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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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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4页。
(21)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4页。
(22)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3)'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2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105页。
(25)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6)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27)对此的进一步了解可参看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9-116页。
(29)郭薇:《实施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载于环境保护部网站zhb。gov。cn/hjyw08/200809/t20080905_128231。htm,2009年7月11日访问。
(30)根据各国的经验,政府干预的领域主要限定在:(1)提供公共产品,如提供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营管理;担负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2)针对不同的产业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如对于某些第三产业,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和扶持;对某些能源部门,政府进行全面干预;对农业给予扶持以稳定农产品价格,阻止农场破产,缓和农业过剩危机。(3)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防止因经济垄断造成对市场竞争的削弱。(4)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收入援助和社会福利措施包括社会保险、医疗补助、失业保障等为社会低收入阶层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等。
(31)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第103页。
(32)如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领域就存在《促进型经济法》。参见张守文:《论促进型经济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97-100页。
(33)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34)有学者认为,《促进型立法》在规范设置上包括三种方式:一是指导性规范,法律制定特定的指导性标准作为立法中设置鼓励措施的依据,但不规定违反指导性规范的法律责任,所以指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二是自愿性规范,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立法的要求作为,法律不做强制性要求,只是鼓励相对人依法作为;三是强制性规范,立法要求相对人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作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型立法”中主要是指导性规范和自愿性规范,即鼓励性条款相对较多,强制性条款相对较少,这样,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就只涉及违反强制性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有的立法甚至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譬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第106页。
(35)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5页。
(36)李龙:《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37)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第844页。
(3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40)李丹:《环境立法的利益分析——以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为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摘要。
(41)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42)李丹:《环境立法的利益分析——以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为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8页。
(43)孙佑海、张天柱:《循环经济立法框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192页。
(44)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循环经济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资讯动态》2005年第12期,第21页。
(45)陈泉生:《循环经济法初探》,《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37-43页。
(46)对此可参见蔡守秋:《对加快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中国改革报》2004年11月8日第八版;梁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兼与蔡守秋教授商榷》,《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49-52页;侯庆喜、李爱年:《〈循环经济法〉之定位探析——兼与梁毅雄先生商榷》,《行政与法》2007年第8期。在该番论战中,梁毅雄一文用“法律性质”一词来表明其对循环经济法的认识,而侯庆喜一文用“定位”一词来加以说明。笔者认为,法律性质一般是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法律作的分类,而法律定位一般是对法律作的部门法分类。因此,本文倾向于用定位一词来分析描述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还是环境法这一问题。
(47)王灿发:《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定位》,《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第162页。
(48)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49)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50)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51)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于法律图书馆law…lib/lw/lw_view。asp?no=456,2009年7月21日访问。
(52)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于法律图书馆law…lib/lw/lw_view。asp?no=456,2009年7月21日访问。
(53)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54)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55)关于经济法与社会利益之关系,可参见李昌麒、陈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论纲》,载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swupl。edu。cn/mweb/jjfyjzx/content。asp?cid=842693181&id=843849244,2009年7月26日访问。
(56)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1页。
(57)黄德林、朱清:《循环经济立法若干问题刍议》,载于中国环境法网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7516,2009年7月16日访问。
(58)王灿发:《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定位》,《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第162页。
(59)陈泉生:《循环经济法初探》,《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40页。
(60)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London:West Publishing Co。,1983,p。1074。
(61)'美'M。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
(62)'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附录二。
(63)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6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3页。
(65)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思路》,《上海环境科学》2006年第1期,第5页。
(66)王灿发、李丹:《循环经济法的建构与实证分析》,《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109页。
(67)董溯战:《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新探》,《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20-28页。
(68)公众参与原则,有的表述为公民参与原则,有的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表述不同,实质一样。
(69)对此可参见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243页;王灿发:《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汪劲:《环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181页。
(70)在环境法(循环经济法)中,经济技术规范(原则)转化成法律规范(原则)是一个普遍现象,很多技术规范在进入环境立法中就转变成了法律规范,这体现了环境法的技术性特征,也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71)其他法律对此问题已经深有研究。除了传统民法的成熟研究之外,经济法和环境法等部门法也都开展了对于基本原则确立方法和标准问题的研究。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研究,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84页。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方法的研究,可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72)孙佑海、赵家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73)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第四章 结构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体系”属于系统论的范畴,研究的是作为整体的事物的内部结构问题。根据系统论的原理,任何体系均是由若干相互关联的子系统组成。这些相互关联的子系统又可称之为事物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不同,由它们所构成的体系的功能与外观也不相同。系统论的原理为我们认识法律体系提供了思维路径,即从法律体系构成要素入手,剖析其内部结构。
法律体系是有关法律的有机统一整体。生态文明本身也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系,它具有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借助生态文明理念,可以分析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进而从纵向和横向的不同视角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化结构。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思维是大陆法系的典型思维方式。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在法学上利用体系思维作为方法由来已久。在法哲学或法学方法论的文献中对体系加以定义,以表明自己对体系或体系思维的看法及立场,必然会影响到其了解、适用法律的方法,其结果,自也会影响到其对法律的了解和适用。例如,概念法学派主张法律体系为封闭的逻辑体系;利益(或价值)法学派主张法律体系为开放的利益(或价值)体系。该看法或立场的对立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皆有深刻的影响。”(1)这一论点,一方面表明了法律体系研究所具有的重要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律体系研究的重要实用价值。
一般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通常而言,法律体系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逻辑性。法律体系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来构造。这种逻辑结构,既包括效力上的逻辑,也包括功能上的逻辑。
二是完整性。完整性既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又包括功能上的整体性。
三是活动性。活动性是指法律体系应当根据社会关系的变迁而积极灵活地发展变化。有学者称之为具有开放性,即它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性。(3)
法律体系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后面考察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提出完善建议的重要标准和思路。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学术界认为,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有所不同。立法体系是指“与国家立法体制相关联的、由各个有权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4)。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在外延及结构方面具有差异。从外延来看,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这种总和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依一定的原则与规律结合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统一体。而立法体系是按一国全部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构成的多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等级体系,是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系统。从结构来看,法律体系的结构是规范、制度、部门、部门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最基本单位。法律规范聚合成规范群,从而形成法律制度,若干法律制度结合成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构建成一个部门群也就形成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体系。而立法体系的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相一致的,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它反映的是法的效力等级,依“高位阶法优先”的规则结合成一个统一体。
笔者认为,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也具有相融性。法律体系主要从内容和功能的角度来解构组合一国现行全部有效法律,但它也包含形式上的要求,即要求该法律体系在效力上的等级性和功能上的逻辑性。而立法体系则主要从立法机关和效力等级的角度来解构组合一国现行全部法律,但它同时也要求内容和功能的完整性。可以说,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这两个概念在具体要求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是截然分开和对立的。因此,我们在分析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时,既需要从内容和功能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也需要从效力等级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或者需要在效力等级的分析中综合分析其内容和功能。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不是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指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依一定的原则与规律组合而成的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宪法和其他体现循环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当中的具体条文。
如何判断某一法律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前面对法律体系的认识来看,主要是从调整对象或调整内容上来加以判断。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根本区别,应在于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即循环经济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定义,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在本质上涉及清洁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废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调整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废物回收利用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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