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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论十讲-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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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般包括采访和报道的权利、批评权,还有人身权。义务一般包括真实报道、不得诽谤、不侵犯个人隐私、保护新闻来源和保守国家机密、不妨碍司法审判等等。这部分内容有些地方与新闻自律是交叉的。
第四,法律范围内的对传媒的管理。一般包括政府的管理、社会管理、新闻机构内部的管理。这部分内容各国的差异非常大,具体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的职能很不相同。
第五,更正与答辩。一般规定更正与答复的位置为原位置或原时间段,篇幅或时间不得超出原报道的篇幅或时间,而且免费。要求更正或答辩有时间限制,报纸和广播电视一般是一个星期以内,如果超过一个星期,公众再要求更正或答辩,报纸可以不理会;期刊一般是一个月以内。还有篇幅规定,如果报道只有200字,要求更正的篇幅有400字,那不行,超过原来报道的字数或时间的,按广告费来收取。新闻法里应该有很细致的规定。什么样的更正与答辩要求是合理的,什么情况下编辑部有权拒绝,非常具体,这也是新闻法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涉及的,是一种常规化的新闻机构与社会冲突的解决方式。
第六,新闻侵权与诉讼的程序和惩罚条款。这部分内容各国新闻法差异比较大,因为每个国家的制度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的新闻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把这样的规定移到刑法或民法中去了,也有专门在新闻法里面规定的。不管怎样,这个内容是应该有的。
第七,外国新闻机构驻在人员的管理。各国的情况很不相同,有的国家有,有的国家没有,但是大部分国家的新闻法里有这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应当与各自的刑法、民法和其他法律应相适应。
第八,附则。对各章节没有涉及的问题加以提及、补充、说明。
这是新闻法的大体内容。虽然我国尚没有新闻法,但你脑子里应该有一个关于新闻法的大致样子,知道新闻法应该涉及哪些内容。
六、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
1.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
我们知道,新闻法是法律,法律是刚性的,是就是,非就非,对问题的判断和说明,绝不能含糊其辞,做出多重解释。可是,由于我国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对很多问题、概念的判断,昨天姓“资”,现在姓“社”了,比如股票、期票,过去绝对是资本主义的东西,现在谁也不会说它是资本主义了。在这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制定新闻法时,很难对一些涉及意识形态的问题做出姓社和姓资的定性,而法律要求必须明确这些问题,这是一件充满矛盾的事情。比如,“新闻自由”这个概念,至今连这个词汇本身是否科学、准确都有争议,如何继续做下去?所以,至今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基本没有法,只有两部可以操作的法律,即《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
2.法的权利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力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
法规定的权利是面向社会的,例如宪法,就要规定公民拥有什么权利,这个“公民”不分等级,一律平等;如果是新闻法,就要规定新闻工作者拥有什么权利,这个“新闻工作者”也是不分等级,一律平等。对权利人划分等级,违背法律的基本特性。但在现实中,我国的传媒实际上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的,分为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地市级媒体,还有县级媒体。每一级媒体中,又分为综合性媒体、行业性媒体。每年全国的“两会”,县报、县广播站的记者到人民大会堂去采访,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传媒的行政等级。可是新闻法在规定记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只能把所有记者,不论是中央传媒的记者还是县广播站的记者,都看作完全平等的。而现实是不平等的,新闻法无法描述这种情形,总不能规定中央级传媒的记者有什么权利,省、地、县级传媒的记者有什么权利吧?这违背法的精神。
我记得朱镕基不再当总理的那一年,《南方周末》做了一个朱镕基专刊,头版的下半部是《南方周末》编辑部致朱镕基总理的一封信,那封信的第一句话就是:“尊敬的朱总理,我们没有权利到北京去采访您……”确实,《南方周末》是广东省《南方日报》下面的一个每周出版的子报,行政级别较低,所以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到北京采访朱总理。这是一个现实。
从法的角度看,新闻传播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在实际中,我们的传媒分别隶属于不同级别的党委和其他党领导的权力组织,不同级别的传媒进行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的权能是不同等的。现实是这个样子,笼统的规定普遍适用的采访报道权、批评权,反而无法操作。
3.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
