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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8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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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见现象。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析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①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兴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②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人家干活。③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①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和准备在总的威胁的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②① 关于这个时期最好的综合性经济史著作是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许焯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206年至220年)农业经济的形成》(西雅图和伦敦,1980)(许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致在撰写这一章时无法加以利用,但是为了方便读者起见,在脚注提供了关于此书的许多相互参照的内容)。关于汉代经济各个领域的原始资料的有益的汇编是马非白编:《秦汉经济史资料》,载《食货》,2:8(1935),第22至33页:2:10(1935),第7至32页;3:1(1936),第9至31页;3:2(1936),第2至25页;3:3(1936),第8至38页;3:8(1936),第37至52页;3:9(1936),第9至33页。汉代经济史研究现在还必须利用考古发现;参见本卷导言。一部有价值的、但今天已过时的关于考古发现对于经济史的意义的研究著作是陈直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1958,1980年再版)。
② 关于详细研究,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1967),第18至21页;以上第10章《城市和商人》。
③ 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6—7页,有关的一段文字为崔寔所作,关于崔寔,见P。埃伯里:《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剑桥,1978),第36—49页。
① 《潜夫论》,3(《浮侈》),第120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九,第1633页以下,引了《潜夫论》另一版本的文字。关于王符的社会思想,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他的《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98—205页。前汉董仲舒(《汉书》卷五六,第2520—2521页)和参加辩论盐铁垄断的学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盐铁论》卷六〔29篇〕,第201页以下)。
② 箕子是商末纣王的太师,对于纣王的奢侈行为进行苦谏。
① 见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1965)第2卷,第211—217页。关于纸,见潘吉星:《从出土古纸的模拟实验看汉代造麻纸技术》,载《文物》,1977。1,第51—58页;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北京,1979);王菊华和李玉华:《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1980。1,第78—85页。
② 必须谨慎进行这种概括,因为考古遗址,特别是非贵族等级人们的遗址,后汉比前汉多得多。
③ 见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北京,1959)。
① 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咀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12,第9—23页。
② 汉代没有一个地区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是非常商业化的。这里的问题是交换问题。因为《后汉书》几乎不像《汉书》那样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学者便猜测地区间的贸易衰落了。(例如王仲犖:《魏晋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页。也可参见多田娟介:《汉代的地方商业》,载《史潮》,92〔1965〕,第36—49页,该文评介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日文著作)。关于另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8—21页,他认为后汉自由贸易政策对商业有利;许焯云:《汉代农业》,如果有区别的话,他认为农民日益依赖市场。也可参看上文第10章《税制》。
① “下级官员”是由他们的顶头上司任命的低级官员和胥吏,他们不被认为是正规官僚机器中的成员。
② 《后汉书》卷四一,第398页。
③ 《后汉书》卷五四,第1769—1771页。
④ 见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页。
⑤ 《后汉书》卷四一,第1398页。
⑥ 《后汉书》卷七,第319页。
⑦ 关于劳役义务的详细情形了解得很少。见许烺云:《汉代农业》,第77—79页和注。
① 《隶续》卷十五,第4—6页。虽然前汉留下来的石刻碑文较少,但是后汉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时期所没有的特别与这一章有关的宝贵证据。见埃伯里:《后汉石刻铭文》,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0(1980),第325—353页。
② 例如《后汉书》卷四,第183、190页(公元97和102年);《后汉书》卷六,第260、269页(公元132和139年)。
③ 见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6(1947年),第69—91页。
④ 《金石萃编》卷五,第12—17页。
① 《隶释》卷四,第11—13页。
② 《后汉书》卷七六,第2459页。
③ 关于这种绘画的例子,见《汉唐壁画》(北京,1974),图版18—21、28—31。
④ 《后汉书》卷三四,第1181页。
⑤ 关于这个问题,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0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十五,第573页;《后汉书》卷三二,第1731页。
② 《后汉书》卷八,第345页。
③ 《后汉书》卷五二,第1731页。
④ 《四民月令》,第46、54、64页。关于这段原文,见P。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7(1974),第173—205页;藤田胜久:《〈四民月令〉的社会性质,汉代郡县的社会现象》,载《东方学》, 67(1984),第34—47页。关于这部著作的完整译文,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5—218页;克里斯丁·赫泽尔:《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汉的一部农业历书》,汉堡大学,1963年。
① 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54页以下;许焯云:《汉代农业》,第81—128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各处;本书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②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③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页(译文见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页。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1—24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18—27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2,第28—43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载《文物》,1978。2,第44—47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34页。
①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57—62页。
②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页。
③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61—62页;朱成章:《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86—87页。
④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455—456页,图版8、10。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64页。
⑤ 《后汉书》卷二,第116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页。
①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②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页。
③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册(东京,1970),第426—437页。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
①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页。
①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亩(2。25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3蒲式耳),有义务交纳2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岁,一个孩子10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岁孩子纳人头税23铜钱,15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铜钱,人头税总数383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为2000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铜钱,便是883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2000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铜钱)。那末,一个20亩地(583钱或883钱)的家庭和一个田地多10倍(2383或2683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三,第145页。
③ 《后汉书》卷一下,第74页。
①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838—839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文》〔上海,1911〕,第211—212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174—75、182—83、185—91页。
③ 《后汉书》卷四,第178、188、192页。
① 《后汉书》卷六,第276页;《后汉书》卷七,第299—300页。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0页。
① 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4—7。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9,第462—463页。
① 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1,第8—23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②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11,第79页以下。
①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7—9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1644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224页。
③ 《后汉书》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页;《后汉书》卷四二,第1431页;《后汉书》卷七○,第2257页。
④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第10章表15和表16。
①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103—115页。
②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③ 《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页。
①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53—82页;32(1974),第73—97页;33(1975),第139—160页,特别见第1卷,第69—81页。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3—67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 286(1964。3),第13—21页。
② 《四民月令》,第9、68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6、226页)。
社会史
地方上的社会组织
从各种观点研究汉代社会的学者们觉察到了村社组织中的重大变化。在帝国以前时期,相对封闭的、往往以大姓为基础的、社会和经济相似的、其成员协力从事农业和其他基本生计的村社被认为是地方组织的普遍形式。从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长统的汉代文人都具有这种意见。在前汉以前开始的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被认为把这种村社破坏了。某些现代学者认为货币经济造成了使原始的、以大姓为基础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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