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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_净素道人-第1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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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成本的原因
德国社会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之所以贪污严重,乃是因为中国官员当官成本太高。
从时间上来讲,中国官员需要寒窗十年,甚至不止十年。
从读书受苦的程度上来讲,中国书生之苦当是天下第一,就象苦行僧一样。
当官也苦,走进官场,相当于买了一张入场券;如何在官场里把脚跟站稳,才是问题的关键。
当官最苦的不是科考,而是心灵的代价。往轻里说,尊严丧失;往重里说,人不再是人。一句话,在中国官场上混,在上级面前没有点装孙子的本事,却想在官场里混下去,或者提拔上去,永远没戏。
七是心理的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里,一切都可能,一切又都不可能;总之,事物的发展没个谱。在这样的环境下,国人当然没有安全感。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皇帝也没有安全感,官员更没有安全感,不管你有钱没钱,有权没权,大家都没有安全感。所以他们才疯狂地贪污。
中国文化以道德立本,心性、人格、修身、伦理、道德不仅是中国文化中的灵魂,而且是中国政治文化的根本。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系统会设定不同的视角,在一种系统中不被视为腐败的行为,于另一系统则很可能恰恰相反。中国政治文化的伦理至上性,排斥一切经济交易在公共领域出现。凡是属于这类涉及金钱、利益和权力的交易关系的,都会被认为是不合规范、不合道德和不合良知的。总之,一般来说,中国历史——社会——文化系统用以衡量腐败行为的尺度相对而言比较严苛由此扩展了腐败行为这一范畴的内涵和外延。
此外,中国社会或者中国文化中特别浓重的平均主义精神,又往往变成了一般民众观察腐败现象的放大镜,因而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将腐败的程度估计得比实际情况更严重(这句话并不排斥有估计得非常准确的时候),同时也特别地不能容忍腐败现象。
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源远流长;新中国的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平均主义,不仅是一种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意识形态。更重要的是,它已经深入人心,构成了一种心理沉淀:社会的一切财富都属于人民,一切财富都是公共财产。本着这种心理沉淀,人们自然格外关切公共财富的走向,格外关心公共权力如何分配和使用公共财富,格外关注公务人员与公共财富的关系;一旦有人侵占挪用公共财富,所引起的社会强烈反应也是格外的。
文化就象一面镜子,它对准什么事物,哪一事物就会被照得格外明晰。中国当代和传统文化中的多种因素都使它对准了腐败现象。
腐败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系统中有大小的差异,其实,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腐败一词,其本义就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比如卢梭就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公共权力等物,最终导致不平等加剧,这一进程就是人类走向腐败的过程。这是腐败一词的最广义的应用。
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广义的腐败是指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其间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好处,但整个社会受损;狭义的腐败则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
体制也是一种文化,体制的运转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体制的文化作用的影响,远比结构方面的影响绵长而深邃。而且,由于是深层次的影响,往往被直观式浅层思维排斥在考虑范围之外。事实上,体制文化作用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但其间的机制比较隐蔽和曲折。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在现阶段,是由国家代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调控体系负责一切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分配。在公有制下,国家是关键,国家至高无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的名义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其理由之正当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这一点已经深入到当代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心里;特别是干部们,由于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权力,上述的几点已经渗透到他们的潜意识里。
当具体到每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干部身上时,情况就出现了差别。有的干部不知不觉地在潜意识里将“以国家的名义”和“以某一集体的名义”等同起来,或者说用后者替换了前者。他们的推理过程很符合逻辑:我要对国家负责,但具体地说,就是对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而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说到底是国家的,我这个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门或者单位的名义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这就是“只要以公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干得”。
