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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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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也会把军事防线当作分界线。位于东北、西北、西部和西南边界地区的郡,由郡守管辖的土地与被匈奴、羌,或者居于今越南与朝鲜的部落渗透的土地混在一起。
汉向这些边远地区的渗透并不都导致郡的建立。比如,在向西北地区扩张的过程中,有一段时期可能建立了附属单位(县),而没有进行协调和控制其工作的上级单位。另外,政府有时承认属国的存在;即这些地区山汉族官员任职,但那里的居民却没有别的郡、国的居民负担的那种税和役的一切通常的义务。第一批属国大约在公元前121年得到承认,公元前140年,帝国行政单位的表中列出了六个属国的名字。②郡守定期向中央政府汇报工作;丞相评估他们的政绩,御史大夫则关心郡守属员的行为和纪律。公元前106年,朝廷通过革新采取了强化中央政府监督权的措施。帝国被划分为十三个州,每州设一名“刺史”。①公元前89年设第十四州。州刺史的品级比郡守低得多,州刺史有责任服从郡守的工作和活动。刺史独立工作并直接对中央负责;他们的职守是调查贪污腐败、工作无能、不公平以及本州之郡和国的压迫行为等事件。
到那时为止,那些大的区划不过是刺史在其中活动的地区,它们没有被当作行政单位。但从后汉甚至再早起,州刺史正在发展远远超过原来规定的权力。他们正在行使举荐官员候选人、宣布司法裁决和指挥军事行动的权利,这些权限到那时为止原属郡守所有。最后刺史终于有了由自己挑选的人在内工作的长期官署。刺史日益增长的独立性在边界地区最为显著,后汉最后几十年里,他们行使的民政、财政及军事的权力已相当强大,足以破坏中央政府对郡国行政的控制。
郡的下属单位
郡、国管辖的下级单位的总数,公元2年为1577个,公元140年为1179个。②这些下级单位有:邑,即为供养皇帝女性亲属而设的土地;道,其居民是还没完全被中国权威同化的异族。对邑和道这两种组织的情况知道得很少,他们的重要性远远低于另外两种标准形式的下级单位,即县和侯。
早在公元前221年大一统以前很久,县已被设置,其方式很像郡的设置;县的行政管理交给七国之一的政府指派的官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县作为郡的下属单位已经成为一个定例。秦、汉时期,县的面积与英国的郡差不多,至少包括有围墙的市镇。遗憾的是,人口数字只见于少数非常特殊的例子中,它们作为行政管理、商业和工业的中心,因其特殊的面积和重要性被挑选出来。这样,公元2年长安、宛城和成都三县已登记的人口约为20万,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居住在那些以县名命名的城内。①但是大多数县都小得多,因为县的行政长官分两个基本的等级(县令;县长),按人口的多少而设,以一万户作为划分的标准。县官由朝廷指派,有若干低级官员及机构协助他们工作。②侯有时称为贵族,源于荣誉等级的最高一级。③秦朝已经有了侯,但数量很少,也没有行政管理上的职责以及汉帝赐予的那种土地占有权。内战结束以后,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刘邦封150人为侯,他们在战争中忠实地支持了他,此时正等待酬答。除了头衔和品级,他们还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地区;他们在那个地区有权向一定户数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由于可以父子相传,侯就可以把封赏的手段与扩大行政权的手段结合起来;侯还可以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④表12 前汉的侯①
大多数侯幸存的时间都不长,这是因没有继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为侯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续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财富有很大差异,这可以从它们有权收税的户数的悬殊中看出。很多侯有几千户;有的有万户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过几百户。千户侯的收入可作为标准,来与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进行比较。②汉帝国建立初期,严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训练有素的官员。而封有成就的官员为侯的行动是一种为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为维持好本地区的内部秩序显然有利于侯的利益,便于更好地征收赋税。
有管家与其他臣属的侯的设置一直存在到汉帝国末期,但决不能把这一点看作向有时被认为在前帝国阶段已经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几次出现随心所欲地重新设侯(经过暂停以后)或中止设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或是要给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断与过去的王朝传统的关系。侯的制度可以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权力(见前《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安置投降的敌人的首领并赢得他们的忠诚;还可以给皇太后家族的成员提供荣誉和提高地位。另外,作为小的单位而存在的侯,可与邑、道、县相比,处于郡守或诸国的相的权力以下。①地方政府
秦汉帝国的大多数居民居住在乡村的土地上。他们用钱币或谷物向县,也可能向郡的官员纳税,用人力、牛车或船把支付的税运送到指定的征集地点。同样,他们还向县或郡的官员登记,服国家劳役或参加军队。县以下是乡,乡由若干里组成。乡和里也有几名官员,由郡或县的当局指派,负责维持乡村的法律和秩序。
另外,那些在乡村生活中受尊敬和有权威的天然领导人由居民们推举而取得某种头衔,这些人负责带领人们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和政府交给他们的工作——修路,搞建筑或水、陆路运输。①因此,在最低一级的行政中,政府依靠熟悉地方情况的半官方领导人的合作。这样安排受到禁止人们在本地的郡和县一级当官的禁令的制约,禁令可能是为了预防有组织的不满行为。
专业机构
前汉设立了几个机构以管理专业化生产。专使掌握原材料来源,并雇佣国家的劳力进行生产和分配;有时他们利用这种机会得到额外的收入。专业官署中最惹人注目的是34个盐官和48个铁官的官署。另外还有水利工程、制造业、纺织业和果园的专业官署。前汉时期,这类机构的大多数由中央政府中诸如大司农和少府等官员领导。②稍有不同的是,朝廷还派专人在前线控制过往行人和商品并管理西北地区国家兴办的农场和屯田。
① 关于郡及地方政府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毕汉斯教授在另一项研究中论述了在扩张和殖民的不同阶段,中国东南部分地区的行政控制的进展情况(见毕汉斯:《唐末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98—122页。关于偏远郡的官员被隔绝的情况,见嘉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第18—24页。
② 见本书第1章《政治变化》和《政治的统一》。
① 《汉书》卷二十八上、下和《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十三列出了公元2年和140年组成帝国的郡和国。每个单位下面都注明登记户数及人口数,以及郡和国里的更小的单位(比如县)的名称。书中的注描述了各地的特点,如专门的产品及为监督特殊任务或特种物品生产而设的机构。表11的数字即来源于这些材料。
② 京畿区在公元前155年或135年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04年管理这两个地区的高级官员采用“左冯翊”和“右扶风”的官衔。同年,包括长安城的西边那部分又细分为两部,其中一部由命名为“京兆尹”的官员管辖。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6页;卷二十八上,第1543—1546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87—88页。