法律不像政策,可以随时根据变化的情况加以调整,法律通常是稳定的,不能够轻易变来变去。我们比较强调舆论导向,而舆论导向是随机的。我国的传媒承担着正确引导舆论的任务,而导向是会根据形势的变化经常调整的。同类事情,在有的情况下要求集中报道,有时又不准报道,这是难以用稳定的法律来规定的。这个问题,目前我国暂时解决不了。
4.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
面向社会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社会层面得到执行。如果新闻法出台,应该有关于报道范围的规定,例如不能侵犯公民隐私,不能泄露国家机密等,这种表述实际上规定了传媒报道的范围是公开场合、公共场所发生的事实。只要是公开发生的事实,不涉及隐私和国家机密,记者就有权采访报道。但是,我国所有的传媒都挂靠在某一级的党政机关或其他党领导的权力组织之下,政治上受其领导。新闻工作者个人也有一定的政治身份,例如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成员等等。如果某地公开场合发生了一件较为重大的事实,你的支部书记或传媒的行政领导通知你,这件事情不许报道,你是普通党员、是下级,你得服从,这叫宣传纪律。这就出现了法律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上级或组织上要求传媒做的事情,可能会与法律在社会层面保障的原则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纪律回避法律有效,法律的地位无处摆放。目前的体制下,这个矛盾当然以遵守纪律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新闻法就显得多余了。
5.对传媒的随机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现在我们对传媒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属于随机调控——我们没法估量明天会忽然发生什么事件,较为重大的事实发生了,该不该报道,如何报道,需要得到上面的指示。而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制约。在传媒工作领域,虽然已经有了成套的行政法规,但是执行中依法行政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这本身是和法治精神相矛盾的。在这种对传媒的管理体制下,即使制定了新闻法,又如何执行?
我不主张现在到处呼吁出台新闻法,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新闻法的出台需要伴随着体制的改革。现在遇到记者挨打的情况,传媒上很快就是一片出台保障舆论监督法律的文章,其实,记者挨打与一般人挨打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打人了,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重的有刑法管着,还有很多行政规章规定了如何保护记者。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问题在于没人执法。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在起作用。专门为保护记者出台法律,这是对法律职能的误解,一旦这个逻辑成立,那么各个行业、系统都会提出同样的出台法律的要求,不就乱了吗?
七、我国新闻实践中的“新闻官司”
我们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新闻法,但是涉及新闻工作的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已经比较完善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里面有很多条款都涉及新闻工作,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是有新闻出版法的。魏永征教授写过一本书,叫《中国新闻出版法纲要》,把中国现行法律中所有涉及新闻出版方面的条文都收集起来,做了一个梳理。我发现这些条款,除了媒体的创办问题外,其他与新闻工作相关的问题,大都能解决。正是由于有这种全局性质的法治背景,从1987年开始,中国有了一系列新闻官司,而且法院大都有依据来判决。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魏永征教授对我国新闻官司的若干分析。
“新闻官司”就是与大众媒介有关的诽谤诉讼案件。它的出现,体现了对言论的保护和名誉的保护(名誉权也是基本人权)。“新闻官司”的出现是个好事,说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开始增长了。
新闻官司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诽谤罪”,在古代社会,尤其在西方古代社会,“诽谤罪”是对官员的保护,只要批评政府官员,不管你批评的是正确还是错误,就是“诽谤”。现代社会设立的“诽谤法”是对公民名誉、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1.一度存在的“国家诽谤”
中国历史上,在改革开放之前,存在着30年的很不正常的诽谤,而且这种诽谤直到现在还留下很深的印记,就是“国家诽谤”。
“国家诽谤”有一个大家都熟悉的名字叫“革命大批判”。它的发动者不是个人,而是国家权力。其形式是通过传媒来审判:国家领导人发出一个指示,通过媒体批判某人是“黑帮”,是叛徒、工贼、内奸,或者有罪推定——先定罪,然后再找罪名。一旦说你是“黑帮”以后,不可辩、不可诉(当时没有保护名誉的法律,所以没法诉)。在言论的批判上,批判的武器(笔墨纸张)伴随武器的批判(使用暴力)。不仅是消除肉体,而且还要消除他的影响,即彻底毁掉他们的名誉,比斯大林单纯消灭肉体还要全面。
这种情况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了30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恐怕历史上文人干政的传统影响很大,参加政治斗争,诋毁他的政敌,在文风上,把对方贬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下面介绍三个我国历史上典型的“国家诽谤”案例。
