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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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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作为辩护律师,不要想得太多,不要认为被告人不相信律师,不要认为被告人不老实,更不能带情绪,影响辩护。

不论出现什么情况,依法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要懂得理解被告人。】
作者题外话: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 。。  。。 
第二章  机井腐尸
第二章  机井腐尸

麦地里,机井边,一群人,一具腐尸。
作者题外话:谢谢您的光顾

安得故人生羽翼   飞来相伴醉如泥 。  。。  想看书来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后,承接的第一起刑事案子。

案发的时间是那年的3月15日,这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一是因为案件的影响很大;二是因为案件的“命名”是“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三是案发的时候,我还是公安局的秘书,负责写材料,比如:信息、简报,到现场了解过情况;还有一个理由,这是我承接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我是那年的4月25日调到当时的法律顾问处的。

题目中的“机井”,是农村从中抽水、浇地的,直径不大,一米左右,但,很深,近二十米。

在农村生活且干过“农活”的人,大部分知道,每年的3月15日左右,就应该浇地了。

那年的3月15日,记得是下午,分管刑警的局长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是叫我跟着他了解情况,回来好写材料。

一块麦田里,一个机井边,好多人,有民警,有围观群众。

一具腐尸在一边。

民警有的勘察现场、拍照,有的记笔录,有的保护现场。

我有我的工作,有我的角度,有我的任务,怎样写材料?写什么内容?

就是没有想:怎样为将来抓获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尸检发现,死者头骨有多处钝器击打痕迹,系他杀,随立案侦查。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作者题外话:阅读、投票、收藏、留言的女士,一定能

羞落庭下花(美女却扇坐   羞落庭下花)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确定死者的身份,是破案关键。

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证据;

尸鉴,也是。

案件影响大、侦破难,市公安局抽派骨干,与县局联合办案。

传统办法:排查。

摸底排查,是侦查机关的“传统方法”,用一句传统的说法“依靠群众”,虽然缺少“科技性”,往往效果很好。

排查的重点是什么?范围怎样划定?

重点:失踪人员(确切的说是最近一段时间不知去向的人员)。

这一点,较易确定。

如何确定范围呢?

业内对现场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个共性认识:为案件的侦破确定工作方向。

本案,现场勘查过程中,虽未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电话等 ,还是发现了其他关键信息。

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工作,最终确认:作案人杀死受害人后,是用自行车把死者“驮”到案发现场,投尸井中。

提供如下信息:

案发现场是:一片麦地中,用于浇地的农用机井,说明作案人对现场熟悉。

用自行车把尸体往麦地中“驮”,难度大。

田间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驮”着尸体,。。。。。。

综上,作案现场,也就是说“第一现场”,应当距案发现场不远。

也就是说;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庄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据此,确定排查范围:

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逐户排查。

三天间,有几个“失踪人员”家属来辨认,第四天上午,邻村村主任领着张萃来辨认,距死者尸体还有几百米,张就开始哭了。

原来,死者是她的丈夫。

尸体已腐烂,相隔几百米,就开始哭,未近距离辨认,她凭什么认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来,受害人之死与她有关系。

侦查人员把他列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作者题外话:自知文采不好  故留古诗几句   望您开卷有益

德不孤  必有邻

道高龙虎伏   德重鬼神钦
第三节  破 案
第三节  破 案

她被传唤。

这时的她,知道自己失态了。

想尽办法应付。

这样的案子,侦查人员是不会放过任何破案线索的。

经突审,交代了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的事实。

交代了第一现场。

案件告破。

假设张萃没有失态,和其他辨认人员一样,说不认识死者,会出现什么结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怀疑张翠说了假话。

又有两种可能:

承认作案事实或以尸体*、心情紧张等理由应付。

她“失态”之后,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是交代作案过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现场。。。。。。;

二是拒不交代,无从查出作案过程,无从查获同案犯,无从查找第一现场。。。。。。;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作者题外话:笑话一则

