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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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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个内敛的蛛网,并最后导致价格与产量的均衡。中国那些学者认为的蛛网效应是上述第二种情形。
我认为,蛛网理论是不正确的,放开粮食市场会产生“蛛网效应”的说法站不住脚:
(1)无论什么产品,市场都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早在1933年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琼·罗宾逊(JoanRobinson)出版了《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一书,指出完全竞争理论是错误的。当然她依据的是垄断因素。但是,即使不考虑垄断,完全竞争也是不可能的。完全竞争的前提条件:同质产品,极大量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完备的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在现实中不可能达到。蛛网理论的第一个条件不成立。
(2)蛛网理论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非理性预期的假设。根据这个假设,生产者的调节要以上一期的价格作为参照,这在预期理论中是一个诱致预期的假设,就是说生产者永远不会调整自己的预期。所以,如果按蛛网理论来看国际市场的价格,就不能得到检验,国际价格并没有一个发散的变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除了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关系以外,就是这个非理性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人总会犯错误,但同时也会调整错误,而蛛网理论假定人们永远会犯一个非常幼稚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3)蛛网理论只是教科书中出现的情形,它在农业领域从来没有实证的检验。为什么很难对蛛网理论做检验呢?这个模型最关键的地方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问题。但是,对需求弹性和价格弹性的估计,在理论上很容易说,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比如对粮食的需求弹性的估计,我所看到的文献,从0。3到2。3的都有,并且这都是国际上著名的学者计算出来的。1990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丹迪任教期间,也验证过蛛网理论。在题为《诺贝尔之路》的书中,科斯说:“有一个问题令我们非常感兴趣,那就是许多经济学者相信,生产者在决定产出时,是假定目前的价格与成本在未来会维持在同样的水准。有人提出证明,假如生产者是按照这种方式来运作,将会导致价格与产量的波动(这就是蛛网理论)。一般认为蛛网理论的典型例子,是英国养猪产业的循环周期。我作了一项统计研究调查,结果一如我们所猜想,英国的养猪业者并没有假设目前的价格会在未来维持不变。当价格高得异常时,他们预期价格会下跌。而当价格低得离谱时,他们预期未来价格会上扬”。所以蛛网理论可以作为一种教科书中的情形,但不符合实际情况。
(4)由于蛛网理论的价格预期方程并没有考虑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只是简单地把前一期的市场价格作为本期的市场价格,因而,这种价格预期只能被称为静态预期。但很显然,在现实中,预期不可能是静态的。
(5)从逻辑上退一步讲,假设我们认为蛛网理论是正确的,会导致发散的蛛网效应,导致粮食价格大起大落,但是,我们还是没有采取价格管制的必要,因为,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现实环境中像蛛网理论所说的会出现市场大幅波动的机会已经很小。事实上,设立期货以及其他衍生工具市场的原意,正是为了减少市场波动。
2002年8月9日
何来“危险信号”?(1)
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
包先生所谓的“危险信号”并非土地拍卖所致,土地拍卖是不能限价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地价决定房价”(反之,也不对)。中国也许需要吸取日本的“泡沫经济”的教训,但问题是,日本的“泡沫”并不是土地拍卖这种价格安排方式所致。
在2004年6月9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先生发表了题为《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以下简称为“包文”)。包先生认为,中国的土地拍卖中,出现了三个问题、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地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开始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进一步揭开了亏损、微利、暴利行业之谜,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土地政策的偏差等等。
我不反对奇谈怪论,相反,如果其行文具备充分的论据,论证在逻辑上前后呼应,可以自圆其说,不失为读者欢迎的“一家之言”,我是非常赞赏的。但是,观点没有什么新意,又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
对包先生的论点和论证方法,在下不才,斗胆商榷,请多指教。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包文第一部分说:“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因而很容易哄抬出高价。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当前的特殊情况,高价来自中国的土地十分紧缺和人们对土地总会不断涨价的‘认识’,而在拍卖过程中,还缺乏调控价格过高的办法。这就是近年来许多土地拍卖拍出高价的主要原因。”
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土地拍卖要不要最高限价?
