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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1908-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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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中华法系的这些特点,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大清律例》也就让位于《中华帝国刑法典》了。
《中华帝国刑法典》是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相结合的产物。中华帝国制定的法律,大多以德国和日本为蓝本,日本的法律也主要参照德国制定的。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中华帝国的法律打诞生那一刻起,就具有了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具有以下特点: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但由于中华帝国是首次建立具有近代资本主义特点的法律体系,许多法律并不完备,也就不能完全按照大陆法系的要求进行审案,所以,又引入了海洋法系的一些原则:那就是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判例也就有法律效力,法官在决案时,可以引用判例作为依据,除非该判例为皇帝、国会或大理院所废除。
与《大清律例》相比,《中华帝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
1。反对比附援引,主张罪刑法定。主持修律的大理院院长沈家本提出:“一切犯罪须有正条乃为成立,即刑律不准比附援引”。在提出反对比附的理由时,他对比附援引的弊端进行了精辟透彻的法理分析,指出比附有三个弊端: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官矣。司法、立法混而为一,非立宪国之所宜有也。”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授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杀人也。”第三,“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许审判官得据类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判难期统一也。”这一思想在《中华帝国刑法典》第10条中得到了具体体现。该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草案对此还特别说明:“本条所列之一切犯罪须有正条乃为成立,即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也。”罪刑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现代刑法典的基石。《中华帝国刑法典》破天荒地确认本质上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属性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2。反对酷刑,废除肉刑,提倡慎刑,主张刑罚人道主义。沈家本主张“刑法之当改重为轻”为“今日仁政之要务”。沈家本对古今中外死刑作了通盘的考察,他指出:“中国刑法,周时大辟二百,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九条,当时颇有禁网渐密之议。元魏时大辟二百三十条。隋开皇中除死罪八十一条。唐贞观中又减大辟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刑法号为得中。国朝之律,沿自前明。顺治时律例内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条,又杂犯绞三十六条。迨后杂犯渐改为真犯,他项又随时增加,计现行律例内,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不惟为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而“欧美日本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日则日从轻减,大约少则止数项,多亦不过二、三十项。”“盖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惨酷,近百数十来,经律学家几经讨论,逐渐改而从轻,政治日臻完善。”他特别奏请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此数项罪犯,在各国仅处惩役禁锢之刑。”而“中国现行律例不分戏、误、擅杀,皆照斗杀拟绞监候,秋审缓决一次,即准减流,其重者,缓决三次减流。盖虽名为绞罪,不过虚拟死罪之名,多费秋审一番文牍而已。现当综核名实,并省繁重之际,与其空拟以绞徒事虚文,何如径改为流俾归简易?……拟请嗣后戏杀改为徒罪,……误杀、擅杀……现律应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流罪。”使刑罚“总期由重而轻,与各国无大悬绝”。他主张“死刑惟一说”。他指出:“夫刑至于死,生命断绝,亦至惨矣。若犹以为轻,而更议其重,将必以一死为未足而淫刑以逞,车裂、菹醢、炮烙、铁梳种种惨毒之为,有加无已,极其残忍之性,互所底止?而死刑不可再分轻重,其理由大可研求矣。”在奏折中力主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代之以枪决。沈家本不仅主张死刑惟一说,而且主张废除残存的刺字肉刑。他认为用肉刑去禁绝犯罪,收效甚微,意欲用肉刑去警戒他人,则更属非理。他认为,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讵知习于为非者,适予以标识,助其凶横;而偶罹法网者,则黥刺一膺,终身眀辱,有过无由自新也。”正是由于沈家本的推动,野蛮残酷、违反人道的肉刑才最终从中国刑律上被永远废止了。
