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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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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间调查取证,指控被告人犯罪,开庭前却不让被告人本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庭审过程中,才出示材料,让被告人“随听随辩”,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至于怎样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前提有二:
一是保证不妨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是防止辩护律师“被立功”。
针对某李姓律师“使眼色”让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有位律师说:“律师会见被告,想保障安全,必须锻炼一种本事,那就是在整个会见期间不能眨眼,或者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带墨镜。”
挺有意思。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德之崇 不求名之远而名自远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2)
(2)
6、确定辩护总方向。
开庭前,具体的辩护意见,有些案件是不能够全部确定下来的。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辩护意见会随之增加、减少或作其他变更。但是,总体的辩护方向是可以确定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其他情况。
当然,极少数情况下,因为庭审中举证致使案件事实在罪与非罪方面有了质的变化,这需要律师根据庭审时机,采取恰当的方式,决定最终辩护方向。
7、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律师没有注意到。
会见过程中,理清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及依据的证据材料后,往往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推翻控方证据,否定控方观点。
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但,只有被告人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个优势是任何人都不具备的。
一个诈骗案子,一审判了十年。
其家人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案情很简单:被告人为还银行贷款借了高利贷,为还高利贷编造理由借了其他高利贷,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利滚利还不了了,因人身受到威胁,外出打工躲了。
相关人员报案,侦查部门立案,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一审判十年。
案件有问题。
这是我的第一印象。
会见被告时,我向他提出了一个要求:你想一下,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你是想还钱的,来证明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说:“我一直通过银行给他们汇钱,我躲出来后,在被抓之前,也汇过钱,汇款单在我打工的地方,办公桌中,我的一个本子里夹着。”
他父亲到他说的地方,找到了相关材料。
正是这些材料,对二审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他本人不说,谁也不知道有这些材料。
还有一个合同诈骗案子。
会见被告时,我和被告人解释: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货物虽然给你运来了,但是,你自始至终没想给人家货款。
他说:“我们两个单位发生了不是一笔业务,有十几笔,货款也给了一些,只是经营不善,后来欠的货款当时还不了,不是不还。”
“怎么证明你们想还呢?”
“不想还的话,我们不可能和他们对账了。”
“有对账的手续吗?”
“有协议。”
“在什么地方?”
他说出了对账单的所在(不便写出来,请原谅。)
我和他的家人说明了利害,商量了具体办法,把对账单要了回来。
庭审时,我提供给合议庭,以支持我的无罪辩护观点。
庭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给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不了了之。
虽未获“无罪”判决,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细节,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很重要。】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累仁积德 其名盖世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3)
(3)
8、有分寸的说明庭审程序。
大部分辩护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将开庭程序详细地告诉被告人,恐怕被告人不懂,甚至把最后陈述怎么讲,也和被告人说。认为只有这样才算认真负责,其实不然。有的案件,会起负面作用。
我认为,是否和被告人说明开庭程序,和被告人说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被告人,具体分析。
有的案件,说的越明白越好;有的案件,只说明某些程序;有的案件,干脆
什么也不说,任其糊涂。
但是要和被告人说明白,为什么不和他说,防止被告人误会。
有个故意杀人案件,我发现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但是,卷宗材料中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精神状态没问题。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应对的措施很多:申请重新鉴定、调查取证等。
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有的律师注意不到:通过被告人本人的庭审真实表现,当庭证明其精神状态。
这种情况下,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开庭程序非常熟悉,对答如流对被告人有利呢?还是问东说西对被告人有利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时候,“难得糊涂”也适合被告人。】
9、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具体的被告人特点,确定“特色”会见内容。
办理“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件过程中,通过阅卷、会见被告,除了通常大家都知道的辩护观点,我发现本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把握:
一是被告人长期受死者虐待;
二是死者以前伤害过被告人亲人,还准备伤害其他人;
三是被告人不敢提出离婚,因为如果她提出离婚,死者曾威胁杀她全家;
四是杀死受害人是不得已的行为;
五是案件承办人员同情被告人的遭遇;
六是案件审判人员中,有女法官;
七是通过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人头脑非常清醒。
八是开庭的那一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了其他辩护观点外,商定了一个“特色”辩护思路:情感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不同的案件,确定不同的会见重点。】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结有德之朋 绝无义之交 。 。。 想看书来
第八节 情感辩护(1)
第八节 情感辩护
(1)
庭审辩护我做了充分的准备。
初步辩护意见近万字。
开庭的表情、语调、坐姿、手势,包括说话时,手里要拿着圆珠笔,要做出的合适的动作都事先模拟。
律师参与庭审时,要有“律师样”。
准备好了庭审发问提纲。
准备好了庭审质证提纲。
还有其他应当准备的事项,不一一赘述。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充分的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基础。】
其他的辩护意见,前面已经涉及到,重点说一下“情感辩护”这一个环节。
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
律师辩护不单是开庭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
侦查阶段,虽然律师不是以辩护人,而是以咨询律师的身份出现,但是,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过程中,说出自己的意见,使案件结果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应该也属于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可以与办案人员交流、可以取证,有的案件,可以建议不起诉等,这一切,也应当属于律师辩护;
审判阶段,庭审举证、质证、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是律师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上赏赏德 其次赏才 再次赏功
第八节 情感辩护(2)
(2)
(2)
有时候,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比律师说出来效果要好。比如,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自己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说出来,可信度高,效果好。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问:“你的孩子多大?”