我的答案是:否。一般地,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限价了,还能称之为拍卖吗?抛开这一点不论,限价也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可能适得其反。例如,土地价格为每亩50万元的时候,有很多单位用不起地。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的时候,增加了一部分能够支付这个费用的单位,但土地供应量无法有大的改变。所以,以前是10家单位抢购一块地,现在变成了20家或更多,那么,这块地出让给谁?政府必然要先确定一定的配置规则。用排队的方法肯定会凭空增加排队的成本,一些单位还可能采取种种措施寻租,以实现插队并获取土地的目的。况且,一家单位在地价为每亩(1亩=0。0667公顷)50万元的时候,能买得起100亩;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则能买166。67亩。这样,排在前面的单位增加购买量,后面的单位反而买不到土地了。如果限定每个单位只能购买1亩地,那么,除了增加排队成本外,土地利用效率将降低。对于很多单位而言,地便宜了,支付少了,利用效率却要打折扣。比如说,你买一辆汽车,花10万元同花5万元,对车的“心疼”程度是不一样的。更何况,一些单位可能利用政策空间炒地皮。只要人为限价,不论土地按什么样的规则分配,都会因为供不应求而在短期内卖光,后来的用地者即使需求迫切,购买力强劲,也只能望“地”兴叹。
地价决定房价吗?
在包文第一部分,包先生讲完土地拍卖推高地价的观点之后,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证明,然后继续引申说——“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最终都要摊到购房居民头上。地价大幅度提高还会大面积冲击房地产市场,首先是与这一地块相邻的楼盘会受其影响而纷纷涨价,然后再向四周辐射。”
这种观点,其实是成本决定价格论。按照成本法的定义:成本法是以得到现在不动产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费来确定其价格的一种方法。而业内人士大都知道,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这种方式去竞价而得某块土地时,他在最终确定他为取得这块土地而愿意付出的最大价钱时,他通常是应用剩余法去作测算的。而剩余法从严禁意义上来说,无非是成本法的一个变形。虽然,它同剩余法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它需要对未来的房价作个预测,但这并不影响它从本质上来讲依然属于成本法。认为地价高导致开发成本上升进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观点,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逻辑错误。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假设,一家开发商能分文不花地拿到一块地,他最后卖的房价,还是会与那块地周边房产的现行价格相当。这种现象很普遍。
土地拍卖是“扶强抑弱”,但不能狭隘地理解
包文第二部分说,“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他举例说:“最近我到一个中等城市调查,得知该市去年拍卖的土地,全被来自大城市的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所拍走,本市企业因‘实力’不足,只好‘望洋兴叹’。这个城市有位业内人士说,长此以往,本地许多企业将因为无力竞拍土地‘无米难为炊’而被淘汰。”
我对包先生的这个观点感到非常尴尬。因为,我们实行市场经济10多年了,按道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观念深入人心了,可是包先生还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优胜劣汰,没有生存能力(或者实力)的企业被淘汰,再也正常不过,否则,怎么会提高效率呢?市场经济不是养老院,不是福利院,如果让任何水平的企业长生不老,那么,这个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更是缺乏效率的。君不见,传统的国有企业大多缺乏效率,就在于这些企业缺乏退出市场的机制,从而机制僵化。至于小圈子的利益,第一,我不认为对当地利益有什么损失,因为,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因为高水平企业的加入,市场的容量大大提升,竞争能力也得到提高,从而整体经济效益也会提高,于是,当地的税收、百姓的福祉等等也相应得到提高。如果维持在低层次、低水平的竞争档次上,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步伐将大大缩减,甚至停滞不前。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哪怕当地利益受到损失(一般不会),但对于整个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也是良好的,破除了地方保护,对于净化市场,意义重大。第三,当地能力不够的房地产企业利益受损,与当地整体经济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陈代谢的必然过程,不值得大惊小怪。
何来“危险信号”?(2)
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吗?
