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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史-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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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8 《丁汝昌致戴宗骞书》,《丁汝昌遗墨》(影印本)。

注9 《福龙鱼雷艇某弁供词》,见《日清战争实记》第20编,第9页。

注10 《刘步蟾等公电》,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143),第23卷,第15页。

注11 《丁汝昌致戴宗骞书》,《丁汝昌遗墨》(影印本)。

注12 《丁汝昌致刘含芳函》,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550),第32卷,第14页。

注13 《北洋大臣来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410),第30卷,第19页。

注14 《蔡廷干致诺思罗普博士函》,见《日清战争实记》第39编,第83页。按:诺斯罗普,美国人,为蔡廷干在美国学习时的授业老师。蔡廷干被俘后,日本当今将他关押在大阪某寺院中。《马关条约》签订后,诺思罗普来到日本。当时,任陆军大臣大山岩的夫人是诺思罗普的学生,在她的帮助下,诺思罗普见到了关押中的蔡廷干。会见后,蔡给诺思罗普写了这封信。信中称:“当此先生关怀旧门生之时,恳请先生竭其全力,务使我得以暂居日本。”1895年8月日本送还的清军官弁名单中,果无蔡廷干其人。 (见《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下),第464-465页。

注15 《陈学海口述》(1956年记录稿)。

注16 《某鱼雷艇员供词》,见《日清战争实记》第19编,第42页。

注17 《定字鱼雷艇某弁供词》,见《日清战争实记》第19编,第42页。

注18 《福龙管带蔡廷干供词》,见《日清战争实记》第20编,第9页。

注19 《丁汝昌致刘含芳函》,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550),第32卷,第14页。

注20 《署理北洋大臣王文韶复奏查明丁汝昌等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808),第35卷,第27页。

注21 Williom F.Tyler Pulling Strings in China,London;1929; P.79.

注22 Cunningham Alfred; The chinese Solder and other Sketehes(肯宁咸:《华军战阵随记》),见《中日战争》(6),第323页。

注23 William F.Tyler,Pulling Strings in China, London.1929,P.79.

注24 《署理北洋大臣王文韶复奏丁汝昌等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808),转35卷,第27页。

注25 William F.Tyler.Pulling Strillgs in China.London.1929.P.79 。

注26 《李秉衡致张联桂电》、《李秉衡致廖寿丰电》,《山东巡抚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注27 《李秉衡致刘坤一电》,《山东巡抚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注28 《李秉衡致田镇台电》,《山东巡抚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注29 《复李鉴帅》,《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9卷,第46页。

注30 《复戴道》、《复刘镇》,《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9卷,第47、43页。

注31 《李秉衡致陈凤楼电》,《山东巡抚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注32 《李秉衡致汤聘电》,《甲午威海倭警电报》(抄本)。

注33 《李秉衡致刘坤一电》,《山东巡抚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注34 《北洋大臣来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482),第31卷,第16页。

注35 《北洋大臣来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550),第32卷,第14页。

注36 《李秉衡致陈凤楼电》,《山东巡抚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注37 《李秉衡致刘含芳电》,《山东巡抚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注38 William F. Tyler, Pulling Strings in China, London,1929,P.80.

注39 《山东巡抚李秉衡奏查明丁汝昌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47),第37卷,第24页。

注40 《寄烟台刘道》,《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12页。

注41 《署理北洋大臣王文韶复奏查明丁汝昌等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808),第35卷,第27页。

注42 陈诗:《丁汝昌传》,见《庐江文献初编》(安徽省博物馆藏)。

注43 《丁氏宗谱》:“丁先达,讳汝昌,字禹廷。生于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初十日巳时,卒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辰时初。”按:泰莱《在中国牵线》页提到丁汝昌死的时间: “in the early hours of the 12th Admiral Ting mitted suicide.”。句中的early hours.可译为“清早”。全句的意思是:“十二日清早,丁提督自杀身亡。”(见该书第85页)这也可与《丁氏宗谱》的记述相印证。

注44 池仲祐:《杨镇军雨臣事略》。见《清末海军史料》,第374页。

注45 《山东巡抚李秉衡奏查明丁汝昌死事情形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47),第37卷,第24页。

注46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7页。

注47 William F.Tyler,Pulling Strings in China,London.1929.P.85.

