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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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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四贯、米石七斗、绢五匹、四马刍粟,正军钱二贯、米石五斗、绢四匹、绵十

五两、两马刍粟,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七斗、绢三匹、绵十两。步军,猛安

马二匹、谋克马一匹刍粟。每马给刍一束、粟五升,岁仲青野有青草马可收养则

止,惟每猛安当差马七十二匹,四时皆给。又定制河南、山东、河东岁给五月,

陕西六月。镇防军补买马钱,河南路正军五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三百文,陕西、

山东路正军三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二百文。诸屯田被差及缘边驻紥捉杀军,猛安

月给钱六贯、米一石八斗、五马刍粟,谋克钱四贯、米一石二斗、三马刍粟,蒲

辇钱二贯、米六斗、二马刍粟,正军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一马刍粟,阿里喜

随色人钱一贯、米四斗、一马刍粟。德顺军指挥使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

三马刍粟,军使什将钱四贯、米一石七斗、绢五匹,给两马料,长行钱二贯、米

一石五斗、绢四匹、绵十五两,给一马料,奚军谋克钱一贯五百文、米一石五斗、

绸绢春秋各一匹,给三马料,蒲辇钱一贯、米二石七斗、绸绢同上,给二马料,

长行钱一贯、米一石八斗、绸绢同上,饲一马。北边临潢等处永屯驻军,千户钱

八贯、米五石二斗、绢八匹、饲马六匹,步军饲两马、地五顷,谋克钱六贯、米

二石八斗、绢六匹、饲五马、地四顷,蒲辇钱四贯、米一石七斗、绢五匹、饲四

马、地三顷,正军钱二贯、米一石四斗五升、绢四匹、绵十五两、饲两马、地二

顷,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七斗、绢三匹、绵十两、地一顷,旗鼓司人与阿里

喜同,交替军钱二贯、米四斗,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上番汉军,千户

月给钱三贯、粮四石、绢八匹、饲四马,谋克钱二贯五百文、粮一石、绢六匹、

饲二马,正军钱二贯、米九斗五升、绢四匹。上京路永屯驻军所除授,千户月给

钱粟十五贯石、绢十匹、绵二十两、饲三马,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

饲二马,正军月支钱二贯五百文、米一石二斗、绢四匹、绵十五两、饲一马,阿

里喜随色人钱二贯、米一石二斗,绢四匹、绵十五两。诸北边永驻军,月给补买

马钱四百文,随色人三百文。贞祐三年,军前委差及掌军官,规图粮料,冒占职

役,皆无实员,又见职及遥授者,已有俸给,又与无职事者同支券粮,故时议欲

省员减所给之数,俟征行则全给之。及兴定二年,彰化军节度使张行信言:“一

军充役,举家廪给,盖欲感悦士心,使为国尽力耳!至于无军之家,复无丁男,

而其妻女犹受给何谓耶?”五年,京南行三司官石抹斡鲁言:“京南、东、西三

路见屯军户,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余万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计。”

语在《田制》。诸屯田军人,如差防送,日给钱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宁宫人,月

各给米五斗、柴一车、春秋衣粗布一段、秋绢二匹、绵一十五两。诸黄院子年满

者,以元请钱粮三分内,给一贯石养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

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

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

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

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

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

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

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

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

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

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

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

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

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

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

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

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

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

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

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

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

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

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

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

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

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

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

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

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

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

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

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

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

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

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

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

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

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

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

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

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

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

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

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

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

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

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

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

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

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

奏裁。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

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

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

者处死。”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

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

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

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

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

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御史体察

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

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剌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

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

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

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

今当勿复尔。”又曰:“故广宁尹高桢为政尚猛,虽小过,有杖而杀之者。即罪

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上以正隆

《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用,是非淆乱,莫知适

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移剌綎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

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删

繁正失。制有阙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阙及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军

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

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

诏颁行焉。

二十年,上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

者杖八十,并偿其直。”二十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

俊以斧击杀之,罪当死。”上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二十二年,

上谓宰臣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古论公说事,近取

观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

不得结绝。朕以国政不宜滞留,昨虽炙艾六百炷,未尝一日不坐朝,欲使卿等知

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荀有情见即具以闻,毋使滞留也。”二

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以祐父母

年俱七十余,家无侍丁,上请。”上曰:“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

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论如法。”尚书省奏招讨司官及秃里乞取本部财物

制,上曰:“远人止可矜恤,若进贡不阙,更以兵邀之,强取财物,与盗何异?

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惩。”又曰:“朕所行制条,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

人力有限,岂能一一尽之。必因一事奏闻,方知有所窒碍,随即更定。今有圣旨、

条理,复有制条,是使奸吏得以轻重也。”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千捕告,

法当死。上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

武器署丞奕、直长骨赧坐受草畔子财,奕杖八十,骨赧笞二十,监察御史梁襄

等坐失纠察罚俸一月。上曰:“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

上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

诏罢情见。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

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时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

引“八议”奏,上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

而横恣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

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

以议亲,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至移

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

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坐,则固当减请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

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上谓宰臣曰:“法有伦而

不伦者,其改定之。”监察御史陶钧以携妓游北苑,歌饮池岛间,迫近殿廷,提

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

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皆坐之。二十八年,

上以制条拘于旧律,间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晓之。

旧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许民藏之。

平章张汝霖曰:“昔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不欲预使民测其轻重也。今著

不刊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

众议多不欲,诏姑令仍旧禁之。

明昌元年,上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

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

定所,命审定律、令。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

年,十贯处死。符宝典书北京奴盗符宝局金牌,伏诛,仍除属籍。按虎、阿虎带

失觉察,各杖七十。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监察御史史肃言,《大定条理》:

自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并准已娶为定,若夫亡,拘放从

其主。离夫摘卖者令本主收赎,依旧与夫同聚。放良从良者即听赎换,如未赎换

间与夫所生男女并听为良。而《泰和新格》复以夫亡服除准良人例,离夫摘卖及

放夫为良者,并听为良。若未出离再配与奴,或杂奸所生男女并许为良。如此不

同,皆编格官妄为增减,以致随处诉讼纷扰,是涉违枉。”敕付所司正之。初,

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

以闻。如禁屠宰之类,当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明昌三年

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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