包文第三部分说,“1996年至2003年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统计表明,有3年(1997年至1999年)为全行业亏损。在不亏损的另外5年中,最高的2002年全行业平均利润也只有3。6%。”于是得出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的结论,并指出房地产其实是微利或者亏损的行业,他认为,比重最大的原因是,我国有320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有限的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任务相比,一直处于“僧多粥少”的局面,一多半弄不到土地的企业,常年窝工亏损。但是,他们宁愿背着亏损的重担而不宣布停业或破产,主要是想有朝一日弄到土地而东山再起。
我想问包先生两个问题:第一,统计出来的结果是否可信?包先生的统计数据从何而来?第二,在我的记忆中,早在实行土地拍卖之前的三四年,就有房地产商在媒体上抱怨说他们是亏损的。而且,如果土地拍卖挤压了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直至让其亏损,那么,为什么在2003年10月发布的“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多达35名?作为对比,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
众所周知,暴利,指的是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中国的一些房地产商所获取的,就是典型的暴利。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一般程序,先是购买土地,然后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建筑商带资进入工地建设,当住宅商品房达到预售标准后,开始向房屋购买者进行预售并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依靠银行给购买者按揭贷款,开始套现。其中,影响房地产利润的重要因素是土地受让成本(在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是经过多重转手之后的土地价格),但土地受让成本究竟是多少,仍然是一个黑洞。开发商只要能拿到土地,能立项,能编制一个天花乱坠的可行性报告,外加一定的关系保证,就可以拿到资金。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大部分靠银行贷款周转,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最高达94%。如果运作得好的话,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率就非常高。目前,这种盈利可以达到50%至100%,甚至更高,这也是那么多企业进入房地产这一行业、出现包括外行、外来人、外来资金搞房地产的“三外”现象的主要原因。
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
包文第四部分谈到了“危险信号”,但是,这同主题(即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相去甚远,因为,它基本上跟土地拍卖没有关系。例如,包先生列举的城市内部的圈地运动、低效率利用土地、违章搞开发区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价格限制条件比较弱造成的,有的是因为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扩张、盲目追求政绩等造成的。
“日本教训”该如何汲取?
包文第五部分提出,中国要汲取日本的教训。日本的教训,就是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
但是,第一,泡沫是否存在,是一个难题,当前并没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第二,如果说日本存在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那么,日本的这个教训需要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来汲取?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照理论界比较权威的看法,日本的地价高涨,原因不是土地拍卖。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都留重人曾经分析说:“投机因素是造成30多年来城市土地价格上涨145倍的最大的因素”(都留重人:《日本的资本主义》,第19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包文为何前后矛盾?
包文第六部分提出了“几条探讨性建议”,包括控制土地供应、防止生炒土地等等。但是,按照包先生前文的分析,既然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土地拍卖又加剧了这种短缺,从而导致地价太高,那么,为什么又要控制土地供应?包先生为什么不建议扩大土地供应呢?这样岂不是能够平抑土地价格吗?
2004年8月4日
〔附1〕
对“商榷意见”的情况说明和几点探讨意见
包宗华
2004年8月4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登载了刘正山先生对我写的一篇议论土地拍卖和土地问题的文章提出的商榷意见(以下简称“刘文”)。我认为,通过商榷交换意见,互相切磋共同提高,值得欢迎。本着这个态度,特做以下情况说明和提出几点探讨意见。
我的文章成因和登载时的题目变化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初,为响应我国政府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和管理,我写了一篇《从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看加强土地调控管理必要性》的文章。这篇文章除了“日本的教训”有一定资料参考价值外,主要是对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管理表态的内容,没有多少新意,因而压在那里没有发表。这次写土地拍卖问题时,由于篇幅较短,就把那一篇文章适当压缩后合了进来。文章中前半部分讲土地拍卖问题,后半部分讲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并提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的建议。在后半部分,除了在提建议时用了一小段文字来表明我对土地拍卖的态度外,没有涉及土地拍卖的内容。为了表明文章是由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我把文章定名为《土地拍卖显现出的问题和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与对策》。
何来“危险信号”?(3)
刘文受刊发时“修改题目”的影响,用“拍”出危险信号统帅全文来提商榷意见,致使以下意见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
其一,刘文认为我提出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提高地价并殃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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