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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论十讲-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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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到后来,“press”这个词才涵盖新闻传媒。不管怎样,弥尔顿还是为新闻出版自由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走上社会,写的最早的两篇很长的政论,都是论证新闻出版自由的,这也反映了当时他生活的普鲁士王国对人们精神发展是极其压抑的。马克思于1842年写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万多字)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4万多字)的这两篇论文,继承、丰富了弥尔顿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他这时使用的“die Presse”(德文),已经主要是指日常出版的报刊。
    在第一篇文章中,他非常详尽地批评了书报检查制度的各种内在矛盾,并揭露了普鲁士新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颁布的表面上自由主义的书报检查令,其实质仍然是专制主义。
    在第二篇文章中,马克思详尽地批评了莱茵省等级议会中贵族等级代表反对新闻出版自由政策、反对公开议会辩论记录的种种理由,阐述了实现新闻出版自由、制定新闻出版法的必要性。在文章的最后,他引证古代斯巴达人面对波斯总督的话,表达了他坚决为新闻出版自由斗争的决心:
    “你知道做奴隶的滋味;但是自由的滋味你却从来也没有尝过。你不知道它是否甘美。因为只要你尝过它的滋味,你就会劝我们不仅用矛头而且要用斧子去为它战斗了。”
    我国至少在1930年就知道了马克思的这两篇文章,因为这年《萌芽》月刊5月号摘要翻译了马克思这两篇论文的部分内容。但是,这些片断的翻译显然没有对国内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产生影响,知道的人太少了。
    2.书报检查的内在矛盾导致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提出
    在这方面,历史文献很多。我们还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世俗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来分析为什么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得以提出。
    他们从八个方面揭示书报检查的非法和逻辑矛盾:
    (1)这是一种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为衡量标准的制度和法律。马克思写道:
    “它宣布我的意见有罪,因为这个意见不是书报检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见。”“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2)
    (2)检查制度自然要把所有传播的内容假定为怀疑对象,因而这是一种典型的精神恐怖的法律。马克思写道:
    “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3)
    (3)在法律程序上,书报检查使得书报检查官集原告、辩护人、法官三种角色于一身。这个观点,也是马克思论证的:
    “这种集中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而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4)
    (4)平庸的官员检查专业的作家、学者、艺术家,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马克思就此批判说:
    “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见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把类的完美硬归之于特殊的个体。”(5)
    (5)书报检查是一种政府垄断了的非理性批评。书报检查是一种对意见的批评,但是这种批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专事传播新闻和思想的传媒却不能说话了,因为:
    “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6)
    (6)书报检查造成社会认识的颠倒和交往道德的败坏。这方面,马克思的这段名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的时候,被引证的频率很高:
    “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书报检查培养着“最大的恶行——伪善”。(7)
    (7)书报检查是一种愚民政策,阻碍社会、民族、个人的精神发展。恩格斯在回顾普鲁士书报检查政策的时候写道:
    “一切知识的来源都在政府控制之下,从贫民学校、主日学以至报纸和大学,没有官方的事先许可,什么也不能说,不能教,不能印刷,不能发表。”(8)
    (8)书报检查造成一种虚假的人为安定。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人们都不敢发表意见了,鸦雀无声,当然“安定”了,恩格斯就此谈到实行这种政策的奥地利:
    “为了把这些造成人为的安定的企图结成一个普遍的体系,给予人民的精神食粮也都经过最审慎周密的选择,而且极其吝啬。”(9)
    经过长期的这种书报检查控制,会使产生一种现象,即使没有人监视,传播者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已经习惯性地自我检查,学会揣摩当权者的好恶,以此选择报什么和不报什么、说什么和不说什么,甚至会更加极端地执行当权者的意图,造成连当权者都感到尴尬的结果。这种畸形的精神萎缩,曾有下面的一个故事给予了形象说明:
    铁笼里关了5只猴子,实验者放进一挂新鲜的香蕉。一只猴子伸手要拿,马上遭到高压水枪的喷射,过了一会儿,其他四只猴子也想拿香蕉,也遭到水枪喷射。在几个回合之后,猴子们看着香蕉但不会动它了,因为集体受到惩罚的印象很深。后来换进一只猴子,这只不知天高地厚的猴子伸手要拿香蕉,原来的四只一拥而上将它按倒、撕扯,因为它的行为会使其他猴子遭受新的惩罚。等猴子一只一只全部被替换,新的猴子在前面猴子的教诲下,照样不敢造次,已经形成“自律”了。原来最爱吃的香蕉,在高压下变成了禁果!
