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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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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之年,遍行劝谕各业户等,照应免粮银十分之四,令佃户准值减租。此次普免各省地丁钱粮共计银二千七百九十四万余两,仍分作三年轮免。是继乾隆十一年之后,第二次蠲免各省地丁钱粮。
  嗣后,又于乾隆四十二年(皇太后逝世)、五十五年、嘉庆元年,三次蠲免全国地丁钱粮;乾隆四十五年、五十九年,两次蠲免全国漕粮。总计八次蠲免,银两不下一亿四千万两,粮谷一千二百万石,如果加上其他各项蠲免赈恤,总数将达到二亿三千万两以上,可谓空前绝后。(1)
  但就是在此次巡幸中,发生了“帝后反目”的大事。
  乾隆十三年孝贤皇后崩逝,中宫不宜久虚,其时已进娴贵妃的乌拉那拉氏,循资应继孝贤为后。虽说是出于皇太后懿旨,十四年二月,皇上仅晋封乌拉那拉氏为皇贵妃,“摄六宫事”。但庆贺仪节却要“酌减”,似乎很有几分勉强。乾隆十五年八月,皇上四十整寿,在皇太后的一再催促之下,才立那拉氏为皇后。一连几年,皇后诞育了皇十二子、十三子,及皇五女等。
  乾隆二十年以后,皇上开始宠幸魏氏,生有四子二女,包括皇十五子,即后来的仁宗皇帝永琰(顒琰),是后妃中诞育子女最多的一位。乾隆三十年,魏氏晋封皇贵妃,位号仅次于皇后乌拉那拉氏。
  乾隆三十年四度南巡,途经山东时,越济南府城而不入,这也是第四次了。皇上特意写诗说明原因,仍是那不堪回首的乾隆十三年:
  四度济南不入城,恐防一入百悲生。
  春三月昔分偏剧,十七年过恨未平。
  但激怒乌拉那拉皇后的却不是这些,据当时传闻,皇上要在江南立一个妃子,皇后不依,因此挺触,将头发剪去。这当是闰二月十八日之事,据杭州圣因寺行宫里传出的消息说,皇后对皇帝有所冒犯,然后怒气冲冲到皇太后前哭诉,恳求在杭州出家为尼,太后哪里肯准;不料皇后从袖中抽出利剪,将万缕青丝齐根剪去,——按满洲习俗,这正是最为忌讳的举动,自然要斥之为“迹类疯迷”了。
  据后世学者考证,这一位要立为妃的江南美人,不是别人,正是扬州姑娘陈氏。其后,她在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被立为“明常在”,以后被封为贵人、嫔,直到嘉庆三年,太上皇崩逝的前两个月,晋升为妃,一直陪伴了皇上三十余年。
  以清朝后妃制度而论,是断不能选汉人女子为妃的,江南籍女子更为深忌。不过在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就被打破了。他人不论,细检《宫中档乾隆朝奏摺》中的机密档案,今上至少有两名江南籍的嫔妃,一个是扬州籍的陈氏,一个就是苏州籍的陆常在(当为二次南巡时从苏州携回)。
  其实就连魏氏,也未必不是江南女子。早在乾隆二年释服之后,南方织造、盐政就曾进“优童秀女”。《清代名人传》说魏氏是“苏州女伶”,怕也不是没根据的。
  是否类似的原因,导致了乾隆十三年事件的发生?还是如钦天监正、西洋人刘松龄所说,因为反对洋教,遭了报应,以致在济南去庙里祈祷的途中,突然患病?这些恐怕也是无法考证了。
  乾隆三十年,在南巡途中“先程回京”的乌拉那拉氏,从此被幽禁于冷宫之中,并于乾隆三十一年七月,皇上奉皇太后出发避暑山庄的第六天去世。实际上,在她生前,即已被剥夺了皇后以及此前的皇贵妃、贵妃和妃的位号。那拉氏的葬礼,也是按低规格办理的。
