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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20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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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审录,
轻者断遣,重者结案,其有冤滞,就纠察之。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
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
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上欲
有所诛,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诸
累过不悛,年七十以上,应罚赎者,仍减等科决。诸犯罪,二罪俱发,以重者论,
罪等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
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诸职官辄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又诱
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诸鞫狱辄以私怨暴怒,去衣鞭背
者,禁之。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
重加其罪。诸弓兵祗候狱卒,辄殴死罪囚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减一等,均征
烧埋银给苦主,其枉死应征倍赃者,免征。诸有司辄改禁无罪之人者,正官并笞
一十七,记过。无招枉禁,致自缢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后叙。诸有司辄将无
辜枉禁,瘐死者,解职,降先品一等叙。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警迹人,非理枉
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
及承吏,各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征烧埋银给苦主,通记过名。诸有司受财故纵
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子,衔冤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
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征烧埋银。诸有司故入人罪,
若未决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
以减等论。诸故出人之罪,应全科而未决放者,从减等论,仍记过。诸失入人之
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诸有司失出人
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诸有
司辄将革前杂犯,承问断遣者,以故入论。诸监临挟仇,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
抵罪不叙。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刺字
去之。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诸斗殴杀人,无轻重,
并结案上省部详谳。有司辄任情擅断者,笞五十七,解职,其年后,降先品一等
叙。诸禁囚因械梏不严,致反狱者,直日押狱杖九十七,狱卒各七十七,司狱及
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获者不坐。诸罪在大恶,官吏受赃纵令私和者,罢之。
诸司获受财,纵犯奸囚人,在禁疏枷饮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
诸流囚,强盗持杖不曾伤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贯,为从;不持仗,不
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及窃盗,割车剜房,伤事主,为从;不曾伤事主,
但曾得财;不曾得财,内有旧贼;初犯怯烈司盗驼马牛,为从;略卖良人为奴婢
一人;诈雕都省、行省印;套画省官押字,动支钱粮,干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
上:并杖一百七,流奴儿干。初犯盗驼马牛,为首;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财十
贯以下,经断再犯;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挑剜裨凑宝钞,以真作伪,再犯;
知情买使伪钞,三犯:并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诸犯罪流远逃归,再获,仍流。
若中路遭乱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会赦者,释之。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
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诸配役囚徒,遇闰月,通理之。诸应徒流,未行,
会赦者释之;已行未至,会赦者亦释之。诸囚徒配役,役所停罢者,会赦,免放。
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诸徒罪,昼则带鐐居役,夜则入
囚牢房。其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
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诸徒罪,无配役之所者,发盐司居役。
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
既断还职。诸大小刑狱应监系之人,并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收。诸掌刑狱,辄纵
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纸笔阴阳文字入禁者,罪之。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
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
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
下,鐐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
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
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刊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
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臀受;拷词者,臀若股分受,务令均停。
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
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诸南北兵马司,
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诸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
视,与有司同。
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
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
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祭令
诸国家有事于效庙,凡献官及百执事之人,受誓戒之后,散齐宿于正寝,致
齐于祀所。散齐日治事如故,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
人,不与秽恶事。致齐日惟祀事得行,余悉禁之。诸岳镇名山,国家之所秩祀,
小民辄僣礼犯义,以祈祷亵渎者,禁之。诸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秩礼有常,
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诸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马,辄敢馆谷于内,有司辄敢听讼宴饮于内,
工官辄敢营造于内,并行禁之。诸书院同。诸每月朔望,郡县长吏率其参佐僚属,
诣孔子庙拜谒礼毕,从学官升堂讲说。其乡村市镇,亦择有学问德行可为师长者,
于农隙之时,以教导民。其有视为迂缓而不务者,纠之。
○学规
诸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多寡,以为升迁。博士教
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不称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诸国子生悖慢师长、
及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不告辄出、告假
违限、执事失误、忿戾斗争,并委正、录纠举。除悖慢师长别议,余者初犯戒谕,
再犯、三犯约量责罚。其厨人、仆夫、门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
责。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斋,毋或躐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
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诸国子
