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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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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以星率去岁积分,余反以减其率,余如度法得一为日,得冬至后晨平见日
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计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
月。金、水各以晨见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见。各以其星初日所加减之分,计后
日损益之数以损益之。讫,乃以加减平见为定见。其加减分皆满行分法为日。以
定见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见去日度,岁星十四,太白十一,
荧惑、镇星、辰星皆十七,晨减、夕加之,得初见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
度及分。荧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为母。(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
分,各以其差疾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依减,伏不注度。顺行出
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约行分,为度分。
交会法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八分。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交限五
百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中限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积月,满交会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毕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气差千六
百五十分。入启蛰,毕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自后日损所加千六百五十分。
入芒种,毕夏至,依平。加之满法,去之。(若朔交入小寒毕雨水,及立夏毕小
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加之。二时已上则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
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
不加气差。)入小暑后,日增所减千二百分。入白露,毕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
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自后日损所减二千一百一十分。减
若不足,加法,乃减之,余为定交分。(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
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余为在内道。
如望差已下,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减交分,余为去后交分。皆三日法约,
为时数。望则月蚀,朔在内道则日蚀。(虽在外道,去交近,亦蚀。在内道,去
交远,亦不蚀。)
置蚀望定小余。入历一日,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
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减之;余日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为月蚀定余。十二
乘之,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得月蚀加时。约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
退日算上。
置蚀朔定小余。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
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减之;为定。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其内道,春,去
交四时已上入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夏,盈加、缩减二百八十;秋,去交十
一时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缩加二百八十;冬,去交
五时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为定余。十二乘之,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
尽,为时余,副之。仲辰半前,以副减法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以
副为差率。季辰半前,以法加副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倍法加副,
为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余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
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
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已上,从十二。(若季辰半
后,孟辰半前,去交六时已上者,皆从其六。六时已下,依数不加。)皆乘差率,
十四除,为时差。子午半后,以加时余;卯酉半后,以减时余;加之满若不足,
进退时法:(孟谓寅、巳、申,仲谓午、卯、酉,季谓辰、未、戌。)得日蚀加
时。
望去交分,冬先后交,皆去二时;春先交,秋后交,去半时;春后交,秋先
交,去二时;夏则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而一,以
减十五,余为月蚀分。
朔去交,在内道,五月朔,加时在南方,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
时外者,不蚀。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西;处暑毕寒露,
后交十三时外,值盈,加时在巳东,皆不蚀。交在外道,先后去交一时内者,皆
蚀。若二时内,及先交值盈、后交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夏去交二时内,加时在
南方者,亦蚀。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春分三日内,
后交二时;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有星伏,土、木去
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蚀。各置去
交分。秋分后,毕立春,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启蛰初日,毕芒种,日损所减千
八百一十分。夏至后,毕白露,日增所减二千四百分。以减去交分,余为不蚀分。
不足减,反相减为不蚀分。亦以减望差为定法。后交值缩者,直以望差为定法。
其不蚀分,大寒毕立春,后交五时外,皆去一时。时差值减者,先交减之,后交
加之。时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
一,以减十五,余为日蚀分。
置日月蚀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为刻
率,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为法而一。值盈,反其损益;值缩,
依其损益。皆损益其副,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
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为复满。
卷二十六 志第十六
◎历二
高宗时,《戊寅历》益疏,淳风作《甲子元历》以献。诏太史起麟德二年颁
用,谓之《麟德历》。古历有章、蔀,有元、纪,有日分、度分,参差不齐,淳
风为总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损益中晷术以考日至,为木浑图以测黄道,余因刘
焯《皇极历》法,增损所宜。当时以为密,与太史令瞿坛罗所上《经纬历》参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诏二年元日用甲申,故进以癸未晦
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载初,用周正,以十二月为腊月,建寅月为一月。神
功二年,司历以腊为闰,而前岁之晦,月见东方,太后诏以正月为闰十月。是岁,
甲子南至,改元圣历。命瞿坛罗作《光宅历》,将用之。三年,罢作《光宅历》,
复行夏时,终开元十六年。
《麟德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积二十六万九千八百八十算。
总法千三百四十。
期实四十八万九千四。
常朔实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一。(加三百六十二曰盈朔实,减三百五十一曰
