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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论十讲-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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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裁那些超越了他应该得到的权力以外的行为,你不打击他,执政党的地位就不能稳固。关于法和阶级性的矛盾的对立统一,我就这样说一下。这个问题跟法学理论有关,不说清楚会很难办,因为我们不能说法没有阶级性。法有阶级性,但是它为什么又能够尽可能地为多数人服务?因为法面对的是社会,一定要和追求正常利益以外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
    一位博士生曾经向我提了一个问题:有人说,世界大部分国家没有新闻法,为什么中国一定要制定新闻法?这个提问本身,表明不懂世界上分为两大法系,这两个法律体系分别是海洋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兰西法系、拉丁法系)。
    海洋法系是从英国开始的。讲英国历史的时候我们知道,它是从半原始状态一下子进入封建状态(诺曼底公爵1066年将大陆的封建制度移植到了英国),然后进入资本主义状态,外来的因素强制英国进入了封建社会。于是,半原始状态时候的公民权利——比如说,原始公社有公民大会,公民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英国社会作为一种权利意识被延续下来了,这种权利是不成文的,但得到公认后来英国又成为世界上的日不落帝国,到处建立殖民地,把英国这套法律体系带到了全世界。所以,在世界上形成了一套起源于英国的法系。这套法律体系的特征中国人没法理解,因为中国执行的不是这套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英美法系)的特征是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概念。
    习惯就是法律,你违背了习惯就违背了法律。比如说,在海德公园可以自由地游行、集会、发表演说,如果你要限制大家在海德公园发表演说,你就违法。这个法在哪里?看不见摸不着,就是惯例,数百年就这样下来的。
    还有就是案例法,这也是从习惯法引申出来的。某个问题本来没有法,某一个案件就这么审理了,于是,下一次审理同类案件,还按照上一个案件的原则审理,而那个案例本身就成为一种法律依据。
    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接受了英国这种法律体系。不能说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新闻法,他们有新闻法,这些新闻法有时候体现在习惯法上,有时候体现在案例法中。就新闻法而言,主要体现在案例法中。某一个案例一旦被大家公认以后,这个案例本身的文件就成为法律依据。
    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新闻法,它的表现形式不一样。这里给大家讲马克思的一段话:
    “在英国,最重要的政治自由一般都是由习惯法确认的,而不是由成文法批准的;例如,出版自由就是如此。”(4)
    过去英国在半原始状态的时候,公民大会是非常有权威的,人民都可以在公民大会上自由发表意见。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这个权利在世俗社会里面是公认的。英国国王要压制言论和出版自由,也得用一种比较温和的态度来压制,他(她)不能够完全取消这种言论和出版自由,否则没法维持自己的统治。所以,英国新闻史上说,英国争取出版自由经历了200年——它确实争取出版自由200年,但是英国并非完全没有出版自由,而是始终存在着,只不过受到了一些压制而已。
    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核心部分是意大利)开始的,它形成了这样一种理念:出现一个事情,就一定要用法律来规定它。后来,这个法系的中心慢慢地从意大利转到了法国,到了拿破仑时代,这个法系亦被称为法兰西法系。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最典型的是拿破仑法典。这种情况,使我想到了张天翼写的童话故事《大林和小林》(图7…1),下面是故事中的一段叙述:
    图7…1 张天翼《大林和小林》封面
    小林在树林里睡着了,迷了路。于是,被狐狸皮皮捡到了。狐狸说,你现在是我的奴隶。小林说,凭什么?我怎么是你的奴隶了?我不跟你走。狐狸说,你必须跟我走,不然的话你就违法。小林说,怎么会有这种法律呢?我们去找国王评理去。于是皮皮带着小林到了国王那里。砰—砰—砰,一敲门,国王——胡子很长,睡了半截,起来了。问:有什么事呀?小林说,我要查一查法律,有没有说,皮皮在树林里如果捡到了小林,小林就归皮皮所有?国王打开门,点起蜡烛,拿出了法律书,翻到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条,第几款第几项,上面确实写着:皮皮在树林里如果捡到了小林,小林就归皮皮所有。小林没有办法,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只好跟皮皮走吧。
    这是一个童话故事,当时觉得很好玩,后来我才理解到他说的这种法律就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当然做了扭曲和带有了讽刺意味。大陆法系就是这个样子,尽可能涵盖所有情况,不论什么问题都要能从法律上找到条文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中国人的思维也是这样,外面出了什么方面的事情,马上报纸上就出现评论:这个事情要立个法。例如记者挨打了,就要求立个法来保护记者的权益。这就是大陆法系的思维特征。
    因此,大陆法系必然要使用成文法,法律尽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其新闻法也必须是具体的和成文的法律。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要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有新闻法。
