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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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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虚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万八千一百九十。

度数,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朔虚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数,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周率

除之,得一,星合往年。二,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合余减周率为度分。

金、水积合,奇为晨,耦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满合月法从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去积月,余为

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命以天正

算外,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会数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

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度,不尽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数加月数,以月余加月余,满合月法得一月,不满岁中,即合其年,满

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大小余,加合月大小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

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求后入月日术

以入月日、日余,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满其

虚分者,减一日。后小余满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

其余则后合,入月日也。

求后度

以度加度,度余加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见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见行四十度。(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火:伏百四十三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

见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见行三百二十度。(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土:伏三十三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见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见行十五度。(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金:晨伏东方八十二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西方。二百四十六日。(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晨伏行百度。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东方。(日度加西。伏十日,退八度。)

水:晨伏三十三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西方。三十二日。(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伏行六十五度。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东方。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及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

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余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

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

行分也。留者承前,递则减之,伏不尽度,经斗除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

前后相御。凡言如盈约满,皆求实之除也;去及除之,取尽之除也。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

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

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

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而顺,日行五十

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

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

百七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

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与日合,伏,顺,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

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

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

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

度。复留,十一日而顺,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复顺,疾,日行十

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

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

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

八分。

土: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

百九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三十五分之三,

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

六度。复三十四日而顺,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十

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

而与日合也。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

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与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日行五分

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

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

更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后,晨

伏东方。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

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

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更顺,减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顺。

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

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与日合。

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更逆,疾,一

日退一度。留,不行二日。旋,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顺。疾,

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六日六百四

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与日合,一

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

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

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

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迟,九日退七度,与日合。凡再合一

终,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

 卷十八 志第八

◎律历下

魏尚书郎杨伟表曰:“臣览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

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

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

于境内。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徵》。由此观之,审

农时而重人事,历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鹜,告朔之羊,废而不绍,

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

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

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

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

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

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

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

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

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

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以蚀朔,详而精之,更建

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

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

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

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

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

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

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

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常改革不已。”

壬辰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已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百一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

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

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

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

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

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

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

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也。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

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

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

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小余

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

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在中节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数、限数以

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

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

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

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

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千二百四十二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数千二百五十四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节限数千二百三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三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节限数千一百七十二间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数千一百二十二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限数千六十五间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数千八间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节限数九百五十一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数九百间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七间限八百四十

小满四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三间限八百一十二

芒种五月节限数八百间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数七百九十八间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节限数八百五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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