甲君络腮胡   乙君很羡慕

乙曰:你的胡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汉气质了

甲云:那是一定(??)的
第四节  委托律师(1)
第四节  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作者题外话:席间   诸君都说我头发好

吾曰:

若为女士   定长发披肩   达屁股  腰藏微型鼓风机  使发飘   稍撩帅哥鼻尖  。。。。。。
第四节  委托律师(2)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很客气的把我领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动。

交流了一个上午,我受益匪浅。

当天下午我赶回了家。

来回不到二十四小时。

经辩护,受贿罪不构成,只构成贪污罪,判了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没有上诉。

我觉得很遗憾。

因为,如果坚持到底,很可能无罪。

被告人回家后,告诉我不上诉的原因:有人专门找他谈过话。

几年后,这名政法干警后悔了,想申诉。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当事人坚持到底的,否则,律师也无可奈何。】
作者题外话:收一短信  说已留言 大喜  看   “晕”
第五节  庭前准备
第五节  庭前准备

当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律师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严格期限的。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亲属找律师,一系列的环节下来,离开庭没有多少时间了。

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我马上将辩护手续交到了法院。

只有将委托手续交到了相应办案单位后,律师才算是正式介入。

个别律师,有时一时疏忽,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在手续提交到办案单位之前,就会见被告,这是不妥当的,甚至很危险。如果“凑巧”遇到“敏感因素”,会很麻烦的,切记。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

一是整个卷宗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有问题;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严重的过错。

三是作案工具没找到。

四是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怀疑突审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侦破,这也是一个从轻情节。

关于这一点,我是再清楚不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案件侦破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从事秘书工作,负责相关材料收集、上报。

因为作案工具已经扔到了机井中,机井二十余米深,侦查人员用了多种办法,都没有打捞上来。

之后,我向办案人员“请教”。说出了我的辩护观点。

他提到关于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卷宗材料中虽然有所体现,但是不很扎实。

我当然明白是什么意思。

前段时间,召开全省刑事辩护联盟年会的时候,一位嘉宾是法官,是本市刑事审判权威,在对我的典型发言点评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

建议律师在庭审前,就案件存在的问题早交流,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有的案件单单靠开庭,是很难查清所有问题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公正的判决,是大家的共同追求。】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阿婆不嫁女   哪得孙儿抱 。。  。。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再说一下取证,记得我找到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谈了我的谈了我的取证要求。

说实话,当时我的顾虑很大,恐怕村领导不配合。

了解我的来意后,村书记马上召集村委成员开了一个会。

最终给我出具了一个详细的证明材料。说明了受害人的不良表现及家庭状况。

为本案成功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律师取证,有必要多说几句。

专业从事刑辩业务近二十年来,总体上感觉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律师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介入,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律师取证行为不太“敏感”。律师能够提前介入之后,对律师的取证行为,有的非常“敏感”,个别时候甚至表现的近乎“敌视”。有极个别的地方,专门给律师列“黑名单”。

现在刑事辩护中的律师取证环节,成为律师执业中的“雷区”。

在全国刑事辩护领域,针对律师取证风险,有一个说法: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律师进去了。

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一个证人取证,撼动了整个案件的“基石”, 办案人员就会找到那位证人调查情况:律师怎么找的你?怎么问的?你为什么那样说等等。

如果调查结果“不满意”,会把证人传到办案单位,这就是“证人进去了。”

等证人“承认”:是律师叫我这样说的。或者:律师说着,我写的之类的话时,证人就回家了。这就是“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

律师的麻烦就来了。办案单位就会找律师问材料,甚至传唤或采取其他措施。这就是“律师进去了。”

本人就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后面其他案例中会谈到。

既然律师取证风险大,应该注意什么呢?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涉及到证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

一、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不要接触证人,把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告知审判人员,请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徳无常师主善为师 。  。。  想看书来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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