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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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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之变宫也。然则正声之调,

孔转下转浊;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

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徵为羽。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

清角。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蕤宾为商,(正也。)林钟为角,

(非正也。)南吕为变徵,(非正也。)应钟为徵,(正也。)黄钟为羽,(非

正也。)太蔟为变宫。(非正也。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应,余四声非

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短者四之,(其余十笛,

皆四角也。)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长短大小不合

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

取其声均合。)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变也。(宫有

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

令下者也。四曰变徵,远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

徵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语》

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周语》曰:“二间

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语》

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林

钟亦如之。)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语》

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尺六寸。(《周语》曰:“夷则

所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周语》曰:

“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周语》曰:“无射

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语》

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始知后汉

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余。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

《周礼》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汉世故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

甚韵。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

音。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为

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

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

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

尺五寸八分。

 卷十二 志第二

◎历中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

云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

象所寄,是为日月。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历所以拟天行

而序七耀,纪万国而授人时。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

占月。少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

北正黎司地。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故《虞书》曰:

“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

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

万物群生,蒙其利泽。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

秦兼天下,自以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

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

废坏,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乃诏遂等造汉历。选邓平、长乐

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其法积八

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

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

律历,以平为太史丞。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

“令阴阳不调,更历之过”。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

十余人杂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气。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

上林清台,课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寿王课疏远。又汉元年不用黄

帝《调历》,效劾寿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

一。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时,刘向总六

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

尽精巧,非其实也。班固谓之密要,故汉《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

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

及秦时有人所造。其术斗分多,上不可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

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朱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

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

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

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

遂下诏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史官用《太初》邓平

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冬

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狱断大

刑,于气已逆;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

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于是《四分法》施行。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

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

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

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官漏九日增减

一刻,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

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安

帝延光三年,中竭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太初》。尚书

郎张衡、周兴皆审历,数难诵、丰,或不能对,或云失误。衡等参案仪注,考往

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诏下公卿详议。太尉恺等参议:“《太初》过天一

度,月以晦见西方。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

不可用。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议者不同。尚书令忠上奏:“天

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亶等遂寝。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等言:“历元不正,故盗贼

为害。历当以甲寅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经纬明文。”诏下三府,与儒林

明道术者详议。群臣会司徒府集议。议郎蔡邕曰:“历数精微,术无常是。汉兴

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

行之百八十九岁,孝章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为非,甲寅为

是。按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则殷历元

也。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

杂候清台,课在下第。《太初》效验,无所漏失。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

前者也。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故延光中,亶诵亦非《四分》,言当用甲寅元,公卿参议,竟不施行。且三光之

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通于古,亦犹古术不能下

通于今也。又光、晃以《考灵耀》为本,二十八宿度数至日所在,错异不可参校。

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岁,而光、晃言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元和诏

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三公从邕议,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

诏书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历数之术,若心所不达,虽复通人前识,无救其为敝也。是以

多历年岁,未能有定。《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积代不悟,徒云建历

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谶纬,遂关治乱,此之为蔽,亦已甚矣。刘歆《三统法》

尤复疏阔,方于《四分》,六千余年又益一日。扬雄心惑其说,采为《太玄》,

班固谓之最密,著于《汉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

有余年”。曾不忆刘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历,几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门候刘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阔,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

四十五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迟疾历以步月行。方于《太初》、《四分》,

转精微矣。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

《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五为斗分。其后尚书令陈群奏,

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

大魏受命,宜正历明时。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

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按三公议,皆综

尽曲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璇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

奏可。明帝时,尚书郎杨伟制《景初历》,施用至于晋、宋。古之为历者,邓平

能修旧制新,刘洪始减《四分》,又定月行迟疾,杨伟斟酌两端,以立多少之衷,

因朔积分设差,以推合朔月蚀。此三人,汉、魏之善历者,然而洪之迟疾,不可

以检《春秋》;伟之五星,大乖于后代,斯则洪用心尚疏,伟拘于同出上元壬辰

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历数,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四月。其

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祭祠、烝尝,巡狩、搜田,分至启

闭,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杨伟表曰:“臣揽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

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

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

内。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

时而重人事者,历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

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

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

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

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

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

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

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

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

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

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

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

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

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

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

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

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

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

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日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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