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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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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监督检查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对会计人员资格的监管,是会计监督的必要环节。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年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
《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管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这一规定是为了明确各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减少会计监督工作中的扯皮现象,最终确保《会计法》的贯彻执行。
此外,《会计法》对接受检查的单位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做出明确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会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是社会监督中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承办以下审计业务:
(1)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包括: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会计咨询、服务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为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重要保证。
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原则上各单位都需要设置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会计机构。但是,由于各单位的经营和业务规模、会计业务的繁简等情况不一样,各单位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
1. 单位规模的大小
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 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相反,经济业务简单或财务收支不大的单位,则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但一般应在本单位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以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进行。
3. 经营管理的要求
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性。
由此可见,会计机构的设置形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是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即各单位依法设置独立负责会计事务的内部机构。
其二是不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即单位根据自身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门的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事务,这是会计机构设置的另一种形式。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 代理记账
(一) 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收取一定劳务报酬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大量出现,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另外,由于有些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较小,人员不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因此,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合法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它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担负着组织、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其素质和行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对其任职资格条件加以严格规定是必要的。
四、 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能的“门槛”。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新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同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 会计从来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八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纳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同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会计从来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 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型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虑,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做出如下规定:
(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阅卷、统一制定合格标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衽集中考试,原则上每年考试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考试成绩合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证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3)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实行分散考试,由各级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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