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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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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教决定书出台前后,龙港公安分局有大量程序违法行为:1。采取强制措施拘押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手续;2。决定收容审查,没有任何事实根据;3。为了将错就错,进行大量事后补证;4。决定劳动教养,根本不征求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党政组织的意见;5。决定行政处罚,不直接向本人宣布;6。收容审查决定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拒不放人。 

        五、龙港公安分局处理本案时,还有大量其他违法行为:1。任意殴打当事人;2。在将错就错事后补证中,又随意涂改取证日期,并对证人进行诱供;3。违反办案原则,故意将歪曲捏造的事实提供给几家新闻单位,力图造成“既成事实”,干扰法庭正常审判。 

        杨新培和叶青律师说,一审开庭使案情真相大白,刘少屯无辜的证据已非常充分,所有参加旁听者也耳闻目睹了一切。但一审法院那份行文自相矛盾、含糊其辞、也不叙述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判决书,却背离庭审查明的事实,说劳教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量刑(注:原文如此)基本得当”,以此维持了劳教决定,使人一看就知道不是严格依法办案,它也表明了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处理本案时的尴尬处境。 

        看着法律受到的亵渎,杨新培和叶青律师十分痛心。他们慨然决定,继续担任刘少屯的诉讼代理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是在1995年10月11日。 
        1997年6月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少屯不服劳教上诉案。从刘少屯上诉至此时,又过去了整整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此前,法院曾决定于1996年9月12日审理此案,但当天却因为被上诉人温州市劳教委以某种理由表示不能出庭,而不得不延期)。 

        在这段迟滞凝重的时间里,刘少屯度过了三年劳教的最后一天,于1997年工月17日走出高墙,回到学校。6月3日上午,他作为一个恢复自由的公民,和杨新培、叶青律师一同坐在法庭上,在台下几百名神情专注心思各异的旁听者面前,迎接了最后的挑战。 

        庭审开始,杨新培律师向着以年轻的女法官王慧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再一次详尽举证,并请法庭传唤证人当庭作证,无可辩驳地否定了强加在刘少屯身上的两项“违法”事实。面对被上诉方拿出的“证据”,他尖锐地质问,一些有利于刘少屯的重要的原始证据,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办案卷宗里为什么被全部抽掉了呢?被上诉人在收集证据时,为什么“只是找一些因违法而时时处于公安机关特别控制下的劣迹人员,而具有正义感的正直的党政干部和周围群众一个都不去找、不敢找?”这不能不使人对办案动机发生怀疑。 

        一个由被上诉方安排的“证人”上前来指证刘少屯的“违法行为”,杨新培律师请他在自己、叶青律师和刘少屯三人中指出谁是刘少屯,他运足眼神来回扫视半晌,终于只是徒劳一场。追问之下,他承认,没见过刘少屯,刘少屯的“违法行为”是“听说”的。 

        以“听说”为“证据”,以“听说者”为“证人”,被上诉人指控刘少屯的证据之苍白疲软,由此可见一斑。 
        杨新培律师接着分析,公安部关于劳教对象有明确规定,即“家居大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或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大城市、铁路沿线的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刘少屯是人民教师,有正当崇高的职业,他生在本地,长在本地,生活在本地,无任何违法行为,根本不是上述规定中的劳教对象。从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看,劳动教养是对“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和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分子采取的强制教育措施。它表明,适用劳教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严重性和连续性等三个必要条件,刘少屯一个条件不具备,怎么能将他劳教? 