    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是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在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案例法和习惯法(也有一些成文法);在大陆法系,应该表现为具体的新闻法,而且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有少数国家目前还没有,包括中国。
    海洋法系的书中国出版了很多,《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5)是社科院法学所陈欣新的博士论文,这本著作是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情况写的,说明表达自由的法律依据,里面案例编号非常详尽,学术性很强,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翻一翻。
    还有一本是翻译的《大众传媒法》(图7…2),唐·R·彭伯(Don R。 Pember)著(6),从书的标题可以看到,美国是有大众传媒法的,但是你说大众传媒法在哪儿?它不能把一本完整的书给你,而是指保存在档案中的无数案例,以及少量成文法的有关条款。这本书很厚,基本上每年都要有新的修订,通过这本书,我们可以理解一下海洋法系——美国的大众传播法大体是一种什么模式,建议大家去翻一下。
    图7…2 彭伯《大众传媒法》英文2007—2008年版封面
    还有一本是《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图7…3),约翰·D·泽莱兹尼著(7),也是很厚的一本书,从理论上对新闻自由,以及法律对这种自由的限定进行了论证,也是海洋法系的书。
    图7…3 泽莱兹尼《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英文版封面
    还有一本,英国萨莉·斯皮尔伯利(Sallie Spilsbury)的《媒体法》(图7…4)(8),也非常厚,介绍了英美法系传媒法的表现形式。这本书比较难看懂,它的档案编号非常复杂,是一系列的新闻官司的案例,这些案例一旦成立,就是后来新闻法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
    图7…4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中文版封面
    由于英美在世界上的强势地位,所以翻译过来的新闻传播法的材料几乎都是英国、美国的,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材料,来研究英美法系的新闻传播法。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国外大陆法系的材料反倒一本没有,这方面我们需要补充。我想了想,马克思是德国人,大学法律系毕业,他学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他谈论的法的概念都是大陆法系的,我介绍一下马克思对新闻法的认识,他是这么认为的(黑体字是原有的):
    “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9)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在大陆法系,一旦有了什么事情,要有法律来说明它,这也是我们现在经常的一种思维方式。马克思认为,有了法律保护,自由才能够正常运行。而书报检查不是法律,它是按照人的主观意志来评判出版物的内容和思想倾向,并且根据这种主观判断来制裁),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这种例外情况违反它本身的常规,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新闻出版自由是在反对对自身的侵犯即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中作为新闻出版法得到实现的。”(10)
    “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这是大陆法系强调的,它的立法体系是非常成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一部部具体的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那么,你这个领域中应该说没有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11)
    这些话颇有些哲学意味,马克思的中心思想是:在大陆法系内,自由是由法律来保障的,法律应该体现人的自由的权利。这些论证来自马克思1842年在《莱茵报》上发表的一篇很长的文章《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新闻出版自由)》,这篇文章四万多字,可以作为一个小册子出版。这里面,他对新闻出版法与人的权利的关系,论证得非常详尽。马克思先后就读于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最后毕业于柏林大学,他对法律是非常熟悉的。
    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是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除了法系的差异外,它们对于新闻法不是很看重。原因是什么呢?我这举了一个例子:英国学者Perry Keller说,传媒在英国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编辑和记者只是从事非政府活动的个体公民,因而可以适用于一般公民的法律来规范新闻活动的权利,没有必要使传媒界成为专门法律的对象(12)。在这样的国家,新闻传播业就是一种普通的行业,没有必要给这个行业专门立定一个法,你的行为方式就是以公民的方式来对你进行考察。
