,才能广纳客户,此时渣打与汇丰及部分华资银行便大规模扩展分行数目,为顾客提供方便。及至70年代末至80年代,利率急速上升,银行之间便以优惠息率吸引客户。当时适逢地产市道步上高峰,银行均以优惠息率作物业按揭,促成银行之间竞争白热化。
  香港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急剧发展。1980年全港银行开设的分支机构共达1033家,连同总机构共达1148家,比60年代中期292家增长近3倍。按当时香港人口514万计算,每4500人可以有一家银行提供服务,所以香港人称香港是“银行多过米铺”。
  香港大学经济系教授饶余庆在《金融中心、货币制度和香港前途》一文中,分析了香港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特征,他指出:1969年底香港的离岸贷款仅为3400万美元,至1983年底,这种对外贷款竟增至170亿美元,向香港金融体系借款的国家和地区,在亚洲有台湾、韩国、印尼、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在南美洲则有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国家。香港金融体系和资产负债结构,也明显地反映国际化倾向。例如1969年底,对外负债占负债总额的11。2%,对外资产占资产总额的41。9%。至1982年,这些比例已升至41%和46%。同时特许银行(俗称持牌银行)资产总额中的61。7%是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接受存款公司比例则为75%和72%。上述数字可见麦理浩时期香港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
  香港作为世界四大黄金市场之一,黄金交易相当庞大。1980年金银贸易市场成交量达4275吨,相当芝加哥市场总成交量49。8%,相当于纽约市场的17。6%。黄金期货市场开业4个月,买卖总数为85。8吨。1980年香港黄金进口转口量共60吨。
  建立廉政专员公署
  廉政专员公署是麦理浩时期新成立的反贪污机构,它的前身是警务处的反贪污部。由于香港贪污情况日益严重,麦理浩为了刹住贪污行贿恶劣风气,1974年2月15日,将警司属下的反贪污部独立出来,成立直属港督领导的廉政公署。总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署”。它是负责肃贪倡廉职责的独立机构。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法案》第五条规定,廉政公署“只须听命于总督及受其管辖”,而不受香港政府其他任何机构的管辖和控制。《法案》第十条还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的嫌疑案犯,廉政公署有权直接逮捕,“专员所授权之人员有拘捕及拘留权”。这样,就给廉政专员公署以很大的权力,它可以不受任何机关人员的限制,行使总督给予的权威,独立进行工作。廉政专员公署可以自由选用、培训一批廉洁奉公的所属机构人员,而不受政府公务员铨叙委员会的管辖,使廉政公署人员可以放胆进行工作。麦理浩组织廉政公署的目的在于,对付和惩治当时港府中极为严重的贪污罪行,挽回港英政府的声誉。
  反贪机构原本是警署下设的部门,因为香港贪污风气最严重的是警察系统,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麦理浩感到,警察部门由于自身的腐败,已经不具备负责全港肃贪的条件,需要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与政府任何部门都没有关系的单位,来负责反贪行动。这样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比较健全,下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会关系处等四个部门。执行处是廉署最主要的部门,它负责对贪污罪案的侦察、拘捕和引渡罪犯,根据法律提出起诉等。防止贪污处负责调查研究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存在的可能被贪污分子利用的漏洞,提出预防措施,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社会关系处主要负责肃清贪污、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工作,所以收效很明显。
  廉政专员公署制定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使各方面人员和机构有章可循,依法行事。他们先后制订了《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令,明确守法与犯罪界线,为执行任务提供依据。贪污受贿罪案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面很宽,廉政公署注意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所以又设立了“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等,与各方面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总督还保证给予廉政公署以足够的人员和经费。据1981年统计,廉署工作人员达到1005人,1981年到1982年所拨经费达到8168万元,这就保证了廉署有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麦理浩设立廉政公署是香港政治生活中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当然不可能完全杜绝贪污现象,但是有了这样一个严肃的机构,对于打击贪污犯罪,防止贪污的漫延与扩大,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廉政公署成立后,集中主要力量侦破和处理集团性大案,而其中又是以与警务人员有关系的案件作为重点。
  1974年廉署调查了葛柏案,葛柏原任香港总警司,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在银行存款达400万元。调查此案期间,葛柏畏罪逃返英国。市民要求引渡,港英有关当局宣称难以引渡。香港大专院校学生多次集会示威游行,提出“反贪污,捉葛柏”的口号。学生的正当行动竟然遭到警方的拘控。廉署承办此案以后,决心查处到底,排除种种阻力,从伦敦将葛柏引渡回香港,调查并指控葛柏两项严重的贪污罪行,判处囚禁4年。葛柏一案的查处,在香港引起了震动,廉政公署由此树立了威信。接着又查处了警司韩德一案,判处囚禁1年。还有郑汉权、箫统炎等大案要案,分别进行审理和惩处。警方有牵连的多名高级警官,有的提前退休,有的弃职潜逃。廉政公署乘胜追击,取得丰硕成果,市民对廉政公署提高了信心。廉署之所以有如此作为,全靠麦理浩直接支持和广大市民的响应。