        紧紧围绕劳教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规和程序的谬误,杨新培律师的犀利剖析和所提出的一个个诘问,以确凿的证据,严密的逻辑和内在的道德震撼力,使得被上诉方代理人每每只能以沉默作答。一审时原告方义正辞严呼唤公理的场面,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里又一次重现。 

        在结束自己的发言时,杨新培律师心情格外沉重。他恳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撤销劳教决定,主持正义,还人间一个公道。 
        1998年3月12日,二审开庭后的第10个月,刘少屯终于盼到了梦寐以求的解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温州市劳教委认定刘少屯两起违法行为并做出劳教3年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不妥,应予纠正。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1994)鹿行初字行第10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作出的(1994)温劳教字第511号劳动教养决定。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80元由被告承担。 
        这又一轮终审判决,宣告了刘少屯冤案的彻底推翻! 
        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甚至是吝啬的,但是,这个判决却有着太多太多的内涵,发人深思,令人感慨 
        刘少屯曾在不服劳教官司一审判决的上诉状中写道,“国家的法律应当是公正的,决不能受非法干预,决不能让法律被特权所噬。公正总有一天会代替不公正。” 
        面对种种无端的磨难和诬陷,刘少屯从未对法律公正失去信心和希望,并且以主人翁的觉悟拿起了法律武器。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他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他不是一个气拔山力盖世的英雄,在苍茫大地亿万众生之间,他不过是一个平凡至极普通至极的小人物。然而,在这场命运的洗礼中,他以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行动,证明自己是一个合格的共和国公民。法律洗刷了泼在他身上的层层污垢,还他以清白,这是对合格的共和国公民的必然回报。 

        刘少屯为什么会这样倒霉,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抓别人单抓他?不少人都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刘少屯说,他对此也曾想了很久。他觉得唯一能说得通的原因是,他在学校操场教体育课时,曾与一强占操场打球影响教学的当地无业人员发生争执,那个无业人员与公安机关抓他的人是亲戚。他说,那个警察也许当时抓他,不过是耍要威风,为亲戚出口气,也不曾想此事会闹得这样大。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抓了刘少屯,事情的发展就变得无法控制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日益加强的保护,使无罪释放刘少屯成了滥用职权者很难办的事情,它会引来一系列对他们极为不利的后果。这不但会使他们脸面无光,更会面临纪律处分甚至更为严厉的追究。为保自己,他们只能在错误的路上一步步走下去。 

        他们编织出种种刘少屯的“劣迹恶行”来解释他们抓刘的行为,并把此事并入反映他们领导的成绩之中,把领导者一个个一层层地拉进打击刘少屯的行列中来。而一旦走进这个圈子,他们的领导也就与他们面临着同样的前途,和他们有着共同的利害了。这也许就是刘少屯为什么面对着那么多与他并不相识的打击者的缘故。 

        蒙冤4年,终见天日。饱含着热泪,刘少屯和家人在老父亲带领下,向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敬献上缀着“刚正不阿”、“清正廉明”金色大字的鲜红锦旗。而面对这纯朴善良的一家,面对着法律,人们不能不问: 

        捏造罪状诬告无辜的人,究竟是谁?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瞒上欺下蒙蔽舆论、制造冤案以此“建功”的人,是否“依旧逍遥度日,宦途我自春风”? 
        一叶障目、两豆塞耳甚或因私徇情、卖力炒作“舆论”、推波助澜落井下石的人,是否应该深刻反思? 
        为所谓“高大形象”乃至为个人既得利益,不惜以一连串错误掩盖一个错误的人,现在又该如何自处? 
         
        所有这些问题,是不能忽略不计的,是不能用沉默来“化解”的。 
        据了解,近日,刘少屯已向苍南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之后,他还要向温州市劳教委提出赔偿请求,并对造成这一滥用职权的涉案人员提出控告。 

 第六章 司法,正在剔除体内腐败毒瘤

               一、反腐败,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主战场” 

          中共十四大组成的中纪委,专门惩治腐败的“大老虎”。1997年初, 
        中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 
        部门是反腐败的重点。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反腐败的新思路是通过新 
        的制度制约权力和消除利用权力索取的空间。 

        回眸90年代的中国“反腐”之战,十四大组成的中央纪委于1993年8月召开的第二次全会,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的会议。此次会议确定了反腐败的工作重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这就是90年代反腐败斗争史上有名的“三项工作”。自这次会议以后,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明显加大。 