    为什么在中国要有新闻法?我想,在中国的体制下,所有的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直接领导的,传媒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理念,应该由法律来保护。再有,传媒在中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不是一般的行业,大家都不会想到给洗衣行业立个什么法,不会有这种想法,而传媒在中国的地位比较特殊,由各级党的宣传部直接管理,加上我们中国又是单一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是公民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如果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来重申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工作者工作起来法的意识就比较强烈。中国的情况和英国的情况不一样,相比之下,中国的新闻工作者尤其需要有一部新闻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新闻法是具体法律,要具体体现宪法第35条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如何实施,进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关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一段话: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3)
    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这恐怕是形成新闻官司案例和制定新闻法的一个基本的认识前提。
    三、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部法律有很多具体的内容,这些内容不能只凭主观想象来制定,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即新闻传播法内容的法律依据。按照国际社会的要求,新闻法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国际条约和公约。这是一个现代国家应该具备的新闻法内容的法律依据,包括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1997年签字,全国人大2001年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代表1998年签字,尚待批准),以及可以参照的《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还有与新闻传播有关系的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中国均在1992年加入)等等。
    第二,中国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第22条、33条、35条、41条、47条等等。第22条是国家发展文化产业,包括广播电视业等等,第33条第三款新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句话非常重要。第35条规定了公民具有一系列的自由权利。第41条、47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宪法是我们制定新闻法的法律依据,没有这个依据,就没有办法制定这个法律,而且这个具体的法律必须要解释宪法。例如,它要解释宪法中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这个法律中怎么体现,不能像宪法一样说一句话就完了,要把宪法中的一句话变成很多可以操作的实际条款,来实现、落实宪法做出的规定。
    新闻法、新闻法规和行政规章,均不得违宪。宪法是新闻法的依据,新闻法需要解释宪法的有关条文并将宪法的有关条文具体化。
    第三,国家的基本法、法律。基本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级通过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等等。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通常是一般的法律,包括统计法、测绘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等等。这两个法律的级别是不一样的。这些法律中很多条款都与新闻传播有关。宋小卫研究员出版了一本书《媒介消费的法律保证》(14),把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所有与传媒接受或传媒消费有关的条款都抽出来,作了深入的研究。比如统计法、测绘法跟新闻有什么关系,他也找到很多相关条款,谈传媒在这方面的权利或责任。这些内容都是我们未来制定新闻法的时候所要依据的。中国的法律之间不能互相矛盾,新闻法与其他的法律之间起码是平衡的、可以互换的。
    第四,法规。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则,比如,2007年刚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等等。
    第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门,例如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等发布的规章。也是我们制定新闻法的一类依据,尽管级别比较低。
    新闻法的内容不能脱离这些法律法规,从国际法到国家的宪法,再到一般法律,以及法规、行政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相互间都不能发生冲突。在国家范围内,最高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宪法。
    四、中国新闻立法的历史
    中国现代新闻立法开始于1898年。这年7月26日,光绪皇帝发布了一个“上谕”,在这个“上谕”里面他宣布中国以后要实行开放报禁的做法,皇帝发布的东西相当于法令,这是最早的与新闻出版相关的法令,按现在的说法,叫中央级的文件。这个法律准许官民办报——官方和民间都可以办报,而且同意上海《时务报》改为官报(上海《时务报》是梁启超还没有官方身份的时候办的一家刊物)。他同时宣布:
    “报馆之设,所以宣国是而达民情,必应官为倡办。……天津、上海、湖北、广东等处报馆,凡有报章,著该督抚咨送都察院及大学堂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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