  帝后反目,一时为“天下人共知共闻”,甚至传到朝鲜。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东巡谒陵至锦县地方,秀才金从善进递呈词,其中一条即请皇上为乌拉那拉皇后一事,下诏罪己,遭到皇上痛斥。从乾隆三十年以后,皇上就再也没有立皇后,从此也没有人再敢议立皇后。
  皇贵妃魏氏成为了事实上的六宫领袖,乾隆四十年魏氏病逝,之后不仅中宫久虚,就连皇贵妃也阙而不补。乾隆六十年九月,皇帝归政大典在即,正式宣布永琰为皇太子,明年元旦即位为嗣皇帝,于是魏氏被追赠为孝仪皇后,是为乾隆朝的第三位皇后。不过,这都是后话了。
  但不和谐的声音还是存在的,不仅有臣工反对废后,反对降低其丧仪规格,还有小吏、生员上书。自是年始,皇太后虽避暑热河,不复出塞。(2)据说,由于皇太后钮祜禄氏在第四次南巡时已经呈现出些许倦意,皇上明确表示不再南巡。直到乾隆四十二年,皇太后去世,第五次南巡才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第四次南巡(乾隆三十年)与第五次南巡(乾隆四十五年),之间相隔竟有十五年之久。(3)
  文字狱中涉及皇后的案件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七月,山西高平县役满书吏严譄于乾隆三十一年风闻废后之事,及三十三年来京听说皇后已故并未颁诏,有一御史为此将礼部参奏,即被发遣,心慕此御史方正鳍直;及妻子相继死亡,心想人生在世,应做些有名声的事,写成“请补行颁诏议在立正宫折”,并称贪官作福,谋利害民等语。赴京投递大学士舒赫德,乞为代奏。皇上见严譄折内称“纳皇后贤美节烈,多蒙宠爱,见皇上年过五旬,国事纷繁,若仍如前宠幸,恐非善养圣体,是以故加挺触轻生”等语,系“污蔑朕躬”,将严譄照大逆律,从宽改为斩决。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九月,巡幸盛京,锦县生员金从善于御道旁跪递呈词,条陈“立储”、“复立后”、“纳谏”、“请施德”四事:“大清不宜立太子,岂以不正之运自待耶”?又于请“复立后”,欲帝下“罪己诏”。被认“为从来所未有”之“狂诞悖逆”,著从宽斩决。
  17.割辫案
  乾隆三十一年,国家陷入了对缅甸的战争,这是继西师之后的又一场重要战事。一开始,清廷还有所克制,有所警觉,但不久就越陷越深。就在军书傍午之际,接连发生了几个案件,冲淡了作战失利的阴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割辫案”了(又称“叫魂案”)。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六月十二日,皇上不知从哪儿得到一个消息,由军机大臣等发出廷寄:闻浙江一带传言起建桥座,因而偷割发髲衣襟等物,搘垫桥桩,以为厌胜之用者。字寄浙江、山东各督抚,饬属密行体察,如果有此等情事,即行严拏,重治其罪。(4)
  在他的追问之下,有几个督抚承认了实有此事,好像皇上不问,就可以不说了似的。本月十六日,山东巡抚富尼汉奏道,本省邹县、峄县等处已经拿获匪犯两名,一蔡廷章,一靳贯子(另一要犯通元在济宁乘间脱逃),为首者系浙江和江南僧人吴元、玉石。现已行文江浙,体访根缉。(5)
  二十三日,直隶总督方观承报告,与山东交界之景州境内发现有两人被割发辫。上谕:“可见此等匪徒,传播邪术者,已蔓延数省”,在他眼里看来问题是够严重,也够夸大其词的了。(6)
