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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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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自生产方法一变以后,无资本者万不能与有资本者竞,小资本者万不能与大资本者竞,此资本直接之势力,无待言矣。
若语其间接之势力,则地价、地租之所以腾涨者何自乎?亦都会发达之结果而已。都会之所以发达者何自乎?亦资本膨胀之结果而已。彼欧洲当工业革命以前,土地为少数人所占有者已久,然社会问题不发生于彼时面发生于今日者,土地之利用不广,虽拥之犹石田也。及资本之所殖益进,则土地之价值随而益腾,地主所以能占势力于生产界者,食资本之赐也。
(如某氏演说称:“英国大地主威斯敏士打公爵有封地在伦敦西偏,后来因扩张伦敦城,把那地统圈进去,他一家的地租占伦敦地租四分之一,富与国家相等。”
须知伦敦城何以扩张,由资本膨胀故;伦敦地租何以腾涨,由资本膨胀故。若无工业革命后之资本膨胀,则今日之威斯敏士打,亦无从有敌国之富也。其他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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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现象,皆可以此说明之。)又况彼资本家常能以贱价买收未发达之土地,而自以资本之力发达之以两收其利,是又以资本之力支配土地也。
(美国人占土比儿于二十年前,买收汶天拿省、华盛顿省诸土地,而自筑大北铁路以贯之。彼时此等土地,皆印度红夷出没之所,殆不值一钱;今则其最闹之市,地价骎骎追纽约、芝加高矣。
近太西资本家,率无不用此术。)要之欲解决社会问题者,当以解决资本问题为第一义,以解决土地问题为第二义。且土地问题,虽谓为资本问题之附属焉可也。若工场,若道具(机器)
,其性质亦与土地近,皆资本之附属也。质而言之,则必举一切之生产机关而悉为国有,然后可称为圆满之社会革命;若其一部分为国有,而他之大部分仍为私有,则社会革命之目的终不能达也。然则圆满之社会革命论,其新社会之经济组织何如?
以简单之语说明之,亦曰:国家自为地主自为资本家,而国民皆为劳动者而已,即一切生产事业,皆由国家独占,而国民不得以此为竞也。夫同为劳动者也,何以于现在则苦之,于革命后则甘之?诚以如现在经济社会之组织,彼劳动所得之结果,地主攫其若干焉,资本家攫其若干焉,而劳动者所得,乃不及什之一。若革命以后,劳动之结果,虽割其一部分以与国家,而所自得之一部分,其分量必有以逾于今日。且国家所割取我之一部分,亦还为社会用,实则还为我用而已。
如此则分配极均,而世界将底于大同。此社会革命论之真精神,而吾昔所谓认此主义为将来世界最高尚美妙之主义者(见本年本报第四号)
,良以此也。而试问今日之中国,能行此焉否也?此在欧美之难此主义者,有自由竞争绝而进化将滞之问题,有因技能而异报酬或平均报酬孰为适当之问题,有报酬平等遏绝劳动动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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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有分配职业应由强制抑由自择之问题,其他此类之问题尚夥,不缕述。凡此诸问题,皆欧美学者所未尽解决,而即此主义难实行之一原因也。今中国且勿语此,惟有一最浅易最简单之问题,曰:既行社会革命建设社会的国家,则必以国家为一公司,且为独一无二之公司,此公司之性质,则取全国人之衣食住,乃至所执职业,一切干涉之而负其责任。
就令如彼报所言,我国人民程度已十分发达,而此等政府,果适于存在否乎?足以任此之人才有之乎?有之,能保其无滥用职权专制以为民病乎?能之,而可以持久而无弊乎?此问题,绝无待高尚之学理以为证,虽五尺之童能辨之。论者如必谓中国今日能建设此等政府也,则强词夺理,吾安从复与之言。若知其不能,则社会革命论,直自今取消焉可也。夫论者固明知社会革命之不能实行也,于是卤莽灭裂,盗取其主义之一节以为旗帜,冀以欺天下之无识者。庸讵知凡一学说之立,必有其一贯之精神,盗取一节,未或能于其精神有当也。
彼排满家之社会革命论,自孙文倡也,某报第十号,载有孙文演说,殆可为其论据之中心,今得痛驳之以为中国不能行社会革命之左证。
附驳孙文演说中关于社会革命论者
原文:“我们这回革命,不但要作国民的国家,而且要作社会的国家,这决是欧美所不及的。欧美为甚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因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大凡文明进步,地价日涨,(中略)
