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10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有效的。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张某向赵某借款时并没有说明与苏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苏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和苏某的约定无效,按照夫妻财产约定,苏某可以在清偿对赵某的债务后向张某索偿。也就是说,张某必须向苏某偿还这笔款项。这里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做合法行为在参与。
前面我们提到的是婚后夫妻间的财产问题,那关于夫妻婚前的财产我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001年我国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对婚前财产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婚前财产,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本人亲自去办理,其他人是不能够替代的。
法律课堂:
中国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见婚姻也有它不完美的一面。男女因结婚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婚姻财产制的出现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确保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了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见义勇为者能否要求被救助者给予补偿?
——无因管理
2005年11月,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林凡见义勇为事件做出判决,判决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补偿林凡的父母林传春、赖红英计人民币8000元。
2005年7月1日,林凡与同学一起到寻乌县文峰乡小布村黄砂下河里游泳。林凡的同学古文辉不小心滑入深水处,听到呼救的林凡,毫不犹豫地跳入河中,游到了古文辉身边,用力将古文辉往河边浅水处推。
最后,古文辉获救了,但林凡却因体力不支被河水冲走了。
林凡的父母处理完林凡的后事后,要求古文辉的父母确认林凡见义勇为的事实,但却遭到古文辉父母的拒绝。林凡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给予补偿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凡在听到古文辉的呼救以后跳入水中,并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应视为无因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受益人应依法予以补偿。因受益人古文辉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依法承担对林凡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
近年来,见义勇为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赞誉。但同时见义勇为也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见义勇为者牺牲自己保护了他人的利益,自己受到的伤害究竟应不应该要求一定的补偿呢?
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先来了解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须在主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2.客观要件:(1)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自己的事务。(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在无因管理中,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管理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其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作为义务人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再回到上面的问题,见义勇为者究竟能不能得到补偿,就要看看见义勇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者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并且因此而承受着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但行为人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公、私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
由以上分析可见,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见义勇为者可以得到被救助者的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赔偿案,从林凡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助落水同学古文辉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且林凡的主观心态是对古文辉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林凡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应承当适当的经济损失给林凡的父母。
生活中,干预他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无因管理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因管理是倡导和认可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同样见义勇为者也需要社会的呵护。救人英雄逝去,但其家属还要生存,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不仅是对亡者的告慰,更是其家属以后生活的保障,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家属的痛苦。
法律课堂:
无因管理,是在本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失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就体现不了公平性,所以,管理人有权向本人请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
商场中的“令行禁止
——商业法律常识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合伙
提到合伙企业,几乎是无人不晓。合伙可以增加公司的整体实力,还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来提高外围的服务质量与保护力量,另外,还可以通过给技术人员分配“技术股”来解决研发力量不足的问题……这一切都表明,合伙创业有很多不言自明的好处。但在合伙企业中,有些问题也同样需要注意。
王某、张某和黄某三人协商达成一份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共担亏损。该商店2004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到2004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5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张某和黄某不同意,在没经过两人的同意下,王某提走其出资1万元,直接退出。商店由张某和黄某二人继续经营。
8月,张某和黄某为扭转商店亏损的局面,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因货款不足,两人便向吴某提出借款2万元。吴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个条件,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张某和黄某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两人还必须还本付息。
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2005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吴某也因张某和黄某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张某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辕3的债务;王某则认为,自己已于2004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某和黄某承担;黄某认为,王某的退伙没有经过张某和黄某的同意,擅自退伙无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王某也应承担。
而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张某和黄某认为,吴某名为借款给张某和黄某,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吴某与张某和黄某之间应承担责任。
在审理本案的时候,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吴某与张某和黄某是否形成合伙关系?王某的退伙是否有效?商店所欠下的两笔债务应该如何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人内部通过订立合伙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由此可见,不共负盈与亏的不是合伙。本案中,吴某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张某和黄某还本付息,吴某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吴某与张某和黄某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吴某没有义务分担。
在合伙企业中,退伙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出于主观意愿而退伙。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或是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必然退伙。除名退伙,指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协商一致,将某合伙人予以从合伙企业中清除的退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五十三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本案中,王某、张某和黄某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王某在未经张某和黄某同意下退伙同样是有效的。王某对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商店欠吴某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张某以自己对外只承担1/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王某、张某和黄某均有义务清偿百货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关于个人合伙,法律还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同样视为合伙人。
法律课堂:
合伙的利就在于能够通过合伙来增强整体的实力,并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合伙的问题在于可能会因为合伙而引发的内部矛盾以及为解决这些内部矛盾而可能会耗费掉巨大的心血与精力,甚至可能会因为这些内部矛盾而导致各自利益的损伤。所以,在合伙创业的时候,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充分掌握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规范合伙协议,才能使合伙企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避免合伙内部产生纠纷。
如此“忽悠”不合法——虚假宣传
2007年,以第十位的成绩入选“全美最受敬仰的公司”的宝洁公司,始创于1837年,是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宝洁公司所经营的300多个品牌的产品畅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织物及家居护理、美发美容、婴儿及家庭护理、健康护理、食品及饮料。宝洁在全球雇员近10万人,在全球80多个国家设有工厂及分公司。
但近年来,宝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
“潘婷”洗发水包装说明显示,其产品能“帮助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复受损发质的同时,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但有关专家认为,洗发水并不一定能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
“海飞丝”洗发水外包装上写着:产品中的片状晶体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头屑产生的根源,能帮助更有效去除头屑及防止头屑再生。但该产品却多次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使用该产品几年后,头皮屑依然没有消失。
另外,受质疑的还包括“舒肤佳”香皂“含有抑菌成分‘迪保肤’”,“能有效去除99%皮肤接触的细菌”和“持续抗新接触的皮肤细菌”宣传;“佳洁士”牙膏宣传的特有“盐白配方”,“经常使用不仅能去除日常饮食带来的牙渍,恢复牙齿的洁白,还可以帮助防止牙渍再生,持久洁白牙齿”和“高效防蛀,坚固牙齿”。
英国广告检测委员会检测后认为宝洁的电视广告语夸大其词,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被禁止播出。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场上的化妆品、保健品等的广告宣传让人眼花缭乱,各经销企业均在广告上使出浑身解数,有的违反规定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有的对保健食品宣传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有的对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有的编造科研机构的证明、病例及医生,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