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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明朝三百年-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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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手工业各部门的生产规模在前代基础上继续有所扩大,技术也有所提高。如制瓷业中以吹釉法代替过去的刷釉法,施釉更加均匀光泽,有利于烧制大型瓷器。采矿业较多地使用火药爆破技术,冶炼业则广泛利用煤为燃料,并使用活塞式木风箱。丝织业中改进了提花织机,使织品档次提高,更加富于变化。印刷业中铜活字普遍使用,套印和饾版、拱花技巧的发展,可以印出非常精美的彩图。明初沿袭元制,官手工业发达,工匠单立为匠户,世代不得脱籍。其中少量为在京的住坐匠,无工作自由,每月定期服役;大部分为各地轮班匠,轮流至京服役,四年一次,每次三月,往返路费自理,其余时间可以自行从事手工业生产。明朝中叶以后,工匠逐渐可以纳银代役,身份趋于自由。

明代腰机花楼机明朝后期,在若干手工业部门中出现了使用雇佣劳动进行较大规模工场式生产的经营手段,这也就是学术界习称的“资本主义萌芽”。这方面较早的记载见于苏州丝织业。当地已织绢为生的“机户”多达数万家,其中大部分仍属家庭手工业性质,但一部分经营成功、扩大生产规模的人已发展为拥有织机数十张、雇佣工人数十上百名的手工工场主。工场中的劳动者“织工”完全脱离了生产资料,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得业则生,失业则死”,形成“机户出资,织工出力,相依为命”的状况(见《明神宗实录》卷361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而且他们与雇主并无主奴、师徒一类依附关系,基本上都是“自食其力之良民”,是“利其雇募”而来的自由劳动者。类似的生产关系,在明后期南方一些地区的榨油、制瓷、矿冶、造纸等行业中均有出现。一些商人插足于棉织、丝织生产,通过贷款、预付原料、提供织机等方式,以包买商的身份控制了一批家庭手工业者,将他们变成在家工作的雇佣工人。不过就总体而言,这种出于市场需求、以自由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规模化生产,在明朝仍然只是出现于局部范围的局部行业,尚不足以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导向。

商品经济的繁荣(1)



明代都市绸缎店

明人绘《货郎图》

自明朝中期起,商品经济呈现出空前繁荣的局面,进入了继西汉、宋朝之后的第三个高峰。除明清之际因战乱一度受到破坏外,这一高峰基本上持续到了清朝。如上文所述,由于农民多种经营现象的推广,很多地方的农业染上了商业色彩,农产品主要面向市场而并非自己消费,同时粮食商品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全国各地区的商业联系,也引起了明代黑漆嵌螺钿山水人物图盘明代白玉螭龙杯农业各部门及其与手工业相关部门之间的连锁反应和相互依赖。许多重要商品的贸易,已不再局限于地方局部范围内的狭小市场,而是被长途贩运到很远的地方销售,乃至行销全国。奢侈品在商品总量中仍占一定比例,但人民日常生活用品仍然占据了市场流通总额的大部分,尤以粮食、棉花、棉布、生丝、丝织品、盐、茶七类物品为商品中的大宗。

在国内贸易发展的基础上,海外贸易的需求日益强烈。明朝中期,有关禁海、开海的斗争由地方达到中央,私人海外贸易与倭寇合流,成为影响沿海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这种情况为前所未有。隆庆年间开放海禁之后,大批中国商品以东南亚为跳板流入欧洲和美洲,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影响了欧洲工业技术的革新,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做出了贡献。与海外贸易的发展相联系,白银货币化成为明朝后期乃至清朝引人瞩目的现象。明初以铜钱、纸钞为法定货币,白银在禁止流通之列。但纸钞因政府未能控制投放量而导致信用下降,渐至名存实亡,铜钱则因币材缺乏,铸币量难以满足流通的需要。明朝中期,朝廷被迫弛用银之禁,而通过海外贸易大量流入中国的白银恰好弥补了国内银矿不足的缺陷。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即规定赋税折银征收,说明民间使用白银已比较普遍。大额交易通用白银,政府财政也以白银为计算单位。白银作为货币,具有不变质、易分割、价值高等优点,其货币化本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商业资本日益膨胀的趋势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人集团,其中尤以南方的徽商和北方的西商最为著名。徽商出于安徽南部的徽州府(治今安徽歙县),其地属山区,人多而耕地少,居民遂多出外经营工商业谋生。当地物产丰富,木器、漆器、茶、文具之类特产都驰名全国,为商业资本的积累提供了物质条件。全国经济最发达地区苏、浙邻近徽州,交通便利,成为其绝好的商业市场。在上述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徽商实力勃兴,明代钱币长江中下游地区至有“无徽不成镇”之谚。部分徽商还把经营方向发展到海外,嘉靖倭患的著名首领许栋、王直、徐海等都是徽商出身。久之经商成为徽州普遍的风气,“其俗男子受室后,尊者即督令行贾,无赢折皆不得速归,久者数十年,近亦逾纪”(见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13《王彦孝妻金氏墓碣》)。他们的商业活动以贩盐为主,亦兼营粮、棉、丝、茶等多种贸易,很多人通过与官府的合作演变为豪富特权商人。西商主要是指山西和陕西商人,他们在明朝通过经营边防军需物资起家,积累了大量资本,势力经久不衰。此外其他地方还有很多较小规模的商人集团,其经商活动大都带有地域性、宗族性的共同特点。