        从1993年到1997年3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8。3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2万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2万余人,地(厅)级以上1600多人。查处了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南京金中富期货诈骗案等一批涉及金额超亿元的大案。 

        最引人注目、震撼力最大的,是被老百姓称作“大老虎”的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如王宝森、李效时、欧阳德、韦泽芳等纷纷落马。仅在北京市,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就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陈希同,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市政协副主席黄纪诚。 

        90年代初期,中央就设置了“道德思想防线”,对制止公款旅游,对出国访问、用车、住房、收受礼品、公务接待标准等等,都做了规定。虽然规定越来越多,条文也越来越细致,但一些人却置若罔闻,这种防范于前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本挡不住一些胆大妄为者。 

        1997年初,中央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像“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我们反腐败的重点,查处的力度也较大,但问题仍然很突出。 

        1995年是打“大老虎”最多的一年,但1996年1~11月,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仍达564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7。2%。不仅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层次越来越高。1995年受处分的地(厅)级干部人数比1994年上升39%,比1993年上升64。1%,省部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人数也在增加。特别严重的是,违反政治纪律与经济违法交织在一起,甚至发展到“以钱买官、以官赚钱”的恶劣程度。 

        顶风作案日益突出。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向序明嫖娼、赌博、受贿等违纪问题,是在接替原董事长阎健宏(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犯下的。 

        窝案、串案增多,法人行为、集团行为甚至政府部门行为增多。许多案件往往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参与作案。贵州省查处阎健宏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案,带出8名地厅级以上干部和5名处级干部,福建闽江工程局特大受贿案涉及局党委书记、局长、4名副局长等7名地(厅)级干部和19名处级干部,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带出一串案件,涉及2180人。 

        在中央高层反腐败的决心如此坚决、查处大要案的力度越来越大、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局面为什么是这样呢? 
        较之于前两年,1997年的反腐败似乎平静一些,因为没有那么多显赫的“老虎”被揪出来。其实不然,外在的平静,意味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策略的一次质的转变:由主要注重查处大案要案(治标),转向在加大查处大要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从制度建设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标本兼治)。 

        包括国外的传媒都敏感地注意到这一动态:1997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等6部党内法规,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颁布。有关人士分析说,这几部党内法规,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是中国反腐败斗争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从道德规范走上法制轨道的一个鲜明体现。 

        如共计172条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政治类错误、组织和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程序类错误,都有具体的界定和处分规定,成为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性法规,也可以说是一部党内的“刑法”。 

        法律法规只是一条“高压线”,它的预定功能依然是威慑和不留情面的“杀伤”。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则要借助于制度创新。 
        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权力腐败的特征是“权钱交易”,越容易交换,腐败就是越严重。计划经济时代,权力运作相对封闭,权钱交换不太容易;市场经济条件下,权钱交换方便了,权力的腐蚀性激增。而权力在进行权钱交易时,又会自主地寻找隐秘的条件。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限制权钱交易,就要用“公开”来破除权力的隐秘性,通过各种制度,增加透明度、公开化,取消中间环节,就能减少权力者利用权力索取的机会。反腐败的新思路则是,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制约权力和消除利用权力索取的空间。前者寄望于干部制度的改革,后者则依赖政府机构改革转换职能。 

        1997年的干部制度改革和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其目的之一就是从制度建设上铲除腐土壤。 
        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市区在建立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选拔领导干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由过去的“黑箱操作”变为“公开操作”。干部坐的不再是“铁交椅”,如河北省保定市市直党政机关的460名正副处长,有296名在竞争上岗中落榜;吉林省各级机关的4650多个局、处、科级部门的领导职位竞争中,2049名原任局、处、科长职务的领导干部落选,而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亦给反腐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新一届国务院组成的部委由原来的40个减少为29个,政府部门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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