英国大地主威期敏士打公爵有封地在伦敦西偏,后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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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伦敦城,把那地统圈进去,他一家的地租,占伦敦地租四分之一,富与国家相等。贫富不均,竟到这等地步“。
驳曰:欧美所以不能解决社会问题者,因为没有解决资本问题。资本问题不能解决,则虽解决土地问题,而其结果与现社会相校,不过五十步之与百步耳。文明进步,地价日涨,固也;然地价所以日涨,实资本膨胀使然。质言之,则文明进步者,资本进步之谓也。能以资本、土地一切归诸国有,则可以圆满解决此问题而无遗憾,近世欧美学者所持社会主义是也。
若其未能,但使一国之资本,在多数人之手,而不为少数人所垄断,则此问题亦可以解决几分。吾所希之中国将来社会是也。若如孙文说,则并一分而不能解决。
(详下)
原文:“中国现在资本家还没有出世,所以几千年地价,从来没有加增,这是与各国不同的。但是革命之后,却不能照前一样。
比方现在香港、上海地价,比内地高至数百倍,因为文明发达,交通便利,故此涨到这样。假如他日全国改良,那地价一定是跟着文明日日涨高的,到那时候,以前值一万银子的地,必涨至数十万、数百万。上海五十年前黄浦滩边地,本无甚价值,近来竟加每亩百数十万元,这就是最显的证据了。就这样看来,将来富者日富,贫者日贫,十年之后,社会问题便一天紧似一天了。“
驳曰:此所述情形是也,而其下文所言救治之法则非也。
又彼举地价之涨以为将来富者日富、贫者日贫之表征,乃举其果而遗其因,知其偏而不知其全也。盖地价之涨,乃资本膨胀之结果而非其原因,而资本家但使拥有若干之债券株式,就令无尺寸之地或所有之地永不涨价,而犹不害其日富也。
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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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误认土地涨价为致富之惟一原因,故立论往往而谬也,此俟下段详驳之。但如所述,香港,上海地价,比内地高数百倍,孙文亦知其何为而有此现象乎?痛哉!此外国资本之结果也。黄浦滩地,每放[亩]值百数十万元,然除税关及招商局两片地外,更无尺寸为我国人所有权矣(其或我国人所有而挂洋牌者则不可知)
,孙文其知之否耶?
孙文亦知中国没有资本家出现,故地价没有加增,然则地价之加增,由资本家之出现,其理甚明。使资本家永不出现,则地价其永不加增矣。而曰革命之后却不能照前同样,吾不知彼革命之后所以致地价之涨者,其道何由?
吾但知资本家之一名词,孙文所最嫌恶也,恶其富之日以富,而使他部分之贫日以贫也。如是则必压抑资本家使不起,然后民生主义之目的乃克达,如是则以彼前所论之,吾果不知革命后之地价何由而涨也。吾则谓今日乃经济上国际竞争你死我活一大关头,我若无大资本家起,则他国之资本家将相率蚕食我市场,而使我无以自存。夫所谓蚕食我市场者,非必其买收我土地,建工场于我国中而始能然也。昔日本越后,有煤油矿,所出颇丰,美国斯坦达会社者,世所称煤油大王也,欲夺其业,乃拚著五百万美元之亏衄,贬价而与之竞,越后矿卒不支,降于斯坦达而受其支配矣。使越后矿之力,能拚著亏衄一千万美金以与之竞,又安见斯坦达之不反降于彼也。吾以为今后中国经济上之国际竞争,其浴血淋漓之象,必当若是矣。
现在各国制造品之输入我国者,滔滔若注巨壑,徒以我地广人众,虽十倍其分量,犹能容受,而我国又未尝自制造以相抵制,故各国各占一方面以为尾闾,而未至短兵相搏之时。一旦我国睡狮忽起,改变生产方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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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其进途,彼时各国资本家,必有瞠目相视,攘袂竞起,挟其托辣斯巨灵之掌,以与我殊死战者。
我国如能闯过此难关,乃可以自立于世界。以我之租庸两薄,求赢较易,复鼓吹人民爱国心以助之,则凯歌之奏,固亦非难。而其第一义所最急者,则有大资本以为之盾也。不此之务,而惟资本家独占利益是惧,鳃鳃然思所以遏抑之,其结果也,能遏抑国内之资本家使不起,不能遏抑国外之资本家使不来。
无贫无富,同即憔悴;丈寻之潢,龙虾争沫;彼时噬脐,嗟何及矣。夫印度人民,至今岂尝有社会问题劳其解决者,而其生计现象何如矣。孙文欲印度我乎?吾之经济政策以奖励保护资本家并力外竞为主,而其余皆为辅。苟持论反于吾之政策者,吾必认为国贼,竭吾力所及以申讨伐,虽殉之以身,亦所不辞。
原文:“解决的方法,社会学者(按此语误,岂有倡民生主义之人,而不知Socialism与Sociology之分耶?
