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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1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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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相仍,乞少停止。”南京礼部尚书童轩复陈工役之苦。吏部尚书林瀚亦言:
“两畿频年凶灾,困於百役,穷愁怨叹。山、陕供亿军兴,云南、广东西征发剿
叛。山东、河南、湖广、四川、江西兴造王邸,财力不赡。浙江、福建办物料,
视旧日增多。库藏空匮,不可不虑。”帝皆纳其言,然不能尽从也。武宗时,乾
清宫役尤大。以太素殿初制朴俭,改作雕峻,用银至二千万馀两,役工匠三千馀
人,岁支工食米万三千馀石。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霁诸殿,御马临、钟鼓
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药库皆鼎新之。权幸阉宦庄园祠墓香火寺观,工部复窃官
银以媚焉。给事中张原言:“工匠养父母妻子,尺籍之兵御外侮,京营之军卫王
室,今奈何令民无所赖,兵不丽伍,利归私门,怨丛公室乎?”疏入,谪贵州新
添驿丞。世宗营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其后增十
数倍,斋宫、秘殿并时而兴。工场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
万。其时宗庙、万寿宫灾,帝不之省,营缮益急。经费不敷,乃令臣民献助;献
助不已,复行开纳。劳民耗财,视武宗过之。万历以后,营建织造,溢经制数倍,
加以征调、开采,民不得少休。迨阉人乱政,建第营坟,僣越亡等,功德私祠遍
天下。盖二百馀年,民力殚残久矣。其以职役优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
丁。万历时,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赋税蠲免,有恩蠲,有灾蠲。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
伤,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
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乾往振,迁延
半载,怒而诛之。青州旱蝗,有司不以闻,逮治其官吏。旱伤州县,有司不奏,
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孝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振贷,帝命行人驰驿往,且谕
户部:自今凡岁饥,先发仓庾以贷,然后闻,著为令。”在位三十馀年,赐予布
钞数百万,米百馀万,所蠲租税无数。成祖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罪不宥。又敕朝廷岁遣巡视
官,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者,遣人驰谕之,言:
“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能效汉汲黯耶?”宣宗时,户部请
核饥民。帝曰:“民饥无食,济之当如拯溺救焚,奚待勘。”盖二祖、仁、宣时,
仁政亟行。预备仓之外,又时时截起运,赐内帑。被灾处无储粟者,发旁县米振
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鬻子女者,官为收赎。且令富人蠲佃户租。大户贷
贫民粟,免其杂役为息,丰年偿之。皇庄、湖泊皆驰禁,听民采取。饥民还籍,
给以口粮。京、通仓米,平价出粜。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建官舍以处流民,给
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其恤民如此。世
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灾荒疏至,必赐蠲振,不敢违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减其数。
纳米振济赎罪者,景帝时,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减三之一,馀递减有差。
捐纳事例,自宪宗始。生员纳米百石以上,人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
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武宗时,富民纳粟振济,千石以上
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
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报灾之法,洪武时不拘时限。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
九月终。万历时,又分近地五月、七月,边地七月、九月。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
减。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云。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漕运仓库
历代以来,漕粟所都,给官府廪食,各视道里远近以为准。太祖都金陵,四
方贡赋,由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自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支运,
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运粮三百万石於汴梁。已而大
将军徐达令忻、崞、代、坚、台五州运粮大同。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发
莱州洋海仓饷永平卫。其后海运饷北平、辽东为定制。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
陕西,自陕西转饷宁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贵纳米中盐,以省远运。於时各路
皆就近输,得利便矣。
永乐元年纳户部尚书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陈州
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黄河抵八柳树,车运赴卫河输北平,与海运相参。时驾
数临幸,百费仰给,不止饷边也。淮、海运道凡二,而临清仓储河南、山东粟,
亦以输北平,合而计之为三运。惟海运用官军,其馀则皆民运云。
自浚会通河,帝命都督贾义、尚书宋礼以舟师运。礼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
辄败,乃造浅船五百艘,运淮、扬、徐、兖粮百万,以当海运之数。平江伯陈瑄
继之,颇增至三千馀艘。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湖广、浙江民运
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輓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
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可三百万馀石,名曰支运。支
运之法,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通数年以为裒益,
期不失常额而止。由是海陆二运皆罢,惟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
水次,兑粮三十万石,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输蓟州而已。不数年,官军
多所调遣,遂复民运,道远数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书黄福建议复支运法,乃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百五
十万石於淮安仓,苏、松、宁、池、庐、安、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於徐州
仓,应天、常、镇、淮、扬、凤、太、滁、和、徐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於临清仓,
令官军接运入京、通二仓。民粮既就近入仓,力大减省,乃量地近远,粮多寡,
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给官军。惟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用
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粮运德州仓,其后
山东、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
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
群臣会议。吏部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
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
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
