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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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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为定合加时星度。
又置定合日算,以冬至大小余加之,天正经朔大小余减之。(其至朔小余,
皆先以四约之。若大余不足减,又以爻数加之,乃减之。)余满四象之策除,为
月数。不尽者,为入朔日算。命月起天正、日起经朔算外,得定合月、日。(视
定朔与经朔有进退者,亦进减、退加一日为定。)
置常合及定合应加减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乃以加减其平合入爻算,
满若不足,进退爻算,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后诸变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
变初日所入。如平合求进退定数,乃以乘数乘之,除数除之,各为进退变率。
五星变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损益率、历度(乘数、除数)
○岁星
合后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迟,二日益疾九分。
历,一度三百五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迟六分。历,九
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留:二十七日。历,二度二百二十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
一。)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疾十一分。历,三度
四百七十五分。(乘数四百七十,除数四百三。)
后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迟十一分。历,三度
四百七十五分。(乘数五百一十,除数四百六十七。)
后留:二十七日。历,三度二百一十分。(乘数二百七十,除数二百二十二。)
后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迟,五日益疾六分。历,九度三
百三十七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七。)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迟九分。
历,一度三百五十八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荧惑
合后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
迟七分。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迟四分。历,百一十三
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迟: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迟四分。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
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前留:十三日,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前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迟,六日益疾五分。历,十六度
三百六十七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疾,六日益迟五分。历,十六度
三百六十七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留:十三日。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迟: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迟,日益疾四分。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
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后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迟,九日益疾四分。历,百一十三
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先迟,五日益
疾七分。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镇星
合后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迟,二日益疾九分。
历,四百八十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前顺: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疾,六日益迟五分。历,二度六
百二十三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历,一度二百八分。(乘数十,除数九。)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迟,七日益疾一分。历,一度五百
三十一分。(乘数二十,除数十七。)
后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迟一分。历,一度五百
三十一分。(乘数五,除数四。)
后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历,一度二百八分。(乘数二十,除数一十七。)
后顺: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迟,六日益疾五分。历,二度六
百二十三分。(乘数十,除数九。)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疾,二日益迟九分。
历,四百八十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太白
晨合后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迟,三日
益疾十六分。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疾,五日益迟九分。历,百七十一度
(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历,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五十
六。)
夕迟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迟十分。历,四十二度。(乘
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三十七。)
夕留:八日。历,八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九十二。)
夕退:十日,退五度。先迟,日益疾九分。历,十度。(乘数五百一十五,
除数八十六。)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先疾,日益迟十五分。历,六度。(乘数五百一
十五,除数八十四。)
夕合后伏:六日,退五度。先迟,日益疾十五分。历,六度。(乘数五百一
十五,除数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迟九分。历,十度。(乘数五百一十五,
除数八十四。)
晨留:八日,历八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六。)
晨迟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迟,日益疾十分。历,四十二度。(乘
数五百一十五,除数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历,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三十
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迟,五日益疾九分。历,百七十一度。
(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
益迟十六分。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辰星
晨合后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迟,日益疾
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迟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二
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五,除数百九十四。)
夕迟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迟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
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迟,日益疾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
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七。)
夕合后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迟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
五百,除数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八。)
晨迟行:六日,行四度。先迟,日益疾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
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迟,日益疾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四