宋朝时开始出现的地方性镇市、集市(草市),在明中叶以后有了更大的发展,几乎遍及全国,对各地自然经济起到了一定的调剂作用。一部分地理位置较好的镇市,明代都市绸缎店人口逐渐聚集,越来越多地吸引外地商业资本,逐渐发展为专业性市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区工商业中心的性质。这类市镇以江南地区最为普遍,如以棉织业为主的松江朱泾镇、以丝织业为主的苏州盛泽镇、湖州南浔镇,都是人烟繁庶,名闻全国。到明朝末年,四所规模巨大的专业性市镇——广东佛山镇、江西景德镇、湖北汉口镇、河南朱仙镇合称“天下四大镇”,俨然已成为新兴的商业城市。它们与作为州县治所的传统城市不同,行政级别低下,机构设置简单,完全是因为经济发展而崛起的工商业中心。即使是传统的政治型城市,如北京、南京、杭州、广州之类,由于城市经济的繁荣,其本身的经济职能也在明显强化。由城市到市镇,再到星罗棋布的乡村集市,构成了一个个较大的地区贸易网络。

与商品经济的繁荣相联系,明朝中叶以下的社会风气也出现了显著变化。在明朝后期一些人看来,嘉靖前后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时代。成书于神宗万历时期的《歙志风土论》在这方面的论述颇具代表性。其中赞誉明孝宗弘治年间“家居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为“一时之三代”。至武宗正德末、世宗嘉靖初“则稍异矣,出贾既多,土田不重,操赀交捷,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自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至嘉靖末、穆宗隆庆初“则尤异矣,末富居多,本富尽少,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起者独雄,落者辟易”。到万历时“则迥异矣,富者百人而一,贫者十人而九,贫者不能敌富,少者反可以制多。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9册《凤宁徽备录》)。这一类对明朝后期百年之间社会风气变化的叙述,在其他一些地区的方志里也颇不乏见。归纳而言,变化主要表现在农业人口“弃本逐末”,工商业竞争激烈,金钱崇拜和追求奢侈高消费之风盛行,逾越礼制现象日趋普遍,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受到猛烈冲击等方面。这些变化趋势清朝前期在政府干预下一度有所遏制,但社会风气毕竟已不能回到明朝前期的“三代”阶段。相反只要政府控制稍有放松,这些趋向即有继续发展的态势。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中期以下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确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商品经济的繁荣(2)

明人绘《货郎图》另一方面,明朝商品经济的繁荣仍然带有严重的局限性。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结构虽以自给自足为主,但本身也能够容纳一定程度的商品生产。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农户作为剩余产品向市场提供的商品,在其总产品中所占份额很小。但由于农民人数众多,其剩余产品总量大大超出独立手工业者的产品总量,因此农民实际上成为社会商品的主要提供者。他们以织助耕,以副养农,可以使自己的收入基本保持稳定,甚至有缓慢的提高,但始终难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这样就严重限制了社会财富积累和商品生产的扩大。虽然出现了一些资本雄厚的商人集团,但他们往往同时又带有地主、高利贷者的身份,其相当一部分资本转向购买土地、放高利贷或交结官府谋求特权保护,并未真正投入于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在政治领域,国家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明显的约束和限制,在总体方针上重农抑商,对商业活动课以重税,责以义务性的“派买”,严加管理,出行要有路引(通行证),营业须有市籍,为官府盘剥商人提供了种种方便。而以闭关锁国为主的对外政策,又严重阻碍了对外贸易的扩大和海外市场的开拓。在此类诸多因素的作用下,明朝商品经济虽比前代有了更大进步,但并未能对传统自然经济结构形成根本的冲击。

