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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齐书-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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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学犹存,斯皆先代不以国讳而废学之明文也。永明以无太子故废,斯非古典也。

寻国之有学,本以兴化致治也,天子于以谘谋焉,于以行礼焉。《记》云‘天子

出征,受命于祖,受成于学。执有罪反,释奠于学’。又云‘食三老五更于太学,

天子袒而割牲,执爵而酳,以教诸侯悌也’。于斯学,是天子有国之基,教也或

以之。所言皆太学事也,今引太学不非证也。据臣所见,今之国学,即古之太学。

晋初太学生三千人,既多猥杂,惠帝时欲辩其泾渭,故元康三年始立国子学,官

品第五以上得入国学。天子去太学入国学,以行礼也。太子去太学入国学,以齿

让也。太学之与国学,斯是晋世殊其士庶,异其贵贱耳。然贵贱士庶,皆须教成,

故国学太学两存之也,非有太子故立也。然系废兴于太子者,此永明之钜失也。

汉崇儒雅,几致刑厝,而犹道谢三、五者,以其致教之术未笃也。古之教者,家

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以讽诵相摩。今学非唯不宜废而已,乃宜更崇

尚其道,望古作规,使郡县有学,飨闾立教。请付尚书及二学详议。”有司奏。

从之。学竟不立。

永明五年十月,有司奏:“南郡王昭业冠,求仪注未有前准。”尚书令王俭

议:“皇孙冠事,历代所无。礼虽有嫡子无嫡孙,然而地居正体,下及五世。今

南郡王体自储晖,实惟国裔,元服之典,宜异列蕃。案《士冠礼》‘主人玄冠朝

服,宾加其冠,赞者结缨’。郑玄云‘主人,冠者之父兄也’。寻其言父及兄,

则明祖在,父不为主也。《大戴礼记·公冠篇》云公冠自为主,四加玄冕,以卿

为宾。此则继体之君及帝之庶子不得称子者也。《小戴礼记·冠义》云‘冠于阼,

以著代也。醮于客位,三加弥尊,加有成也’。注称‘嫡子冠于阼,庶子冠于房’。

《记》又云‘古者重冠,故行之于庙,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据此而言,弥与

郑注《仪礼》相会。是故中朝以来,太子冠则皇帝临轩,司徒加冠,光禄赞冠。

诸王则郎中加冠,中尉赞冠。今同于储皇则重,依于诸王则轻。又《春秋》之义,

‘不以父命辞王父命’。《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皇太子居臣子之

节,无专用之道。南郡虽处蕃国,非支庶之列,宜禀天朝之命,微申冠阼之礼。

晋武帝诏称汉、魏遣使冠诸王,非古正典。此盖谓庶子封王,合依公冠自主之义,

至于国之长孙,遣使惟允。宜使太常持节加冠,大鸿胪为赞;醮酒之仪,亦归二

卿;祝醮之辞,附准经记,别更撰立,不依蕃国常体。国官陪位拜贺,自依旧章。

其日内外二品清官以上,诣止车集贺,并诣东宫南门通笺。别日上礼,宫臣亦诣

门称贺,如上台之仪。既冠之后,克日谒庙,以弘尊祖之义。此既大典,宜通关

八座丞郎并下二学详议。”仆射王奂等十四人议并同,并撰立赞冠、醮酒二辞。

诏“可”。祝辞曰:“皇帝使给事中、太常、武安侯萧惠基加南郡王冠。”祝曰:

“筮日筮宾,肇加元服。弃尔幼志,从厥成德。亲贤使能,克隆景福。”醮酒辞

曰:“旨酒既清,嘉荐既盈。兄弟具在,淑慎仪形。永届眉寿,于穆斯宁。”