文化与法律在这里发生了冲突。应该遵循文化的律令,还是遵守法律?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一般地说,文化的力量远比法律的力量强大。
中国的传统文化本来就缺乏对公德的提倡和弘扬。公德是团体结构中个人与团体关系的价值准则。中国传统社会是根据血缘关系往外推的,家族化的构成,阻碍了个人超越血缘规范直接同国家实体构成关系。
如果说经济是“看不见的手”,那么,文化就是“看不见的脑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许多行动,相当程度上是受着文化这一深远因素的支配和制约的。文化就象一面镜子,它对准什么事物,哪一事物就会被照得格外明晰。从文化角度去观察和思考,常常能把事情的底蕴看得更透彻。
特定的社会条件,就是我国以现代化为目标的改革尚未完成,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我们的社会调控系统,其权力在逻辑上是不受限制的,一般的公民(包括绝大多数干部)面对这么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系统,感到自己之无能为力。
中国旧传统的伦理范畴,全都来自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这五种伦常关系。其中君臣是父子的扩大,移孝作忠;朋友则是兄弟的变种,朋友间称兄道弟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极其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五常实际上是三常:父子、夫妻、兄弟。可见中国旧传统的伦理,真正的核心是血缘。“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行为的是非标准是以己身为中心,沿血缘关系外推,与自己在血缘关系上近者为是,远者为非,越近者越是,越远者越非,其结论当然是与自己没一点血缘关系者便可以随意处置,根本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而假如有人胆敢秉公而无视血缘关系,裙带关系,在传统道德看来倒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朋友是兄弟的变种和扩大,是三纲五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然中国传统文化如此规定了,现实生活中的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就是必然的。也就是说,从血缘关系发展到关系网,在此种文化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关系网和人治、官本位搅在一起的时候,就出现了爪牙和靠山。
带有浓重农民文化痕迹的宗法思想,这种文化氛围造成了一种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容易进行和容易蔓延的态势,故而是属于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构成宗法思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传统文化中对子女的态度。从整体上说,中国人头脑中“将子女的一切包下来,为儿女作牛马”的观念,与“一切依赖父母”的观念相辅相成,形成了千百代人的恶性循环。很多贪污分子就是在对儿女的疼爱中犯罪的。
道德作为一种文化指令,起作用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叫做外在制裁,即以社会舆论和社会奖惩为手段,通过对个人行为的褒贬损益来迫使人们就范。
另一种叫做内在制裁,即通过个人内心深处的是非感而表现出来的自我约束。
道德力量主要依靠外在制裁的,是“他律”的道德;主要依靠内在制裁的,是“自律”的道德。孕育出“他律”道德的是耻感文化;“自律”道德则以罪感文化为根基。所谓耻感和罪感,通俗地说,就是:当一个人判断事情的好坏是根据别人会怎么想、会怎么说为标准时,那就是倾向于耻感的;如若不以别人的态度为主要标准,而是以事实本身对不对为判断标准,就是倾向于罪感的。
在倾向于耻感的文化氛围中,人们习惯于根据习俗或者权威的意见,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考察事情的是非,因此,从众心理有着极其巨大的影响。于是,当社会风气出现某种程度的不良倾向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进去,从而使不良倾向更加严重,范围也渐次扩大。中国传统文化也有相当浓重的耻感倾向。当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积累到某种程度又没受到足够的惩罚时,便有越来越多的人以“别人干得我也干得”为由,而投身进去。
专制体系下的国家即是社会,社会也是一大家庭。此中的组织之基本原则无非“尊卑、男女、长幼”,读书明理的状元、进士、举人、秀才高于无知小民,男高于女,长高于幼。礼仪可以代替行政,纪律可以代替法律。本来人类天生就不平等,各人只有在这不平等的关系中各安本分。法律只在各人不安本分的情形下处罚坏人,所以民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全没有提及,法律限于刑法,内中又以“十恶”为首,同一罪名也看对方的亲疏关系按“五服”之不同定罪。
这种法制的好处则是能持久不变,所以2000年的制度本质不变,尊卑、男女、长幼的顺序也不变。
一个社会的架构不仅是社会价值之所寄托,也是经济发展之关键,更是军事力量之来源。中国传统社会之组织既以尊卑、男女、长幼之序次组成,亦即上重下轻,又因其注重形式不较实质,所以只要冠冕堂皇,在功用上打折扣没有关系。威权既然凝聚在上,底下实际的情形经常无人过问。
腐败文化的形成及其后果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腐败盛行,以至于形成了一种“腐败民俗学”。这种民俗学对于人民怎样处理私生活,他们怎样看待政府旨在巩固国家、指导及促进发展所做的努力有决定性影响,它容易使人民认为,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或者他觉得应该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腐败已经进入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文化。