  是月,两江总督高晋奏,本年三四月间,臣署抚篆时,闻浙省有割取衣辫之事,当饬各属密访。嗣据长洲等县报称,讹言起自杭州,本境并无被割发辫者。旋将传播之人,密拿查禁,讹言亦息。
  这当然不能令皇上满意,谕曰:未必!今自江南蔓延山东、直隶,即京城亦有被割之人,何江南反言无耶?足见尔江南吏治不堪,惟事化有为无之陋习,甚可痛恨。此奏大不是,欺罔之甚矣!(7)七月初四复又质问:何以山东、直隶及京城俱经捕犯破案,而江浙等省转未曾缉获一二,亦未见据实奏闻?及经朕降旨查询,又阅多时,迄今犹未覆奏。苟非该督抚等于地方事务,漫不经心,置若罔闻?(8)
  七月初九,皇上进一步施压,这一次是针对浙江巡抚觉罗永德的:乃自六月十六日传谕以来,迄今二十余日,并未据实覆奏,殊不可解。地方有此等奸徒,本不待朕传旨询问,方行办及。此案实始于浙省,其姑息因循之习,几于牢不可破。著即将从前因何不行具奏,及现在如何设法缉捕,一一详悉迅速奏闻。毋得仍前延缓,自干咎戾!(9)
  同日,字寄江苏巡抚彰宝,谕:前此既不据实入告,及屡次询问,又不即行奏闻,一味延缓因循。著将因何不即覆奏,并如何设法访缉,有无获犯,及山东省供出首恶踪迹若何,曾否弋获之处,驰驿六百里,逐一速行据实奏闻。若再漫不经心,则是该抚自取罪戾,朕亦难为宽贷也!(10)
  事情到了这一步,矛头似乎已不仅是指向叫魂邪术,而是对着地方官员,特别是两江的督抚大吏了。对于他们,皇上好像是成见已深。
  掩盖信息,据说是发生于皇帝与官僚之间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美国学者孔飞力看来,这就是叫魂案的重点所在了。在皇上与各省督抚之间的这场暗斗,其激烈程度恐怕并不亚于清剿本身。(11)
  但对地方官员看来,这类案件既不同于人命案,也不同于特定的政治案,它既难归类,又难捕捉。来无影去无踪,飘忽不定,或如谣言传闻,自生自灭。它也不像一般“邪教”,有着相对固定的人事来往关系,相反,其人员构成恰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临时性。
  各方面材料显示,清代中国已是一个人口高度流动的社会,从叫魂案所涉及的“罪犯”来看,有各种各样的“流浪汉”(无职业者),包括乞丐、僧人(特别是迹近乞丐的游方僧道)、穷困潦倒的读书人、雇工、卖字者、做戏法之人等。要把疑犯一一捕获,可谓难上加难。(12)
  问题可能就在这里。当那些捕役按照犯人口供追踪而至,却往往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个地址或是人名。如宿州地面虽有青龙寺,并无僧人玉石;邳州亦无五乐户地方及疑犯张四儒姓名;韩沛显所供海州各处僧人普敬、普贵、通明、通义等,分咨各该省密访查拏,查无其人;凤台县疑犯引峯、潜修二僧,行查该县,并无其人;固始县逐细搜查,并无疑犯张文栋其人;至于宿州拿获匪犯张四,究出即系要犯张四儒,后来发现也是受刑捏造的结果;有时找不到疑犯,就只能将字音相近者(如吴元与悟源、悟圆二僧),押送质对(后查出九华山进香之吴元,及昭文县拿获吴元一名,皆非正犯)。
  面对这种情况,官府可以依赖的,也就只有那套保甲制度了。从理论上说,地方有司编查保甲,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给用印门牌,开写本户姓名口数,年齿生业,如有故绝迁移及外来无稽之人,随时呈报。毕竟登记有各家各户人头姓名,难道不可按图索骥?
