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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18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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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靳义为之,翰林应奉王继善为首领官。山北辽东道,以宣政院同知伯家奴、

宣徽佥院王也速迭儿为之,工部主事明理不花为首领官。云南省,以荆湖宣慰阿

乞剌、两浙盐运使杜德远为之,通政院都事杨矩为首领官。甘肃永昌道,以上都

留守阿牙赤、陕西行省左丞王绅为之,沁源县尹乔逊为首领官。四川省,以大都

留守答尔麻失里、河南参政王守诚为之,宣政院都事武祺为首领官。京畿道,以

西台中丞定定、集贤侍讲学士苏天爵为之,太史院都事留思诚为首领官。河南江

北道,以吏部尚书定僧、宣政院佥院魏景道为之,中书检校哈尔丹为首领官。至

正十七年九月,诏以中书右丞也先不花、御史中丞成遵奉使宣抚彰德、大名、广

平、东昌、东平、曹、濮等处,奖厉将帅。

经略使。至正十八年九月初六日,命经略使问民疾苦,招谕叛逆,果有怙终

不悛,总督一应大小官吏,治兵裒粟,精练士卒,审用成算,申明纪律。先定江

西、湖广、江浙、福建诸处,并力掎角,务收平复之效,不尚屠戮之威。江南各

省民义,忠君亲上,姓名不能上达者,优加抚存,量才验功,授以官爵。旌表孝

子顺孙、义夫节妇、高年耆德,常令有司存恤鳏寡孤独。选官二员为经略使参谋

官,辟名士一人掌案牍。设行军司马一员,秩正五品,掌军律。

◎选举附录

○科目

元以科目取士,自延祐至元统凡七科,具见前志。既罢复兴之后,至正二年

三月戊寅,廷试举人,赐拜住、陈祖仁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

凡七十有八人。国子生员十有八人:蒙古人六名,从六品出身;色目人六名,正

七品出身;汉人、南人共六名,从七品出身。五年三月辛卯,廷试举人,赐普颜

不花、张士坚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如前科之数。国子生员

亦如之。八年三月癸卯,廷试举人,赐阿鲁辉帖穆而、王宗哲等进士及第、进士

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如前科之数。国子生员亦如之。是年四月,中书省奏准,

监学生员每岁取及分生员四十人,三年应贡会试者,凡一百二十人。除例取十八

人外,今后再取副榜二十人,于内蒙古、色目各四名,前二名充司钥,下二名充

侍仪舍人。汉人取一十二人,前三名充学正、司乐,次四名充学录、典籍管勾,

以下五名充舍人。不愿者,听其还斋。十一年三月丙辰,廷试举人,赐朵列图、

文允中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凡八十有三人。国子生员如旧

制。

十二年三月,有旨:“省院台不用南人,似有偏负。天下四海之内,莫非吾

民,宜依世祖时用人之法,南人有才学者,皆令用之。”自是累科南方之进士,

始有为御史,为宪司官,为尚书者矣。十四年三月己巳,廷试举人,赐薛朝晤、

牛继志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凡六十有二人。国子生员如旧

制。十七年三月,廷试举人,赐侻征、王宗嗣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

出身有差,凡五十有一人。国子生员如旧制。

十九年,中书左丞成遵建言:“宋自景祐以来,百五十年,虽无兵祸,常设

寓试名额,以待四方游士。今淮南、河南、山东、四川、辽阳等处,及江南各省

所属州县,避兵士民,会集京师。如依前代故事,别设流寓乡试之科,令避兵士

民就试,许在京官员及请俸掾译史人等,系其乡里亲戚者,结罪保举,行移大都

路印卷,验其人数,添差试官,别为考校,依各处元额,选合格者充之,则国有

得人之效,野无遗贤之叹矣。”既而监察御史亦建言此事,中书送礼部定拟:

“曾经残破处所,其乡试元额,蒙古、色目、汉人、南人总计一百三十有二人。

如今流寓儒人,应试名数,难同全盛之时,其寓试解额,合照依元额减半量拟,

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中书

省奏准,如所拟行之。而是岁福建行中书省初设乡试,定取七人为额,而江西流

寓福建者亦与试焉,通取十有五人,充贡于京师。而陕西行省平章政事察罕帖木

儿又请:“今岁八月乡试,河南举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贯,依河南省元额数,

就陕州置贡院应试。”诏亦从之。二十年三月,廷试举人,赐买住、魏元礼等进

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凡三十有五人。国子生员如旧制。二十三

年三月丁未,廷试举人,赐宝宝、杨輗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

凡六十有二人。国子生员如旧制。是年六月,中书省奏:“江浙、福建举人,涉

海道以赴京,有六人者,已后会试之期,宜授以教授之职;其下第三人,亦以教

授之职授之。非徒慰其跋涉险阻之劳,亦及激劝远方忠义之士。”

二十五年,皇太子抚军河东,适当大比之岁,扩廓帖木儿以江南、四川等处

皆阻于兵,其乡试不废者,唯燕南、河南、山东、陕西、河东数道而已,乃启皇

太子倍增乡贡之额。二十六年三月,廷试举人,赐赫德溥化、张栋等进士及第、

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凡七十有三人,优其品秩,第一甲,授承直郎,正

六品,第二甲,授承务郎,从六品;第三甲,授从仕郎,从七品。国子生员:蒙

古七名,正六品;色目六名,从六品;汉人七名,正七品;通二十人。兵兴已后,

科目取士,莫盛于斯;而元之设科,亦止于是岁云。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食货一

《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

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

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

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财之道也。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

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

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

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

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

者矣。世祖尝语中书省臣曰:“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成宗亦尝谓

丞相完泽等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

何?其会计以闻。”完泽对曰:“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

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自今敢以节用为请。”

帝嘉纳焉。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至于

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

不能量入为出故也。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

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

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

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

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

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

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

将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

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

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

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

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

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

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

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

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

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

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

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

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

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

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

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

岂辽、金所能比哉?

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立劝农司,

以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之

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

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

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

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

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

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

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

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

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

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

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

农桑之术,以备旱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

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

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

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

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

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

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

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

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

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立行

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

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

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

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

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

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

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

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

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申命大司农总

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

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

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

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

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农司臣言:

“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

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

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

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

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

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

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

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

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

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

民户赴河仓输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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