    思想禁锢年深日久形成的惯性,同样一代一代传染,不敢逾越,形同内心的魔咒。(10)
    恩格斯对这种状态的愤怒溢于言表,他说:“我可不让书报检查机关管制我,使我不能自由写作……我自己不愿意扼杀本人的思想。”(11)中间的话比较长,我没有引,他的原意是,我在投稿前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我绝不会约束自己,你要想删就删吧。针对自我检查的要求,恩格斯说:“规定的自我检查制度,要比旧的官方检查制度坏1000倍。”(12)因为自我检查制度要求自己从内心扼杀自己的思想,这是最糟糕的事情。
    关于人类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历史,也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新闻出版自由这个理念的重要意义,建议大家读一下沈固朝所著《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13),作者现在是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的教授。这是书里关于书报检查的一些插画,左边是法国讽刺书报检查的漫画,书报检查的剪刀剪掉了天使的翅膀(图6…2),右边是被俄国书报检察官检查后的清样,凡是对女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不利的话,都被红色墨水涂掉了,被称为“鱼子酱”(图6…3)。
    图6…2 法国讽刺书报检查的漫画
    图6…3 被俄国书报检察官检查后的清样
    既然前面谈到了书报检查有这么多的内在矛盾和痼疾,自然,马克思的结论完全否定了这种恶劣的制度: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制度却比人更有权势。”(14)
    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追求的理想状态是什么样子呢?马克思在他写的第一篇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结尾,引证了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的一段话:
    “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其实马克思的要求并不高,但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然的思想状态,人类为此奋斗了两千多年!恩格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给出了一句相当简洁而理性的话,也可以看作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义:
    “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的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15)
    这里采用的是老版本的翻译,现在新版本将“Freedom of the Press”翻译成“新闻出版自由”。恩格斯实际上讲了三层意思,提出了三个衡量标准:
    第一,发表意见前不必请示汇报;
    第二,发表的途径畅通——“自由无阻”;
    第三,发表的是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言不由衷、捉刀代笔的意见。
    这三条如果都成立了,应该说,新闻出版自由得以实现,如果这三条中有一条不成立,那你的新闻出版自由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这是恩格斯正面提出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义。他还使用了一个与此内涵相同的概念“绝对的出版自由”。
    我们有一些人爱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恐怕有一个误解,我们可能学过大众哲学,大众哲学里有一对概念:相对和绝对。世界上确实没有任何绝对的东西,这是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社会事物的时候的概念,而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两次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概念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绝对和相对。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恩格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这个话:
    “在莱茵河地区,我们(《新莱茵报》编辑部)却享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并且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16)
    这是指1848—1849年《新莱茵报》在德国出版的时期,那时候正处于大革命时期,实行的是比较自由的法律,自由并非意味着为所欲为,那是与书报检查的“人治”对应的法治化的自由。《新莱茵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曾经遭到了23起诉讼,但是法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新莱茵报》存在的时期只审理了其中的两件诉讼,两起官司都是该报胜诉。后面的诉讼还没有排上队,报纸就不存在了。
    “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便是这种法治化的自由。没有人阻止你自由地发表言论,但你发表的新闻、言论若存在问题,例如诽谤、侮辱等等,别人可以起诉你,经过法庭的审判来决定是对是错。在法庭判决前,不会因此而封住你的嘴巴,不许说话或出版,最后的是非,由法庭来审理和判决。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法治化的出版自由就是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出版自由状态。在这两次已经审理的关于《新莱茵报》诉讼案件里面,马克思、恩格斯都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做了辩护,最后法庭判《新莱茵报》胜诉。
    第二次,恩格斯说:
    “我生平曾经有两次荣幸地为报纸撰稿(指《新莱茵报》和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而完全得到了出版工作中所能有的两个最有利的条件:第一,绝对的出版自由……”(17)
    这里他又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绝对的出版自由”和前面的概念是一样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当时先在瑞士出版,后来移到英国出版,连续出版了12年。这份报纸曾经在瑞士、英国也被人起诉过(都是些很小的事项),经历了法庭程序以后,都是胜诉。这说明,目论是自由的,别人对你的言论提出批评,说你违法,要经过法庭审判,而不是某个人认为你不好就不好了,不是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不是人治而是法治。所以,恩格斯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是指法治化的出版自由。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使用这个词来反对自由呢?因为“自由”常常被歪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受任何限制;然后,又以这种理解作为反对“自由”的理由,同时用大众哲学关于任何事物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道理”来强调:“从来没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在这里,论证用错了论证对象。从哲学角度讲的“没有绝对”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把握,不能直接用来所指具体问题,不然任何事物都可以套上“没有绝对”一句话,这是无意义的。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总是在“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前面加上“绝对的”副词,这个理念本身就是在法治社会中产生的。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其实最早的思想来源,就是约翰·弥尔顿。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他们的话:
    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8)弥尔顿说:“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9)
    马克思和英国工人领袖厄内斯特·琼斯合写过一篇文章,里面又重复了这个意思,原话是:“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0)这段话没有收入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我只好引用英文版的全集。英文版的全集把文章列入了附录,并说明属于两人合作。不管最早的起草人是琼斯还是马克思,文章发表马克思是同意的,应该能够代表马克思的思想。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即新闻出版自由这个理念是怎么来的;它的对立面是书报检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着多少内在的无法摆脱的矛盾;我们的先人们(包括全世界共产党人的导师),从这种反动制度对人的思想和社会进步的扼杀,推导出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以及这个理念对于人类精神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18世纪两个载入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宪法性文献
    谈到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不能不提到18世纪的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因为它们的影响至今。
    一个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Articles of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第11条:
    法文:La libre communication des pensées et des opinions est droits les plus précieux de l'homme。 Tout citoyen peut done parler; écrire; imprimer librement; saut à répondre de l'abus de cette liberté dans les cas prévus par la loi。
    英译文: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 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 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 may; accordingly; speak; write; and print with freedom; bu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 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
    中译文:“自由传播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述和出版,但在法律规定之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法治化的概述。外语比较好的同学可以一个词一个词地对照着读,体会一下它的内在含义。然而在法国,《人权宣言》提出后的近一个世纪,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人权并没有变成现实,倒是发生了由七次暴力导致的政权的更迭,为了争取《人权宣言》的实现,牺牲了不知多少人。直到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才通过了《新闻自由法》,终于使新闻出版自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第二个宪法性文件,1791年12月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英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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