  因此,皇上指示两江总督:“此旨到,即严督属员,将山东审出指名逆僧务获”。(13)又谕令两江、安徽、江苏、浙江督抚:“前已指出首恶姓名,何难按籍而稽”?(14)
  可惜的是,现行保甲制度并没有那么理想。长期以来,地方官不能切实奉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户口迁移存殁,以及生计经营每多更易;州县不能数数亲查,稍涉因循,即成故套。(15)故平日之所谓编查保甲,全属虚应故事,或率以具文从事。(16)
  江苏巡抚彰宝也报告说:“外省查拿之犯,或有住址姓名,而现在查无踪迹,或仅开姓名,而并无乡贯住址”,(17)这样的问题显然是现有的保甲制度无法解决的。
  又因疑犯供词闪烁,始终无一语确切,而使此类情况更形严重。皇上据各省奏覆,亦察觉就获人犯,供词多半游移,或其初似有端倪,及追究又无影响。如此岂能完局?(18)
  在审讯中,则时而谕令不可徒事刑讯;止当设法研鞫,不必徒事刑求;若急用刑夹致毙,反至无可根究。(19)及至审问多日,并未得一实供,复担心疑犯窥破,愈得逞其狡狯伎俩。令其备受诸刑,或得一二招语?(20)在很多场合,实际都依靠和使用了刑讯。
  在此案中,皇上还使用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做法,即指定专人专门负责,特别是那些督抚大员。如在两江即由该省巡抚,在京师则由大学士刘统勋、吏部尚书托恩多、户部侍郎英廉等,“经朕责成专办”。不仅如此,皇上自己也要负起一定的责任,如屡次谕令将罪犯解送(热河)行在,交军机大臣详细研鞫。(21)
  为拿获罪犯,在大吏专责之下,简派妥干员弁,或因首恶要犯不外奸僧,踪迹诡秘,所称法名俗籍,不足尽凭,甚至随口改捏,令于城外城内及市集村乡,凡有庵观寺院之处,一体留心访查(京师);(22)或遴选兵役,悬立重赏,责令于坊店寺院食顿住宿之地,分头踩稽,如有面生可疑之人,即加盘问,露出诡秘形迹,立即搜查(直隶);(23)或改装易服,带同干役,参差行走,先在城乡市镇,次及深山僻壤,一切庙宇歇店,并江岸海淀,严密访查(浙江)。(24)并屡经降旨各督抚,一有情况,即六百里驰驿速奏。
  由此看来,在“叫魂”一类案件里显示出来的,正是意欲实现国家的“中央集权”和从上到下的“政治一元化”。尽管这做起来并不容易,但意图是很明显的。如果说十八世纪的中国已经开始进行“现代化”,(25)许多相关的事例也表明,她并不是一个静止的前现代的传统社会的代表。
  这样的事,无论在康熙朝,还是雍正朝,可以说都没有过。在这一点上,今上已超越了皇祖、皇考。可惜的是,有一个想法与实现这一想法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何况他的目标也不是那么明确的呢!
  几个月后,割辫案已经从山东、江苏、浙江,扩大到直隶、京师、湖北、湖南,甚至蔓延到了热河、山西等地,每省都发现了数件到十几件不等。被捕者多系“奸徒”、“无赖”,所供不足凭信,而真犯却一无所获。事后发现,他们也有几分可原之情,因为这些都不外刑求的结果。皇上虽曾降旨询问:山东如何设法成招?巡抚富尼汉覆奏:并未刑求,到案即行供吐。及至解京后,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发现外省所取供词,皆系承审官刑逼妄供,而各犯身受刑伤种种,现在尚未平复。(26)其中僧人普阔本非割辫正犯,而系湖北黄冈县用刑逼认。(27)浙江拿获僧人明远,曾令跪铁链三日,轮番审问两天两夜,不许打盹,随后毙命狱中。(28)
  特别严重的是,山东省最早抓获的两个案犯,蔡廷章和靳贯子,不但指证的为首要犯(浙江、江南僧人吴元、玉石),是因刑妄供,更可怕的是,他们本人根本就没有割过辫子!(29)这就是严重的误导皇上了。如此下去,还会有多少人被牵连无辜?(30)
  因此到九月下旬,皇上从热河回到北京,即出人意料地颁布谕旨:
  偷割发辫一事,朕命提犯解京质讯,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步军统领衙门详悉研鞫,则供词多涉游移,并有畏刑屈指者。可见各该省隐瞒于前,复又塞责于后,而实在首恶,究属未得,徒使差役四出,滋扰闾阎,于政体殊未允协。此案现在竟可毋庸查办。(31)
  虽然此案前后并未妄杀一个疑犯,但在皇上看来,江浙两省养痈遗患之督抚有司,却不可不明示惩创。著将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前江苏巡抚彰宝、安徽巡抚冯钤、浙江巡抚熊学鹏、山西巡抚永德等,交部严加议处;山东巡抚富尼汉、湖北巡抚程焘滥加刑拷,累及无辜,分别以布政使降补;所有江浙承办缉犯旋告旋释之州县等官,均着交与该督抚逐一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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