答:“十二岁,今年考初中。”
通过提问,证明:
一是死者系“二进宫”,且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死者严重伤害且想继续伤害被告人的亲人;
三是死者对被告人亲人的具体伤害行为,可以说“不是人做的事”,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愤怒”。
四是被告人是为了保护亲人不受伤害,不得已而杀之。
五是每说到伤心处,被告人当庭痛哭等行为,引起了大家的同情,包括三名男女审判人员。
最后,在将以上内容总结发言的同时,我还说道:“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被告人年仅12岁的女儿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祷,在祈求,在乞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给她的母亲留住性命,给她留下母爱,我希望她的愿望能实现。现在,她的女儿正在参加小学升初中的考试,我祝愿她能够取得好成绩。”
最终判决,被告人不仅保住了性命,结果比预想的好了很多。
“情感辩护”在其他案件中我也使用过。
一小伙子因犯罪被抓,开庭前一天,她的女朋友引产,身体虚弱,需住院观察。出于对男朋友的关心,还是拖着虚弱的身体到庭旁听。
审判人员都是女的,有法官、有陪审员。
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我借提发挥了一下:被告人犯了罪,对他的亲人打击很大,她的“对象”“生病”住院,虽然拖着病体来旁听,。。。。。
庭审刚一结束,被告人的女朋友就倒在了地上。
审判人员也赶紧过来帮助救护。
其中一个审判人员说:“因为有前科,想判缓刑也很难啊。”
很明显,已经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同情。
都是人,人心都是肉长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情感辩护,有时作用不小。】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守田者不饥 积德者不倾 择交者不败 。。 。。
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有些案件,判决之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回访”,也就是再会见被告人一次,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表现了辩护律师是认真负责的。
现在,对案件进行“回访”的律师不多,这一个小的细节,容易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下好的印象;
二是通过“回访”,辩护律师可以发现自己办案过程中的“得失”,利于律师总结、进步,为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打下较好的基础。
有一个诈骗案件,一审判了十年,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公诉方认为量刑过轻,进行抗诉。
一审不是我辩护的。
被告人的父亲委托我作为被告人的二审律师。
通过庭前调查,严格的说,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本来不构成犯罪,却被判了十年,被告人已经很冤了,你公诉机关还抗诉干吗?
就有点为被告人鸣不平。正因为如此,开庭时多少带了点情绪,言谈举止里其中有一个动作:开庭发言时用手敲打桌子。
审判长很礼貌的提醒我不要有多余的动作。
庭后,我也觉得有点过,就想以后开庭时改正。
判决后,“回访”时,被告人专门提到了我的这个动作,他认为很“給力”。
庭审中,不同的角色,对同一个事情,看法是不一样的。
作为律师,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
关于“回访”的时机,应该是案件判决后,法定的上诉期间。
因为:
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律师的委托手续就超了时效,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去会见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超了上诉期,有的时候对被告人不利。比如,如果被告人想提出上诉,律师就失去了为被告人提供上诉意见的机会。
案件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张萃时,一见面,她说的第一句话是“谢谢你了,王律师,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
然后说起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要我告诉她的哥哥,把孩子接过去。
谈到了庄稼,谈到了其他。
她的家人给我送了一面锦旗“仗义执言,为民请命”。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回访”对律师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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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1)
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
(1)
律师就应该有“律师样”,不单单开庭时,平时的言谈举止,都要按照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特点,确定符合自己的“律师样”。
钱列洋大律师和其他律师界的前辈,都这样谆谆教导。
我的切身感触,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必须这样做。
说句实在话,可能会引起别人的误解,但是,我还是想说,因为这是真心话。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目标群;不同的律师,“档次”不一样;不同的律师,当事人的“档次”也不一样;不同“档次”的当事人,对律师“档次”高低的要求也不一样。
律师“档次”提高了,当事人“档次”也必然提高,二者似乎成正比。
想成为“大律师”、“名律师”、“品牌律师”,必须从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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