赋役与户籍



明代《南村别墅图》

明朝初年,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三大类,以其为基础征发赋役。其中民户为国家常规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军户、匠户因已有军役、匠役的特殊负担,常规赋役可适度减免。户籍管理的核心内容为里甲制。每110户为一里(城中称坊,近城称厢),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十甲,每甲又以一户任甲首。里长、甲首皆轮流担任,十年轮换一遍。他们要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其丁、产变化状况,督促生产,调解纠纷。在设置里甲的基础上编造黄册,每里一册,登载该里110户的丁、口数以及年龄、财产状况。黄册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更造,写明十年来各户人丁、财产的变迁,分列出旧管(上次登记数额)、新收(新增数额)、开除(减少数额)、实在(现有数额)四项细目,以便官府能够清楚地了解户籍的变化,合理征发赋役。另外,还命各地编绘鱼鳞图册以登录田土。一州县中根据税粮多少划分为若干粮区,分别丈量其土地情况,详列其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优劣、税则高低、田主姓名,编号绘制为分图,汇为州县总图册。鱼鳞图册和黄册互相配合,通过对耕地、户口两大要素的统计,实行户籍和赋役管理,在巩固明朝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到明朝中后期,黄册的更造渐成具文,地方官多简单照抄旧册予以应付,甚至提前预造以后十年、二十年的黄册,致使其上“人多百岁之老,产竟世守之业”。鱼鳞图册的编绘也基本未再进行。

明朝的赋税征收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两次缴纳。纳米麦者称为“本色”,纳钱、钞、绢或以其他物产代输者称为“折色”。税率因地而异,有不同的“科则”,差别很大。为便于征收,各州县划分粮区,每粮区设置粮长一名,以地多纳粮多的大户担任,负责该区税粮的催征、验收和解运,同时也协助里长进行基层管理。役有正役,有杂役。正役以里甲为单位轮充,亦称里甲正役。每年由里长一名督率一甲十户应役,称“见年”或“当年”,其余九里长与九甲人户在此后九年内依次应役,称“排年”。里甲正役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粮长催征钱粮,协助官府维持治安、拘捕罪犯,办运上贡物料(通常是当地特产),支应官府公用等等。除此之外官府所派之役统称杂役,亦称“杂泛”,其名目、数量的伸缩性更大,主要包括官府差遣、仓库、驿递、土木工程等工作,粮长亦属杂役之列。杂役基本上是临时佥派,佥派标准则以黄册所载丁、粮状况为主,分为三等九则,丁粮多者任重役,丁粮少者任轻役。

明代《南村别墅图》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和社会贫富分化逐渐加剧,官绅大户百般逃避赋役,中下户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每至于破产流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赋役尤其是杂役差编之法繁琐混乱,胥吏上下其手,弊端丛生。改革赋役制度的要求日益高涨,很多地方官已开始因地制宜进行变革。神宗初年张居正当权,将赋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是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的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此法归并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名目,征收手续简便,而且量出制入进行分摊,使民户预知缴纳数额,官吏不易作弊。赋役统一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家人身束缚有所削弱,田赋折银则可免去运输和官吏挑剔之苦。役银征收标准也比以前佥役时更向田亩偏重,有利于无地少地的农民。因此这一措施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是张居正改革的一项主要成就。

随着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的一系列改革,明初建立的里甲制逐渐瓦解。明朝后期,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其重点在维持地方治安,与佥役无关,划分也因而比里甲更为灵活,每保所辖甲数和每甲所辖户数均不固定。保甲长的委派不论资产,而主要选用“才力为众所服者”。保甲的册籍只书写籍贯、丁口,不载财产状况和户籍类别。但里甲制并未取消,只是渐趋有名无实而已。

土地关系与依附关系



明人绘《人物山水图》

自宋朝“不立田制”以来,土地私有制已确定无疑地成为社会上土地占有的基本形态,明朝亦不例外。但与宋朝相比,明朝土地关系中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国有制残余,只是其国有性质并不完整,而且都逐渐在向私有制转化。

明人绘《书画合壁卷》官田——明朝存在着一批原则上属于国有、租与百姓佃种的官田。其主要来源,一部分承自南宋末年贾似道强买的“公田”,一部分则是元、明两朝官府籍没的土地,也包括一些荒地。其“国有”性质的主要表现,是按租佃制下的地租比例向耕种者征收赋税,所纳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民田,官府册籍均概称之为田赋。在江南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湖州、嘉兴六府,官田分布最为集中。据明太祖在位后期的统计数字,上述六府耕地面积仅占全国4%,而缴纳田赋数额却占到全国的22%,其中苏州府的亩平均赋额是全国的8。2倍。而官府对官田的管理只重赋额,对由何人耕种并不关心,因此耕种官田者事实上几乎等于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买卖、转佃。在时人看来,这些土地并非朝廷之田,只是一类特殊的重赋田。在不断的买卖、转佃之下,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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