注48 《谷玉霖口述》(1946年记录稿)。按:谷玉霖,威海北沟人,先在来远舰当炮手,后在提督衙门当护卫。

注49 陈诗:《丁汝昌传》,见《庐江文献初编》(安徽省博物馆藏)。

注50 据丁汝昌的长曾孙丁荣准(住安徽巢县高林镇汪郎中村)口述。

注51 《清末海军史料》,第370页。

注52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2卷,第142页。

注53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8页。

注54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8199页。

注55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2卷,第415页。

注56 《中东战纪本末》第5卷,见《中日战争》(1)第199200页。

注57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2卷,第419页。

注58 张文宣灵柩被营弁搬上民船,未上康济舰。 
 
  

 

 

 

 
  
 
 

 

 



 第六章 马关议和与三国干涉还辽  

 
 
第一节 日本破坏广岛会议

一 张邵东渡

日军向威海卫发动进攻之日,正是清政府遣使赴日乞和之时,先是在十一月间,日本政府考虑“中日战争不能无限期延长下去,媾和谈判的时机迟早必会成熟”,并为了防止第三国插手,向美国驻日公使谭恩表示:如果将来中国愿意开始媾和谈判,日本并不反对。于是,使清政府感到和谈有了新的希望。当时,曾通过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向东京提出,中国愿意以承认朝鲜独立和赔偿军费两项作为媾和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当然不能满足日本统治集团越来越大的贪欲。二十七日,日本外务省致送谭恩一份备忘录,拒绝了中国所提出的条件,但又提出:“中国政府如真诚希望和平,可任命具备正当资格之全权委员,日本政府当于两国全权委员会商时,宣布日本政府之停战条件。”注1无论如何,日本政府总算表示愿意和谈了。

日本的停战条件究竟如何?这是西方列强至为关心的问题。各国“皆在飞耳张目,百方探索,甚至间或发出揣摩臆测之说”。注2清政府更是急于知道日本的条件,便于三十日经田贝转电东京称:“来电未将妥协办法指明,仍请将应商大略明白电复。”伊藤博文与陆奥宗光经过洋细讨论和周密策划,早就拟好了媾和条件的条款,但在是否公布条款的问题上,二人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陆奥主张:“公开发表或暗示对中国的要求条件,以便使欧美各国预先予以默认,防止日后发生误解。”伊藤却认为:“一旦把中日媾和条件向外发表,则难免遭受外国的一些干涉,这一点必须认识;同时,我国先向各强国公开发表对中国要求的条件,本为取其默认,但却反有诱发他们事先干涉的机会。”伊藤的意见得到了内阁阁员和大本营重臣的同意。最后确定这样的方针:“在中国诚意求和以前,我国决不泄露要求的条件,将问题严格局限在中日两国之间,使第三国在事前绝无插足的余地。”日本政府本来就决定使中国无法窥测其最终的条件,当然要对清政府的要求断然拒绝了。十二月二日,日本政府复以备忘录致谭恩,一面指责清政府“似尚未痛切感到有媾和的必要”,—面重申:“如果不经过具备正式资格之全权委员会商以后,日本不能宣布媾和条件。若中国政府对此不能同意,则此次之商议,即可暂告中止。”注3

日本方面的强硬态度,使清政府感到不正式遣使不行了。翁同龢便在日记中写道:“田贝接倭回电,仍须派员也。”注4同时,美国也向清政府提出劝告:“中国欲与日本讲和,最善办法莫如派头等全权大臣,首先与之议和。”注5此时,德璀琳已返天津,李鸿章亲加询问,知日本“所欲甚奢”,深恐遣使赴日受到要挟。十二月八日,他致函奕訢,提两建议:“此时赴倭,实多不便,如于上海、烟台两处,择一地以候晤,庶不致为所要挟。”注6十二日,慈禧公开表态,“允派员在沪会议,令总署照会美国使臣田贝”。注7当天,总理衙门即请田贝转电谭恩:“中国政府兹特依从日本政府之意见,任命全权委员,与日本全权委员进行会商关于媾和的方法。中国政府建议以上海为委员会商之地,中国政府希望日本政府事先告知两国委员会商的日期。”注8

日本政府迫使清政府派遣“全权委员”的目的达到了,又要作进一步的威逼。十二月十八日,日本政府通过谭恩转电清政府:“若中国政府任命媾和全权委员,日本政府不论何时可任命同等资格之委员。但在日本政府任命该全权委员以前,中国政府应先将该国全权委员的姓名、官位通知日本政府。全权委员会商地点必须是在日本国内。”注9至此,清政府不得不确定议和代表人选了,但仍幻想日本有可能同意以上诲附近为会议地点。二十日,清廷颁旨:“著派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署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与日本派出全权大臣会商事件。”注10当天,经田贝电达东京,除通告此事外,还提出:“中国为往返便利,请日本选定与上海相近的地点为会议场所。并希望日本立即任命全权委员,速定会商日期,并望于日本任命全权委员之日,决定两国开始休战的日期。”注11