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
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弊,敕户部
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
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耗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
京仓贮十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
德四仓支运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
粮仍属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
入庾率兑斛面,且求多索,军困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
“律令明言,收粮令纳户平准,石加耗不过五升。今运军愿明加,则仓吏侵害过
多可知。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后从督仓中官言,
加耗至八升。久之,复溢收如故,屡禁不能止也。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
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由
支运改兑者七十万石。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十七万七千七百石。通
计兑运、改兑加以耗米入京、通两仓者,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隶正
粮独百八十万,蓟州一府七十万,加耗在外。浙赋视苏减数万。江西、湖广又杀
焉。天津、苏州、密云、昌平,共给米六十四万馀石,悉支兑运米。而临、德二
仓,贮预备米十九万馀石,取山东、河南改兑米充之。遇灾伤,则拨二仓米以补
运,务足四百万之额,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
外,复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徐、临、德四仓支运七十万石
之米,悉改水次交兑。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然是时,司仓者
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运军展转称贷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
之苦,言:“各直省运船,皆工部给价,令有司监造。近者,漕运总兵以价不时
给,请领价自造。而部臣虑军士不加爱护,议令本部出料四分,军卫任三分,旧
船抵三分。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军
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馀丁充之,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艰
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之苦也。其所称贷,
运官因以侵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夺。
今宜加造船费每艘银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少苏。”
诏从其议。五年,户部尚书叶淇言:“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民买漕米,每石
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岁供宣、大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去岁,苏
州兑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银一两。今请推行於诸府,而稍差其直。灾重者,石
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北直隶三处岁供之数,而收三处
本色以输京仓,则费省而事易集。”从之。自后岁灾,辄权宜折银,以水次仓支
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六七钱为率,无复至一两者。
先是,成化间行长运之法。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军就水次兑支,计省
加耗输輓之费,得馀米十万石有奇,贮预备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
史以兑支有弊,请令如旧上仓而后放支。户部言:“兑支法善,不可易。”诏从
部议,以所馀就贮各卫仓,作正支销。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
自运临、德二仓,令官军支运。正德二年,漕运官请疏通水次仓储,言:“往时
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以待卫军支运,后改附近州县水次交兑。已而并支
运七十万石亦令改兑。但七十万石之外,犹有交兑不尽者,民仍运赴四仓,久无
支销,以致陈腐。请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粮米三十五万石,折银解京,而令
三省卫军赴临、德等仓,支运如所折之数。则诸仓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运。
岁漕额外,又得三十五万折银,一举而数善具矣。”帝命部臣议,如其请。六年,
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请复支运法。户部议,支运法废久,不可卒复,事遂
寝。
临、德二仓之贮米也,凡十九万,计十年得百九十万。自世宗初,灾伤拨补
日多,而山东、河南以岁歉,数请轻减,且二仓囤积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议屡兴,
而仓储渐耗矣。嘉靖元年,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僦舟车
之费,不必装鞘印封,计算羡馀,以苦漕卒。给事、御史交驳之。户部言:“科
道官之论,主于防奸,是也。但轻赍本资转般费,今虑官军侵耗,尽取其赢馀以
归太仓,则以脚价为正粮,非立法初意也。”乃议运船至通州,巡仓御史核验,
酌量支用实数,著为定规。有羡馀,不输太仓,即用以修船,官旗渔蠹者重罪。
轻赍银者,宪宗以诸仓改兑,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锐,故有
锐米;自随船给运四斗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凡四十四万五千馀两。后颇入太
仓矣。隆庆中,运道艰阻,议者欲开胶莱河,复海运。由淮安清江浦口,历新坝、
马家壕至海仓口,径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报,以水多沙
碛而止。
神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
喉。自兑运久行,临、德尚有岁积,而淮、徐二仓无粒米。请自今山东、河南全
熟时,尽徵本色上仓。计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
止。”从之。当是时,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馀石。
而抚臣议载留漕米以济河工,仓场侍郎赵世卿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
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纳愆期,不复有京师矣。”盖灾伤折银,本
折漕粮以抵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
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
七十,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
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
其过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
运官降罚。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
囤。世宗定过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
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
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
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
抵换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
小患把总勘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
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稽留
违限。一遇河决,即有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
至有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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