抑笔记者之陋也。)
兄弟所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欧美各国,地价已涨至极点,就算要定地价,苦于没有标准,故此难行。至于地价未涨的地方,恰好急行此法,所以德国在胶州,荷兰在爪哇,已有实效。中国内地文明,没有进步,地价没有增长,倘若仿行起来,一定容易。兄弟刚才所说,社会革命,在外国难,在中国易,就是为此。行了这法之后,文明越进,国家越富,一切财政问题,断不至难办。
现今苛捐,尽数蠲除,物价也渐便宜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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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也渐富足了。把几千年捐输的弊政,永远断绝,漫说中国从前所没有,就欧美日本,虽说富强,究竟人民负担租税,未免太重。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这社会的国家,决非他国所能及,这社会革命的事业,定为文明各国将所取法的了。“
驳曰:嘻嘻!是即孙文新发明之社会革命的政策耶!吾反复十百遍而不解其所谓。请一一诘之。不知孙文所谓定地价的法,将于定地价后而犹准买卖乎,抑不准买卖也?彼既自言为土地国有主义,则此问殆可无庸发,不过费索解已耳。
姑舍是,则不知政府于定地价时随即买收之乎,抑定地价后迟之又久然后买收之乎?若于定地价时随即买收之,既买收后即当不复许买卖。
夫物之不可交换者,即无价格之可言,此经济学之通义也。土地既非卖品,则初时以一千收入者,得强名为值一千,以二千收入者,得强名为值二千耳,而何从有将来价涨至一万赢利八千以归国家之说也?若迟之又久然后买收之,则何必预为定价?其所以预为定价者,恐此地于未买收以前,因买卖频繁而价涨,而将来买收之费将多也。
殊不知既定价之后,则买卖必立时止截,如甲有地定价二千,因交通发达,而乙以四千购诸甲,及政府从乙手买收时,则仍给原定价二千耳,如是则谁肯为乙者。故定价后迟之又久然后买收者,谓以财政所暂不逮而姑为先后,斯可耳。若既定价后,则土地立失其有价值之性质,而断无复涨价至一万赢利八千以归国家之理,又可断言也。如是则国家欲缘此而于财政上得一时之大宗收入,万无是理。
而惟有责效于将来。
将来之效如何,则国家自以地主之资格,征地代(租)于其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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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所谓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最富之国是也。
然收租之率,将依买收时之价值而勒定之乎,抑比例交通发达之程度随时而消长之乎?如勒定之,则有昔沃土而后为荒村,昔瘠壤而后为闹市者,亘古不变,安得谓平。此于国计民生,两无利益,殆非必彼之所取也。如随时而消长之,则将以何为消长之标准耶?吾为彼计,厥有二法:一曰国家自估价者。如此地当买收时,值价一千,其地主岁收租一百,今估量交通发达之后,此地应值价一万,则国家岁收租一千,此一法也。然官吏能无舞弊以厉民否耶?民能服官吏所估之价与否耶?夫现在各国之收地租,大率以地价为标准,如日本所谓土地台帐法是也。政府略勘定全国之地价,第其高下,而据置之以收租,经若干年,地价既涨,则改正而增收之,所谓地价修正案是也。然必有交换然后有价格,有价格然后可据之为收租之标准,而民无异言。若土地国有后,无复价格之可言,则除估价之外,实无他术,而民之能服与否,则正乃一问题也。
二曰参用竞卖法。国家悬一地以召租,欲租者各出价,价高得焉,此亦一法也。此法最公,民无异言。然豪强兼并,必缘兹而益甚,且其他诸弊,尚有不可胜穷者。要之,无论用何法,谓国缘此得莫大之岁入,可以为财政开一新纪元,则诚有之,若绳以社会主义所谓均少数利益于多数之本旨,则风马牛不相及也。何也?必有资本者乃能向国家租地,其无资本者无立锥如故也;又必有大资本者,乃能租得广大之面积与良好之地段,而小资本者则惟跼蹐于硗确之一隅也。诚如是也,则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之趋势,何尝因土地国有而能免也。抑孙文昔尝与我言矣,曰:“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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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于租主而未有已,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
(此吾与足下在精养轩所辩论者,莫赖也。)此于前两法之外别为一法者也。此颇有合于古者井田之意,且于社会主义之本旨不谬,吾所深许。虽然,此以施诸农民则可矣。
顾孙文能率一国之民而尽农乎?
且一人所租地之面积,有限制乎,无限制乎?其所租地之位置,由政府指定乎,由租者请愿乎?如所租之面积有限制也,则有欲开牧场者,有欲开工厂者,所需地必较农为广,限之,是无异夺其业耳。
且岂必工与牧为然,即同一农也,而躬耕者与用机器者,其一人所能耕之面积则迥绝,其限以躬耕所能耕者为标准乎,将以机器所能耕者为标准乎?如以躬耕为标准,则无异国家禁用机器;如以用机为标准,则国家安得此广土。如躬耕者与用机者各异其标准,则国家何厚于有机器者,而苛于无机器者也,是限制之法终不可行也。如无限制也,则谁不欲多租者,国家又安从而给之,是无限制之法亦终不可行也。要之,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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