朒朔实。)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实乘积算,为期总。如总法得一,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
至。累加日十五、小余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气。六乘小余,辰率而一,
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时。
以常朔实去期总,不满为闰余。以闰余减期总,为总实,如总法得一,为日。
以减冬至,得天正常朔。又以常朔小余并闰余,以减期总,为总实。因常朔加日
二十九、小余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七、小余五百一十二太,得上弦。
又加,得望及下弦。
进纲十六。(秋分后。)
退纪十七。(春分后。)
各以其气率并后气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纲纪除之,为末率。二率相减,余
以十二乘之,纲纪除,为总差。又以十二乘总差,纲纪除之,为别差。以总差前
少以减末率,前多以加末率,为初率。累以别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减初率,
为每日躔差及先后率。乃循积而损益之,各得其日定气消息与盈朒积。其后无
同率,因前末为初率;前少者加总差,前多者以总差减之,为末率。余依术入之。
各以气下消息积,息减、消加常气,为定气。各以定气大小余减所近朔望大
小余,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约其余,相从为辰总。其气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
初率,十二而一,为总率。前多者,以辰总减纲纪,以乘十二,纲纪而一,以加
总率,辰总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总再乘别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
总率。乃以先加、后减其气盈朒积为定。以定积盈加、朒减常朔弦望,得盈
朒大小余。
变周四十四万三千七十七。
变日二十七,余七百四十三,变奇一。
变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总实,满变周,去之;不满者,奇法而一,为变分。盈总法从日,
得天正常朔夜卒入变。加常朔小余,为经辰所入。因朔加七日、余五百一十二、
奇九,得上弦。转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满变日及余,去之。又以所入盈
朒定积,盈加、朒减之,得朔、弦、望盈朒经辰所入。
以离程与次相减,得进退差;后多为进,后少为退,等为平。各列朔、弦、
望盈朒经辰所入日增减率,并后率而半之,为通率。又二率相减,为率差。增
者以入变历日余减总法,余乘率差,总法而一,并率差而半之;减者半入余乘率
差,亦总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余,总法除,为经辰变率。半之,以速减、
迟加入余,为转余。增者以减总法,减者因余:皆乘率差,总法而一;以加通率,
变法乘之,总法除之,以速减、迟加变率,为定率。乃以定率增减迟速积为定。
其后无同率,亦因前率。应增者,以通率为初数,半率差而减之,应损者,即为
通率。其历率损益入余进退日者,分为二日,随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
减变率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
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
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视入余初数,已下为初,已上以初数减之,余为末。
各以入变迟速定数,速减、迟加朔、弦、望盈朒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其
日。加其常日者为盈,减其常日者为朒。各为定大小余,命日如前。乃前朔、
后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课,据实为准;损不侵朒,益不过盈。
定朔日名与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无中气者为闰月。(其元日有交、加时
应见者,消息前后一两月,以定大小,令亏在晦、二,弦、望亦随消息。月朔盈
朒之极,不过频三。其或过者,观定小余近夜半者量之。)
黄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虚,十度。
危,十六度。营室,十八度。东壁,十度。奎,十七度。娄,十三度。胃,十五
度。昴,十一度。毕,十六度。觜觿,二度。参,九度。东井,三十度。舆鬼,
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张,十七度。翼,十九度。轸,十八度。角,
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
度去之,各得定气加时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气小余,总法而一,进加、退减小余,为分;以减加时度,
为气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进加、退减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余副
之;以乘躔差,总法而一,进加、退减其副,各加夜半日躔,为加时宿度。
合朔度,即月离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
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讫,半其分,
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时月离。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变日及余,定朔有进退日
者,亦进退一日,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变余乘进退差,总法而一,进加、退减离程,为定程。以定朔弦
望小余乘之,总法而一,以减加时月离,为夜半月离。求次日,程法约定程,累
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为晨分。以减定程,为昏分。其夜半月离,朔
后加昏为昏度,望后加晨为晨度。其注历,五乘弦望小余,程法而一,为刻。不
满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置其气屈伸率,各以发敛差损益之,为每日屈伸率。差满十,从分;分满十,
为率。各累计其率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纲纪除之,为刻差。各半之,以
伸减、屈加晨前刻分,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为夜刻。以减一百,为昼刻。以
三十四约刻差,为分;分满十,为度。以伸减、屈加气初黄道去极,得每日。以
昼刻乘期实,二百乘,总法除,为昏中度。以减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余
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计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游交终率千九十三万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约终三万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交中万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奇五
十六半。
亏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实望万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后准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前准万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总实,以奇率乘之,满终率去之;不满,以奇率约,为入交分。加天正常
朔小余,得朔泛交分。求次朔,以亏朔加之。因朔求望,以实望加之。各以朔望
入气盈朒定积,盈加、朒减之;又六十乘迟速定数,七百七十七除,为限数;
以速减、迟加,为定交分。(其朔,月在日道里者,以所入限数减迟速定数,余
以速减、迟加其定交分。而出日道表者,为变交分。不出表者,依定交分。其变
交分三时半内者,依术消息,以定蚀不。)交中已下者,为月在外道;已上者,
去之,余为月在内道。其分如后准已下,为交后分;前准已上者,反减交中,余
为交前分。望则月蚀,朔在内道则日蚀。百一十二约前后分,为去交时。置定朔
小余,副之。辰率约之,以艮、巽、坤、乾为次,命算外。其余,半法已下为初;
已上者,去之,为末。初则因余,末则减法,各为差率。月在内道者,益去交时
十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为差。其朔,在二分前后一气内,即以差为
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气数倍之,又三除去交时增
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减,近夏至艮巽以减、坤乾以加其差,为定差。艮、
巽加副,坤、乾减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时数,以乘差率,十四而一,为差。
艮、坤以减副,巽、乾以加副,为食定小余。望即因定望小余,即所在辰;近朝
夕者,以日出没刻校前后十二刻半内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应蚀。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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