一个是1955年《人民日报》发表系列材料批判胡风(图7…10)。《人民日报》是个传媒,不是法院,但是,该报编辑部在《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1955年5月13日至6月20日)中出现了这样的话:
图7…10 《人民日报》1955年批判胡风的版面
胡风分子是以伪装出现的反革命分子,他们给人以假象,而将真相隐蔽着。
胡风和胡风集团中的许多骨干分子很早以来就是蒋介石国民党的忠实走狗,他们和帝国主义国民党特务机关有密切联系,长期地伪装革命,潜藏在进步人民内部,干着反革命勾当。
他们的基本队伍,或是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特务,或是托洛茨基分子,或是反动军官,或是共产党的叛徒,由这些人作骨干组成了一个暗藏在革命阵营的反革命派别,一个地下的独立王国。这个反革命派别和地下王国,是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恢复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统治为任务的。
这些语言可不是一般的语言,分量很重。胡风因此被以反革命罪判处14年徒刑,“文革”初期又接到一道指令改判无期徒刑。2200人受到牵连,被扣上“胡风分子”的帽子而遭到各种迫害,家破人亡。《人民日报》是一家报纸,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权力?这是很不正常的情况。
第二个是1965年11月10日的《文汇报》发表姚文元的文章《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我们知道,这个批判不是姚文元个人诽谤别人,他是受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而进行诽谤。在这篇文章里,姚文元写道:
《海瑞罢官》的“现实意义”究竟是什么?
大家知道,1961年,……牛鬼蛇神们刮过一阵单干风、翻案风。“退田”、“平冤狱”就是当时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焦点。
《海瑞罢官》就是这种阶级斗争的一种形式的反映。
如果吴晗同志不同意这种分析,那么请他回答,在1961年,人民从歪曲历史事实的《海瑞罢官》中到底能“学习”到一些什么?
文章使用的语言咄咄逼人,吴晗因此遭到了批判,被打成了反革命。
第三个是1967年第5期《红旗》杂志发表的戚本禹的文章《爱国主义还是卖国主义?》,在这篇文章中,他批判刘少奇,写道:
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自我辩解说他是“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
难道竟有这样疯狂进行资本主义复辟活动的“老革命”?难道竟有这样猖狂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老革命”?
答案只有一个:你根本不是什么“老革命”,你是假革命、反革命,你就是睡在我们身边的赫鲁晓夫!
当然,这不是简单的戚本禹个人的行为,他有依据,这个依据是党的最高领导人说过的话。这个诽谤导致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被打倒,最终被迫害致死。
在发表如此诽谤人的文章的传媒背后,是国家的权力。这种诽谤只能概括为国家诽谤,这是没有法治的行为,历史的教训应该深刻记取。
2.保护人的名誉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思维方式一时没有改变过来,发生很多冲突。鉴于过去这么多的教训,渐渐地,我们的观点发生了变化,过去强调传媒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还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现在我们认识到,阶级斗争工具只是传媒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功能,传媒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媒体不能够再批判人、诽谤人、审判别人。媒体只是报道各种信息,不能给别人定罪。
这是一种重要的认识上的转变,这种转变包括观念的转变、作风的转变、报道方式的转变、文风的转变。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闻官司”,帮助我国的传媒走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阴影。
虽然有了这么多转变,但是过去的某些影响在传媒冲突中仍然发生,传媒常常以某种纯朴的正义观念来谴责坏人,而缺少法治意识。比如方舟子,他通过传媒揭露了很多骗人的现象,追求正义,在这方面我是支持他的。但是方舟子在和别人论战的时候,双方或单方,会有意无意地受到“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语言的影响,这方面我们需要注意。
2003年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骂方舟子是“江湖骗子”、“无赖相”等等,这就属于“文革”语言。2005年,西安翻译学院诉方舟子,为什么呢?因为方舟子说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你可以揭露西安翻译学院的具体问题,但是用词一定要文明,这样的词不应该使用。2006年,刘少华等诉方舟子,缘由之一是方舟子说对方是“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干吗要用这样的语言呢?2007年,肖建国诉方舟子,恐怕是方舟子骂人家“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等。可能你是正确的,你很正义,但你要用文明、冷静的语言来揭露对方。
我们现在关于诽谤、侵权方面的法律逐渐健全,最早的是1979年《刑法》第145条(即1997年《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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