百九十二,除数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迟
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进退变率与后变率。同名者,相消为差。在进前少,在退前多,各
以差为加;在进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为减。异名者,相从为并。前退后进,
各以并为加;前进后退,各以并为减。逆行度率则反之。皆以差及并,加、减日
度中率,各为日度变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减度中率,为变率。其
日直因中率为变率,勿加、减也。)
以定合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以同名者相消为
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缩
减其合后伏度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变率,亦以后日度盈减、缩加其后疾日
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变率。(金水夕合,反其加减。留退亦然。)其二留
日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之变率。(谓以
所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之数减之。已下加、减准此。)退行度之变率,
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数,各加、减本疾度之变率。(其土、木二星,既无
迟、疾,即加、减前、后顺行度之变率。)其水星疾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
即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即侵减迟
日变率;若多于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数为日,以加留日变率。)各加、减变率讫,
皆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后辈之。(辈,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满全
为日。有余转配其诸变率。不加减者,皆依变率为定率。)
置其星定合余,以减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
时度,得定合后夜半星度及余。(自此各依其星计日行度,所至皆从夜半为始。)
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顺加、退减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满其法从行分。伏不注度,
留者因前,退则依减。顺行出虚,去六虚之差。退行入虚,先加此差。(六虚之
差,亦四而一,乃用加减。)讫,皆以转法约行分,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
度定率,或加或减,益疾益迟,每日渐差,不可预定。今且略据日度中率,商量
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缩,即差数合随而增损,当先检括诸变定率与中率相较近者
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为主。自余诸变,因此消息,加、减其差,各求
初、末行分。循环比较,使际会参合,衰杀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为主,前后
诸变,准此求之。其合前伏,虽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与后算不叶者,皆从后
算为定。其初见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与星辰相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
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见。各减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顺之
初,后顺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见、伏之初日,注历消息定
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以所差日乘定日率,为法。实如法而
一,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从其分,如日定率而一,为平行度分。
减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以加、减平行分,(益疾者,以
差率减平行为初日,加平行为末日;益迟者,以差率加平行为初日,减平行为末
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与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减一,以
所差分乘之,为实。倍所差日,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不尽者,因为小分。
然后为差率。)
置初日行分,益迟者,以每日差累减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
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当令同之,乃用加、减。)
其先定日数而求度者,减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减
初日行分,(益迟减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为度。不尽
者,为行分,得从初日至所求日积度及分。
若先定度数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从之。八之,如每日
差而一,为积。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减之,(益迟者加之,益疾者减之。)
如每日差而一,为率。令自乘,以积加、减之。(益迟者以积减之,益疾者以积
加之。)开方除之,所得以率加、减之。(益迟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减之。)
乃半之,得所求日数。(开方除者,置所开之数为实。借一算于实之下,名曰下
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于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实。
毕,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后商于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并方。命后
商以除实。毕,隅从方法折下,就除如前开之。)
五星前变,入阳爻,为黄道北;入阴爻,为黄道南。后变,入阳爻,为黄道
南;入阴爻,为黄道北。(其金、水二星,以夕为前变,晨为后变。各计其变行,
起初日入爻之算,尽老象上爻未算之数。不满变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数以变行日
定率乘之,如变行度常率而一,为日。其入变日数与此日数已下者,星在道南北
依本所入阴阳爻为定。过此日数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执历》者,出于西域。开元六年,诏太史监瞿坛悉达译之。断取近距,
以开元二年二月朔为历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余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
三。历首有朔虚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无余分。日去没分九百分度之十
三。二月为时,六时为岁。三十度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义;望后曰
黑博义。其算皆以字书,不用筹策。其术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为法。名数诡
异,初莫之辩也。陈玄景等持以惑当时,谓一行写其术未尽,妄矣。
卷二十九 志第十九
◎历五
宝应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蚀三之一。官历加时在日出后,有交,不署蚀。代
宗以《至德历》不与天合,诏司天台官属郭献之等,复用《麟德》元纪,更立岁
差,增损迟疾、交会及五星差数,以写《大衍》旧术。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
帝为制序,题曰《五纪历》。
其与《大衍》小异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极疾,合于亥正,朔不进,
则朔之晨,月见东方矣。依《大衍》,戌初进初朔,则朔之夕,月见西方矣。当
视定朔小余不满《五纪》通法,如晨初余数减十刻已下者,进以明日为朔。一也。
以三万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从之,二千四百而一,为晨初
余数。二也。阳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
蚀。三也。月蚀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数,视月道同名者,交前为加,交后为减;
异名者,交前为减,交后为加,各以加减去交分。又交前减一辰,交后加一辰,
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八十约之,得蚀分。四也。日蚀
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数,十五而一,以减百四,余为定法。以蚀差减去交分。又
交前减两辰,余为阴历蚀。其不足减者,反减蚀差。在交后减两辰,交前加三辰,
余为类同阳历蚀。又自小满毕小暑,加时距午正八刻外者,皆减一辰;三刻内者,
皆加一辰。自大寒毕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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