③ 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关于诸国的制度与诸王的职责,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年),第2部分。
① 对各种官职的设置的简要论述,可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41—742页。详细的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3页。
② 关于边界附近地区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见鲁惟一的《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67页以下。关于公元140年的属国,见《后汉书》(志)卷二十三,第3514—3515、 3521、 3530页。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737、741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0页。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39—1640页;《后汉书》(志)卷二十三,第3533页所列的数字是1587和1180个。文中的两个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 78。
① 《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43、1563、1598页。已掌握的数字都列在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116页。又见本书第10章《城市和商人》。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
③ 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侯与爵》。
④ 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第5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03—104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0页列出诸侯的辅助人员的头衔。《汉书》卷十六,第527页记录了封侯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汉书》卷十六、卷十七说明公元前201—前13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历史。公元前179年的诏令(《汉书》卷四,第11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40页〕)记载了命令各侯离开长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203页)。
① 表12表示前汉封侯的数字。数字来自于《汉书》卷十五——十八主体的实际条目,诸王之子的材料来自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来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来自卷十八。这些数字不同于散见于以上各卷的数字(比如,《汉书》卷十六,第617页)。
② 关于户数少的侯(五百户或以下),见《汉书》卷十六,第624页;《汉书》卷十七,第644页。关于万户或更多户的侯,见《汉书》卷十六,第531页;《汉书》卷十八,第691页。关于千户侯的标准及相应的收入,见《汉书》卷九十一,第368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2—433页)。
① 关于把侯作为剥夺王的权力的手段,见《汉书》卷十五上,第427页;又见《汉书》卷十五上和下的个别条目及本书第2章。关于赐侯作为安置异族领袖或赢得其忠诚的手段的情况,比如见《汉书》卷十七,第639页;《汉书》卷八,第26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9页);《汉书》卷九十六下,第3910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161页、162页注495。《汉书》卷十八,第677页以下列出封为侯的外戚。公元前112年废一百多个侯,这显然是出于专断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动机,见《汉书》卷六,第18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80页以下、126页以下)。
① 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3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75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03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十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69页。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16、1617页;关于柑桔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603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70、107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10章。盐、铁的管理,见本书第10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第153页以下及地图11—12。
武装力量
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23至56岁(有一段短时期在20至56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南方当水兵。①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30万至100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用全部潜在的力量。
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应召当骑兵。②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③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比如,度辽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①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对战斗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②对次要任务和小股部队,则派校尉指挥。当下令征战时,要安排高级军官从不同地区或不同渠道集结兵力;在很多情况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领导这项工作。
汉军被组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驻守京城的常驻禁军,他们分成几支,分别由独立的将领率领;一是在边境执行特种任务的部队;一是长期的边防军。由于幸存的行政文书残简,我们对后一种部队的了解比前两种要多得多。与汉帝国其他地区一样,都尉不但负责征召和训练应征的士兵,而且还要指挥他们战斗。在西北四郡,军队被组成曲,每曲有5个屯,每屯有几个伍,伍是军队中的最小的单位,由一名军官和大概四名(偶尔有10名)士兵组成。曲和屯都有名称,而伍或有名称或以顺序数目相称。在战斗时屯指挥伍,但在行政管理方面则由伍长直接向曲报告工作。③伍或每个士兵被选派执行各种任务。作为防卫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墙上瞭望,在塔上站岗,观察敌人的活动,沿防线传送信号,用弓、箭、矛、盾抵抗入侵者。另外他们还定期保持巡逻,进行侦察。官兵们受关口的慰的节制,检查进、出的行人。成批的应征兵,比如应征的淮河士兵,有时被派到政府开辟的农田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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