贪污腐化的风行在官员中形成以权谋私的恶习,在民间造成凡事以钱开路、行贿收买的歪风。社会中上上下下都把贪污腐化、索贿行贿当作顺理成章的事情,一个人没有“关系”办不成事,有了钱却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一个是“钱”,另一个是“权”,有了这两者中的一种就可以在社会上通行无阻。有权者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发财,有钱者可以利用钞票购买权力影响政策。至于法律、纪律、规章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约束无钱无权者的“软条条”,什么国家利益、社会整体都成了滥用权力者装点自己门面的摆设。
起初,滥用权力主要发生在那些掌握财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比如,负责发放许可证、审批配额、征收税费、发放贷款和福利款项等工作部门。后来,腐败逐渐蔓延,从行政系统扩大到卫生医疗和教育文化部门,并进而渗透到司法界。腐败最终“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称为“腐败文化”。
腐败文化的核心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官员或者民间人士进行权钱交易时,把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他们 实现自己的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个人从腐化行为中受益,成本却由全社会来承担。集体主义和国家意识遭到摈弃,社会道德水准全面滑坡,各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泛滥,整个社会随之走向堕落。
腐败文化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大大削弱国家的能力。腐败行为的滋生反映了法律的无能和松弛。法纪本来是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但腐败行为恰好是以对法纪的公然的或隐蔽的违反为特征。腐败越猖獗,人们对法纪的权威越藐视。在现实中,当腐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风气时,法纪在这里就没有人认真遵守了。法律和纪律失去了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也就大大削弱了。当公职人员不再关心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的设想而一心谋取私利的时候,当社会各阶层都只关心一己之利而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它的凝聚力。这个时候民众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政府已经威信扫地,没有任何号召力了。
腐败还造成权力的体外循环。腐败是利用权力换取经济财富。有些腐败行为尽管是通过合法的途径,但这些权力的运用却是出于谋私的动机,而且结果也是消极的;大部分肮脏交易则是以滥用权力的不法形式进行的。因而,任何腐败行为都是对政治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的破坏。当腐败在一个政体中成为普遍存在的行为时,这个政治体系原有的行政秩序就已经名存实亡了。
腐败的盛行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灰色的”关系网。在政府各部门中和社会上,一些人利用各种亲缘关系(家庭、宗族、部落、村社)和 人情关系(同学、同乡、同事、朋友、战友、上下级等)结成以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关系网络。他们之间的行为准则是相互忠诚。这种忠诚导致人们把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放在国家利益之上,公共准则无人理睬,最终导致公共秩序的伦理基础的丧失。结果,各种正式的规章制度没有人遵守,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依据灰色关系网中的内部准则,而不是公共准则。
这实际上是在正式的政治体系之外,又形成另外一个权力体系。这套体系的运转不靠正式的规章制度,而是以不成文的内部准则为依据。这些内部行为准则以个人之间和小集团内部的互相忠诚为出发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则是次要的考虑。因此,灰色关系网的存在使正式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秩序形同虚设。(这实际上就是吴思说的“潜规则”)
基于个人和小团体的相互忠诚,腐败行为在政治领域形成了一种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庇护关系。所谓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又称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或庇护型关系),是指作为保护人的政府官员个人或者小集团在分配社会有价值的事物(如权力、财富、名誉)中优先照顾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后者则以对前者的忠诚、支持或者服务作为回报由此建立起来的等级关系。政治体系本身是一种层级制结构,腐败则依据官员的等级层次,在有亲缘或者人情关系的公职人员之间以及官员与民间人士之间形成一种庇护关系。
具体表现为:一是领导人任人唯亲。各级官员在公职人员的录用和提拔时,不以才干为标准,而是把与自己关系远近作为第一考虑。下级官员或者民间人士为进入政治体系和得到掌权者的庇护,不惜财力、物力,“拉关系,走后门”,结果使一批不具备行政工作能力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
二是干部队伍中的拉帮结派。各级领导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把对自己忠诚的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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