永明中,世祖以婚礼奢费,敕诸王纳妃,上御及六宫依礼止枣栗腶脩,加

以香泽花粉,其余衣物皆停。唯公主降嫔,则止遗舅姑也。永泰元年,尚书令徐

孝嗣议曰:“夫人伦之始,莫重冠婚,所以尊表成德,结欢两姓。年代污隆,古

今殊则,繁简之仪,因时或异。三加废于士庶,六礼限于天朝,虽因习未久,事

难顿改,而大典之要,深宜损益。案《士冠礼》,三加毕,乃醴冠者,醴则唯一

而已,故醴辞无二。若不醴,则每加辄醮以酒,故醮辞有三。王肃云‘醴本古味,

其礼重;酒用时味,其礼轻故也’。或醴或醮,二三之义,详记于经文。今皇王

冠毕,一酌而已,即可拟古设醴;而犹用醮辞,实为乖衷。寻婚礼实篚以四爵,

加以合卺,既崇尚质之理,又象泮合之义。故三饭卒食,再酳用卺。先儒以礼成

好合,事终于三,然后用卺合。仪注先酳卺,以再以三,有违旨趣。又《郊特牲》

曰‘三王作牢用陶匏’。言太古之时,无共牢之礼,三王作之,而用太古之器,

重夫妇之始也。今虽以方樏示约,而弥乖昔典。又连卺以锁,盖出近俗。复别

有牢烛,雕费采饰,亦亏曩制。方今圣政日隆,声教惟穆,则古昔以敦风,存饩

羊以爱礼,沿袭之规,有切治要,嘉礼实重,宜备旧章。谓自今王侯已下冠毕一

酌醴,以遵古之义。醴即用旧文,于事为允。婚亦依古,以卺酌终酳之酒,并除

金银连锁,自余杂器,悉用埏陶。堂人执烛,足充鸑燎,牢烛华侈,亦宜停省。

庶斫雕可期,移俗有渐。”参议并同。奏可。

晋武太始二年,有司奏,故事皇后讳与帝讳俱下。诏曰:礼,内讳不出宫,

近代讳之也。建元元年,太常上朝堂讳训。仆射王俭议曰:“后讳依旧不立训。

礼,天子诸侯讳群祖,臣隶既有从敬之义,宜为太常府君讳。至于朝堂榜题,本

施至极,既追尊所不及,礼降于在三,晋之京兆,宋之东安,不列榜题。孙毓议

称京兆列在正庙,臣下应讳,而不上榜。宋初博士司马道敬议东安府君讳宜上榜,

何承天执不同,即为明据。”其有人名地名犯太常府君及帝后讳者,皆改。宣帝

讳同。二名不偏讳。所以改承明门为北掖,以榜有“之”字与“承”并。东宫承

华门亦改为宣华云。

汉末,蔡邕立汉《朝会志》,竟不就。秦人以十月旦为岁首,汉初习以大飨

会,后用夏正,飨会犹未废十月旦会也。东京以后,正旦夜漏未尽七刻,鸣钟受

贺,公侯以下执贽来庭,二千石以上升殿称万岁,然后作乐宴飨。张衡赋云“皇

舆夙驾,登天光于扶桑”。然则虽云夙驾,必辨色而行事矣。魏武都邺,正会文

昌殿,用汉仪,又设百华灯。后魏文修洛阳宫室,权都许昌,宫殿狭小,元日于

城南立毡殿,青帷以为门,设乐飨会。后还洛阳,依汉旧事。晋武帝初,更定朝

会仪,夜漏未尽十刻,庭燎起火,群臣集。傅玄《朝会赋》云“华灯若乎火树,

炽百枝之煌煌”。此则因魏仪与庭燎并设也。漏未尽七刻,群臣入白贺,未尽五

刻,就本位,至漏尽,皇帝出前殿,百官上贺,如汉仪。礼毕罢入,群臣坐,谓

之辰贺。昼漏上三刻更出,百官奉寿酒,大飨作乐,谓之昼会。别置女乐三十人

于黄帐外,奏《房中之歌》。江左多虞,不复晨贺,夜漏未尽十刻,开宣阳门,

至平旦始开殿门;昼漏上五刻,皇帝乃出受贺。宋世至十刻乃受贺。其余升降拜

伏之仪,及置立后妃王公已下祠祀夕牲拜授吊祭,皆有仪注,文多不载。

三月三日曲水会,古禊祭也。汉《礼仪志》云“季春月上巳,官民皆洁濯于

东流水上,自洗濯祓除去宿疾为大洁”。不见东流为何水也。晋中朝云,卿已下

至于庶民,皆禊洛水之侧,事见诸《禊赋》及《夏仲御传》也。赵王伦篡位,三

日,会天渊池诛张林。怀帝亦会天渊池赋诗。陆机云“天渊池南石沟,引御沟水,

池西积石为禊堂。跨水,流杯饮酒”。亦不言曲水。元帝又诏罢三日弄具。今相

承为百戏之具,雕弄技巧,增损无常。

史臣曰:案禊与曲水,其义参差。旧言阳气布畅,万物讫出,姑洗洁之也。

巳者祉也,言祈介祉也。一说,三月三日,清明之节,将修事于水侧,祷祀以祈

丰年。应劭云:“禊者,洁也,言自洁濯也。或云汉世有郭虞者,以三月上辰生

二女,上巳又生一女,二日中频生皆死,时俗以为大忌,民人每至其日,皆适东

流水祈祓自洁濯,浮酌清流,后遂为曲水。”案高后祓霸上,马融《梁冀西第赋》

云“西北戌亥,玄石承输。虾蟆吐写,庚辛之域”。即曲水之象也。今据禊为曲

水事,应在永寿之前已有,祓除则不容在高后之后。祈农之说,于事为当。

九月九日马射。或说云,秋金之节,讲武习射,像汉立秋之礼。

史臣曰:案晋中朝元会,设卧骑、倒骑、颠骑,自东华门驰往神虎门,此亦

角抵杂戏之流也。宋武为宋公,在彭城,九日出项羽戏马台,至今相承,以为旧

准。

 卷十 志第二

◎礼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应迁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