  1975年9月,廉政公署的工作范围,扩大至工商界,有11名知名人士被指控,震动港岛各界。1976年又侦破和查处了戴福案。戴福原任探长,他拥有的财富比他官职应有收入超过180万元,无法向法庭解释财富来源。根据条例规定,终于在1976年7月被判处入狱6年(后经上诉减刑为4年),罚款10万元,没收所有的财产五百多万元。1977年,廉署又侦破查处了尖沙咀一宗集体贪污案。案犯包括警司1名、总督察2名、高级督察2名、警署警长9名、警员1名,已卸任警署警长2名,前任警长2名及2名商人。经调查落实,10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入狱1年半至2年。市民见到廉政公署确实敢于碰硬,真正查处案犯,所以很多人纷纷向廉署举报揭发,协助廉署侦破案件。据廉署的统计,仅1981年度共接获举报贪污案2344宗,其中60%敢于具名检举。可见市民对廉政公署的信任和有力支持。这一年被检控的有509人,定罪的358人。
  廉政公署的办案成绩很突出,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赞扬,但由于得罪了一部分权贵,特别是触动了掌握有很大权力的警察方面,因而不可避免地引来了阻挠和抵制。1977年10月,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5000名警察及警察家属,举行集会示威游行,有一百多人冲进廉政专员公署总部进行捣乱,殴打廉政公署工作人员。这本来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警方的这一行动震惊了香港当局。港府害怕给他们带来更多的麻烦,麦理浩不得不让步,于是急急忙忙颁布特赦令,对于1977年以前犯下一般性贪污罪行者,可以不予追究,以此来缓和警察方面的不满情绪。当局的这种做法,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完全在意料之中,然而这样一来,对于廉政专员公署,无疑是泼了一盆冷水,大大降低了廉署的办案效率和社会威望。
  进入80年代,廉政专员公署检控人员,逐年下降。1983年为449人;1984年为392人;1985年为284人,候审61人,定罪的160人,开释61人,不起诉的7人。这个统计数字,从好的方面去分析,是由于廉政公署的严厉查处,使贪污案件逐年减少,犯罪率下降;但是从另一方面去分析,市民看到廉政公署并不像刚开始那样敢于碰硬,连廉署总部被警察捣乱,工作人员挨打也毫无办法,对它失去了信心,从而对于协助廉署办案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事实上,香港贪污之风仍然很盛,有人说廉署只是反小贪而不反大贪,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港督麦理浩也承认:“事实上本港贪污之风仍盛,而能容忍贿赂行为者仍大不乏人”。总之,在廉政专员公署面前,确实遇到了新的考验。
  十年建屋计划
  麦理浩1971年11月上台,1972年就宣布实施“十年建屋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每个家庭都要有自己居住的单位住房;全部单位都属独立式单位,水、电、厕、厨设施齐全;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3。25平方米。1973年,港府成立了直属于港督领导的房屋委员会。房屋委员会除了管理和改建原先的出租公屋外,还负责提出“新型屋村”的意见与规划。
  在推行“十年建屋计划”过程中,曾经遇到了70年代中期和末期的西方国家经济危机和香港经济过热,对计划的实施带来一定影响,但是,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1973年至1983年十年间,共花费68亿元,兴建了72个屋村,其中12个是改建早期徙置居民的屋村。共解决了150万居民的住房问题。据有关方面的资料统计,1973年至1984年3月底,11年中,香港公共屋村的数目增加了一倍多,由51个增加到115个,居住单位增加了19。2万个。应该说,麦理浩开创了有计划地兴建新型公共屋村的新时期。
  继“十年建屋计划”之后,1976年为了解决中下层收入市民自购居所的迫切需要,根据一个工作小组的建议,港府又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这个计划也是由房屋委员会负责实施,政府提供资金,称做“居者有其屋计划基金”。计划中兴建的楼宇,以低于市价30%左右的价格,卖给中下等收入的家庭和租户。居民购买这类房屋,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一是,申请者本人没有自置物业;二是家庭月收入不得超过一定限度,1985年时不得超过七千五百元,以后限额连年增加;三是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四是属于公屋住户或已获批准有资格入住公屋的住户,在购得居屋单位后,必须交回原租住公屋单位,或者放弃住公屋单位的权利。
  居民申请购买计划内房屋,分别先填写两种表格,一般市民填写白表申请。公屋住户、临时居屋区和临时安置所的住户,经审核有资格申请公屋的住户,可填写绿表。绿表优先照顾。
  从1977年起,房屋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代理人,负责从设计、兴建、销售,直到管理房屋。1978年2月即推出第一期“居屋”,建设进展较快,水准比以前房屋也有提高。有关资料表明,到90年代初,房屋委员会先后出售房屋近二十万个单位给予合格的家庭,其中2/3是港府出资兴建的,1/3属私人机构参与兴建的,到1993年约有三百万人住进286个公共屋村和居屋苑。
  随着鳞次栉比、排列整齐的公共屋村在市区和新市镇的出现,也引来了社会对自负盈亏的房屋政策的批评和不断的拆迁纠纷。
  在1972年港督宣布十年建屋计划,并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同时,1973年成立的香港房屋委员会订立了公共房屋租金政策,这以后租金经常增加,因此不断引起各界人士大大小小的争论和居民的不满与抗议,结果房屋署职员和市民都有一个印象,就是公屋居民“逢加必反”。
  1976年以前,以港府出资建屋为主,1977年以后,采取以房委会建屋为主,与私人机构参与居屋计划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做优点是建设速度加快,但价格也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对于公屋房租,港府是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方针。
  港大第一任华人校长
  香港大学创办六十一年之后的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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