3。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来,“刑法乃国家惩戒之具,非私人报复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轻重,是不过私人报复之心,而绝非国家惩戒之意。”根据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订刑律的同时提出了改良监狱的问题,他认为,“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他在《实行改良监狱注意四事折》中提出了根据教化主义的刑罚思想,提出了改良监狱的完整方案,提倡改建新式监狱,博采各国新规编定监狱章程,借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以感化人为设狱的宗旨,对少年犯改用惩治处分。他还组织编译了各国监狱法,聘请了日本监狱法学者小河滋次郎起草了中国第一部监狱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总之,《中华帝国刑法典》打破了封建律例刑、民不分的旧格局,首次按照各国通例将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为全编之纲领,分则为各项之事例,使中国刑法迅速与近现代各国刑法典接轨,从而顺利地实行了刑法体系的转型。这部新刑律正式“删除比附”,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取消了旗人犯谴军流徒各罪换刑减罪的特权,确认了沈家本的“一体同科”思想,明确规定了“本律于凡在帝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的平等适用原则,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确立了现代刑罚制度,将刑法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改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为死刑、徒刑(包括有期和无期)、拘留和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基本上确认了死刑惟一说,对一切死刑犯罪只适用枪决。同时,对戏杀、误杀、擅杀由绞候改为减死之罪。同时,还仿照德国刑法,对幼年犯不用刑罚,而改用惩治教育等等。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六十九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四)
(更新时间:2005…8…15 11:29:00 本章字数:1140)
与《中华帝国刑法典》同时被资政院通过的,还有《中华帝国民法典》。
在颁布《中华帝国宪法》之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如果说君主立宪制度是大势所趋的话,《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就好像一粒石子投入了死水之中,引起了阵阵波澜。
《中华帝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权利及义务。
实际上,中国的人民,从来就没有平等过。
且不说先秦时期《左传》里面记载的“天有十日,民有十等”的传说,单是封建社会建立以后,就人为地将民众划分为许多等级。
皇帝是国家最尊贵的人物,享有一切大权。皇族依赖于皇帝,也享有许多特权。
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享不同的特权。
平民也分为士农工商四等。
除了平民之外,还有贱民(比如浙江、福建、广东一带的船民)和中国数千年以来从来没有废除过的奴隶。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废除中国数千年以来不平等的制度。
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也就成为了宪法颁行以来的头等大事。
《中华帝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所有中华帝国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皇族、贵族、士农工商、贱民、奴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确定了物权不能及于人身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把中华帝国的公民看作另外一个公民的私有物品,以此为基础,废除了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的奴隶制度。所有奴仆一律恢复平民身份,愿意继续为原来的主人工作的,视为雇工,雇主必须为自己的雇工支付报酬。
第三,为了保证男女平等的原则,《中华帝国民法典》中规定实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就是成年的男性和女性,都只能同一名异性结为夫妻,男性不得纳妾,女性也不得同两个及以上的男性结为夫妻。
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按照《中华帝国刑法典》的规定,以重婚罪论处。
当然,依照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在《中华帝国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的现状,法律仍然予以保护,不强迫这样的家庭实施一夫一妻制度,妻子和妾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法律不追究重婚罪的责任,当然丈夫不能再纳妾了。同时丈夫也不得因为婚姻制度的改变而随意休妻,须得按照有关离婚的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成离婚手续。当然,如果妻妾不愿意同丈夫生活在一起时,也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为了配合《中华帝国宪法》和《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实施,就连皇宫里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永远割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七十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五)