当然,日本政府既不同意到中国会商,也不同意休战。可是,按照国际惯例,开始议和谈判就要实行休战。所以,对于如何答复休战问题,日本政府是需要仔细斟的。十二月二十三日,陆奥宗光致电驻俄公使西德二郎和驻朝鲜公使井上馨时,便透露了他的真实意图。他说:“据我之见,即使谈判开始后,也不实行停战。如果中国迫切希望停战,则要待我们提出的有利的三个条件得到保证以后方可答应。”注12所谓“三个条件”,就是朝鲜“独立”、割让土地和赔偿军费。但是,陆奥“即使谈判开始后也不实行停战”的话,私下说说可以,公开说出总是不那么光彩的。二十四日,日本驻德公使青木周藏致电陆奥称:“根据国际惯例,除非同意停战,否则就不必同中国进行正式议和谈判。因此,应通知中国……停战时间应经各自全权代表在会议上同意。”注13陆奥认为青木的意见,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于是,日本政府于二十六日复经谭恩致电北京,告知:“日本政府选定广岛为全权委员之会议地点”;“至于休战条件,纵使日本政府许诺休战,亦须在两国全权委员会商后,始能明言。”注14二十九日,清政府经田贝转电东京,表示“愿闻日本所派大臣衔名”。注15自从美国担任中间人以来,日本政府的种种做法,田贝也认为未免过分,他估计这次清政府要求日本见示所派委员姓名、官职,也会遭到拒绝。因此,他在三十日致电谭恩说:“日本对清国之少许请求亦加拒绝之事,颇使我感到为难。若现在日本将全权委员姓名通知清国,会谈必将有利于日本而结束。此不过是为保全清国体面之需要而已。”注16对于田贝的埋怨,日本政府不于理睬,仍然我行我素。三十一日,日本政府经谭恩转电称:“日本须俟中国所派大臣到境有日,即日派出大臣,现时不必先言派几员,系何姓名、职衔。”注17又拒绝了清政府的要求。

清政府在十分屈辱的情况下,仍不得不派张荫桓、邵友濂东行。一八九五年一月一日,即张荫桓离京的前四天,田贝代为拟定一份洋式国书底稿,内有“所有该全权大臣等与贵国所派全权大臣议定永和之约,所画之押,即如朕笔亲书;其与贵国全权大臣所定之款,亦如朕与贵国亲定之款无异”注18等语。清政府当然不能接受这一国书底稿,便于第二天以“本署已缮定国书,请钤御宝,未便更易”注19为由,婉辞谢绝了。此事却引起了田贝的极大不满。不久,清政府拒绝田贝国书底稿的事竟传到了日本。谭恩致电田贝称:“日本传言:中国所派之二大臣,并无‘全权’二字意义之实等语。请贵大臣转询中国,所派之大臣是否按‘全权’二字之义,不能随便推诿。希即电知,以便转告日本政府。”于是,田贝致函总理衙门,不无牢骚地说:“本大臣前曾为贵国国书底稿送贵署查阅,此不过按洋式国书拟就。嗣接函复云已缮定国书,未便更易。贵国所缮国书底稿,本大臣既无由得见,而于函送所拟国书底稿后,亦未尝复与本大臣相商。书中是否畀有全权之任,更无从知悉。是以难电复本国驻日本大臣,谓此二大臣系有何权。果系按‘全权’之义,无所推诿,抑或另有别权。贵同所缮国书之意,有人知之,本大臣则犹未知。如日本已真有人知之,实为奇异!”注20清政府当即答复“实有全权”。注21后来,日本方面正是在“全权二字意义之实”的问题上大做文章,破坏了广岛会议。

一月五日,张荫桓陛辞,在奕訢带引下先后觐见光绪和慈禧。

当天,特降黄纸谕旨云:“张荫桓、邵友濂现已派为全权大臣,前往日本会商事件,所有应设各节,凡日本所请,均著随时电奏,候旨遵行。其与国体有碍,及中国力有未逮之事,该大臣不得擅行允许。懔之!慎之!”注22这道谕旨本身,说明清廷对日本方面的情况完全不清楚。连张荫桓本人也是如此。他在离京前奏称:“此行原无把握,为时久暂,自难预定。如能仰托皇上福威,敌人就范,则臣蹄期可速,经费可节,随使各员亦有劳可录。俟到差后,察看情形再行具奏,以慰宸厪。”注23他虽然感到“此行原无把握”,但仍存有一线希望。清政府所派与日本议和的全权大臣尚未离京,就注定广岛会议是必然要流产的。

张荫桓于一月六日离京,十一日出塘沽,十三日抵上海,与邵友濂会晤。他行至通县时接翰林院学士准良函,谓其“以一身任天下之怨,到沪后宜疏陈敌情贪狡,不可以和,兵气转圜,可以一战,请命回京”。此时,朝廷正调湘军出关,以期挽回颓势。九日,吴大澂到天津,晤张荫桓,“嘱展缓行期,以俟捷音。如果连获胜仗,直可坐待彼来”。张荫桓亦以吴之所言“不为无见”。并认为:“和议之难易,必视战事之利钝为转移。现在各路大军云集,一闻和议,恐将土为之迟疑。”及至抵达上海时,“匿名揭帖,遍布通衢,肆口诋諆,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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