监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
三犯除名。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从学正、
录纠举。正、录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周
岁者,并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用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较。汉人
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笃勤者,勒令出学。诸奎章阁授经郎生员,每月
朔望上弦下弦,给假四日;当入宿卫者,给假三日;余有故须请假者,于授经郎
禀说,附历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
会食,第三次于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闻惩戒黜退。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徒,提调正官时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
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作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诸教官在任,侵资
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臧,有忝师席,从廉访司纠之;任满,有司
辄朦胧给由者究之。诸赡学田土,学官职吏或卖熟为荒,减额收租,或受财纵令
豪右占佃,陷没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调官究之。诸贫寒老病之士,必为众所
尊敬者,保申本路体覆无异,下本学养赡,仍移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从提调
官改正。诸各处学校,为讲习作养之地,有司辄侵借其钱粮者,禁之。教官不称
职者,廉访司纠之。诸在任及已代教官,辄携家入学,亵渎居止者,从廉访司纠
之。
诸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
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提调官罚俸有差。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
精通一科者,不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
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诸军官不得擅离部署。
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以闻。诸随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
并从官给粮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诸临阵先退者,处死。诸统军
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
死,虽会赦,罢职不叙。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
背约失期,形分势路,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
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
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
十七,发遣当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等。诸军户告
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司宪之。诸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
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户至于
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万户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
罪解降。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
弟子侄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
略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户婚
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诸系官当差人
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者,论罪。诸僧道还俗,兄弟析居,
奴放为良,未入于籍者,应诸王诸子公主驸马毋拘藏之。民有敢隐藏者,罪之。
诸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于诸王公主驸马呈献者,论罪;诸投下辄滥收者,亦
罪之。诸官吏占人户供给私用者,治罪。
诸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
偿。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
罪之。诸民户流移,所在有司起遣复业,辄以阑遗人收之者,禁之。诸鳏寡孤独,
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
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诸被灾流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失
所在者,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官纠之。诸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至
既经赈济,复聚党持仗,剽劫财物,殴伤平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居
住,有司依前存养,其余有子弟者,验其家口,计程远近,支与行粮,次第押还
元籍,沿路复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断遣。
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者为奴婢,居外附籍
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奴婢者,没入其家财。诸收捕叛乱军人,掠取生口,
并从按治官及军民官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者,给公据付之,无公据者,以掠
良民之罪罪之。诸群盗降附,以所劫掠男女充收捕官馈献者,勿受,仍还为民。
无亲属可收系者,使男女相配,听为民。其留贼所者,悉纵之。诸收到被掠妇人,
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者,有司与之嫁聘,所得聘财,与资妆束。诸军民官辄
隐藏降附人民,不令复业者,罪之。诸籍没人口,元主私典卖者,追收入官,征
价还主。诸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户计者,没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诸
投下所籍户,令出五户丝,余悉勿与。其有横敛于民,从台宪究之。
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
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
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其无妻子者,蠲除之。诸父母在,分财异
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
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疾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司推收税粮。若买主权豪,
官吏阿徇,不即过割,止令卖主纳税,或为分派别户包纳,或为立诡名,但受分
文之赃,笞五十七,仍于买主名下,验元价追征,以半没官,半付告者。首领官
及所掌吏,断罪罢役。诸典卖田宅,须从尊长书押,给据立帐,历问有服房亲及
邻人典主,不愿交易者,限十日批退,违限不批退者,笞一十七。愿者限十五日
议价,立契成交,违限不酬价者,笞二十七。任便交易,亲邻典主故相邀阻,需
求书字钱物者,笞二十七。业主虚张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笞三十七,仍听亲
邻典主百日收赎,限外不得争诉。业主欺昧,故不交业者,笞四十七。亲邻典主
在他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若违例事觉,有司不以理听断者,监察御
史廉访司纠之。诸军官军人不归营屯,到任官员不归官舍,往来使臣不归馆驿,
辄于民家居止,为民害者,行省行台起遣究治。到任官无官舍,出私钱僦居者听。
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
诸婚田诉讼,必于本年结绝,已经务停而不结绝者,从廉访司及本管上司,正官
吏之罪。累经务停,而不结绝者,即与归结,不在务停之限,违者罪亦如之。其
所争田内租入,纳税之外,并从有司收贮,断后随田给付。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
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诸受财
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转卖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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