(更新时间:2005…8…16 10:13:00 本章字数:2554)
为了配合《中华帝国宪法》和《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实施,就连皇宫里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永远割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宦官,俗称太监或“老公”。文书上的称谓很多,例如有阉人、阉宦、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太监、内监等等。这些男子生殖器官被阉割后失去性功能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这批人是历代王朝在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属的奴仆。
太监虽然并非中国的特产,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的典籍中也常有阉人的记载,即便是到了近代,欧洲宫廷中仍然有使用阉人的纪录,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中就记载了这一情况,但使用太监时间之长,规模之大,人数之多确实以中国为最。
据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史料上记载清圣祖康熙皇帝有名有姓的妃嫔就有六十多人。这么多的妻妾,皇帝一个人怎么照顾得过来,肯定有不少妃嫔一辈子独守空房,她们的寂寞生活,便是自古以来宫怨诗的题材。
西宫夜静百花香; 欲卷珠帘春恨长。 斜抱云和深见月; 朦胧树色隐昭阳。
奉帚平明金殿开;且将团扇暂徘徊。 玉颜不及寒鸦色;犹带昭阳日影来。
这些诗作,便是那些失宠嫔妃的真实写照。
皇宫如果允许男侍出入,难免会发生秽乱宫帷的事。皇帝一个人要占有那么多的女人,又不肯当元绪公,所以绝不允许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宫内当差。但后宫的杂役又不能没有人做,于是便把男人去了势,才放他们入宫担任各种杂务。
我国历代宦官的人数以明朝为最,号称l0万。清朝改革了明代臃肿的太监机构,并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即宫规宫法,将明崇祯末年的9万多太监,削减为9000人。清朝太监的等级极其严格,清朝宫廷内没有管理太监的机构称“敬事房”,又谓“宫殿监办事处”。规定在督领侍下面,有大总管、副总管、带班首领、御前太监、殿上太监、一般太监和下层打扫处小太监之分。发展至清代末期,太监等级更加复杂。在宫殿监中,就有总管、首领、掌案、回事和小太监之分;在各处所中又有首领、大师父、师父、带班、陈人、徒弟之别等等。如此层层节制,一级管一级。一级压一级,统治得非常严密。
封建帝王是世袭的,皇帝唯恐他人篡夺自己的皇位。一般情况下,皇帝猜忌朝廷的文武外官,总防着他们有外心:但却认为朝夕侍候在自己身边百依百顺、出身低下而又没有后代的内官员可靠。而宦官则往往利用在宫廷中的这种特殊地位,攫取极大的权力,甚至操纵帝上。这些人数量不多,但奴性十足,狡黠阴险、残忍狠毒。一旦成为皇帝的心腹,更是谗谄佞邪,毫无顾忌。他们结成死党,挟持皇帝,假传圣旨,卖官鬻爵,贪赃枉法,陷害忠良,甚至可以废立以至杀死皇帝。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宦官专权曾演出了一幕幕祸国殃民的惨剧,其中以东汉、唐、明三代为最。秦朝的赵高,东汉的侯览、张让,唐代的高力士、仇士良、田令孜,明朝的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以及清代末年的李莲英,都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宦官。
清代末年,紫禁城的太监大多来自河北省河间府,多半都是贫寒人家的子弟,他们为生活所迫才应选入宫。当时有的只有10岁左右就阉割净了身,李莲英就是8岁净身,9岁进宫的。
说到净身,清光绪年间,北京有专门干这种营生的,南长街会计司胡同的“毕五”和地安门内方砖胡同的“小刀刘”,就是专干这一行当的。有的说这两家的家主都是清朝的七品官,还有的说小刀刘是六品顶戴。他们每年分4次,即每个季度给总管内务府送净好身的孩子,这是他们的职业。净身的“手续”则全由他们两家包办了。在清初,对净身还有个规定,不能私自行事,按刑律规定,违者问斩。到了晚清就不那么严格了,也有个别人是父亲亲自给儿子净身的。
太监入宫后,其中有少数人靠着奉承和钻营的手段,慢慢爬上有权有势的地位,慈溜太后宠信的李莲英,便是其中突出的一个。一代权监李莲英,曾与袁世凯互相勾结,藉以大发横财,仅一次就接受袁的贿赂20万两白银。李莲英临死时,不仅有大量的地产,还有无数的玉器珠宝,单单是抄家,就抄出纹银五百万两(大约相当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但是,紫禁城内不少下层小太监,终日辛苦劳动,到暮年离开皇宫,也没见过皇帝一面;太监受污辱被损害乃至折磨而死的事,亦时有发生。例如晚清宫廷中被慈禧派往光绪身边的太监寇连材,因他深明大义,斗胆违例向慈禧上奏折凡10条,劝慈僖归政,并言不宜去忠直人而专用阿谀者。最后被慈禧以内监有言事者斩,按清朝成例,送交刑部命处斩勿论。据说寇连材问斩时镇定自若,死而无憾。
紫禁城内责打太监的事,屡屡发生,他们只要稍有“不规”或偶有“犯错”,慈禧即下令动辄责打和处罚。刑罚之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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