左仆射王俭议:“奠如大敛。贺循云‘从墓之墓皆设奠,如将葬庙朝之礼’。范

宁云‘将窆而奠’。虽不称为祖,而不得无祭。”从之。有司又奏:“昭皇后神

主在庙,今迁祔葬,庙有虞以安神,神既已处庙,改葬出灵,岂应虞祭?郑注改

葬云‘从庙之庙,礼宜同从墓之墓’。事何容异!前代谓应无虞。”左仆射王俭

议:“范宁云‘葬必有魂车’。若不为其归,神将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灵

设祭,何得不祭而毁耶?贺循云‘既窆,设奠于墓,以终其事’。虽非正虞,亦

粗相似。晋氏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今设虞非疑。”从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左仆射王俭议:“《礼记·文王世

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之节,具体在

三。昔庾翼妻丧,王允、滕弘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邪?宜依礼为旧

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

于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笺表,不得奔赴。”从之。

太子妃斩草乘黄,议建铭旌。仆射王俭议:“礼,既涂棺,祝取铭置于殡东,

大敛毕,便应建于西阶之东。”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毙,建九旒。有司又议:“斩草日建旒与不?若建旒,

应几旒?及画龙升降云何?又用几翣?仆射王俭议:“旒本是命服,无关于凶事。

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

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旒。大明旧事,是不经详议,率尔便行

耳。今宜考以礼典,不得效尤从失。吉部伍自有桁辂,凶部别有铭旌,若复立旒,

复置何处?翣自用八。”从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宫中有石志。参议墓铭不出礼典。近宋元嘉

中,颜延作王球石志。素族无碑策,故以纪德。自尔以来,王公以下,咸共遵用。

储妃之重,礼殊恒列,既有哀策,谓不须石志。”从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后,灵还在道,遇朔望,当须设祭不?”王俭议:“既

虞卒哭,祭之于庙,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

蕃国不行权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朔望设祭。帝室既以卒哭除丧,无缘方有

朔望之祭。灵筵虽未升庙堂,而舫中即成行庙,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临川二

国,并有移庙之礼。岂复谓灵筵在途,便设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复俟祭。

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益可知时议。”从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未审当月数

闰?为应以闰附正月?若用月数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至于

祥月,不为有疑不?”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

致讥。《谷梁》云“积分而成月”。《公羊》云“天无是月”。虽然,左氏谓告

朔为得礼。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夫闰者,

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期,允协情理”。今杖期之

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须周岁。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祥缟

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

则相去必应二朔。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

没闰之理,固在言先。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谓应

须五月晦乃祥。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缟备制,而年月不申。

今以十一月而祥,从期可知。既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若犹含之,何以异

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县。积分余闰,历象所弘。计月者数闰,故

有余月,计年者苞含,故致盈积。称理从制,有何不可?”

俭又答渊难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语事则名

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苞之。

期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举。经记之旨,

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为十一月以象

前期,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

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成休甫云‘大祥后禫,有闰别数之’,明

杖期之祥,不得方于浸缟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渊又据旧义难俭十余问,

俭随事解释。

祠部郎中王圭之议,谓“丧以闰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今虽

厌屈,祥名犹存,异于余服。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迩。日既余分,月

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仆射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今司徒渊始虽

疑难,再经往反,未同俭议。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以来五月晦小祥,其

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内外。”诏“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左仆射王俭:“中军南郡王小祥,

应待闻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闻喜公八月发哀,计十一月之限,应在六月。

南郡王为当同取六月,则大祥复申一月,应用八月,非复正月,在存亲之义,若

各自为祥,庐垩相间,玄素杂糅,未审当有此疑不?”俭曰:“送往有已,复生

有节,罔极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终之断。相待之义,经记无闻。世人多以庐室

衰麻,不宜有异,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此所谓任情径行,未达礼旨。

昔撰《丧记》,已尝言之。远还之人,自有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辞以不变?

礼有除丧而归者,此则经记之遗文,不待之明据。假使应待,则相去弥年,亦宜

必待,乃为衰绖永服以穷生,吉蠲长绝于宗庙,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则旬月之

间,亦不容申。何者?礼有伦序,义无徒设。今远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

即心无取。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古有异宫之义。设无异宫,则远还之子,

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所以然者,《奔

丧礼》云‘为位不奠’,郑玄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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