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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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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团结奋进搞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在共同研究问题时,要立足于互相切磋、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对于与自己不同的观点,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要尊重对方的观点,倾听对方的观点,在弄清楚对方的观点后,再提出自己的争鸣意见。在争鸣中,要努力把自己的观点讲透彻,把道理说清楚,做到与人为善,以理服人。在商榷、研讨和争鸣时,切忌予对方以讽刺、戴帽子、打棍子。刘先生在行文中,使用了“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以及“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等词汇。这些词汇,不是商榷和研讨的词汇,不仅不能达到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团结。希望中青年同志在与他人商榷、研讨、争鸣问题时,不要使用有悖于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不和谐词汇。
2004年8月19日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1)



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兼求教于包宗华、刘正山两位先生
刘玉录
近日,《中国房地产报》于2004年6月9日和2004年8月4日先后发表了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包宗华常务副会长、《中国土地》刘正山主编二位先生的争论文章。读过之后,深受启发。学习之际产生一些疑问,笔者想借此机会分别求教于包(以下简称“包文”)、刘(以下简称“刘文”)两位先生。
包、刘二文利于土地市场的建设
刘文的率直可谓锋芒毕露,表现出一种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研究确实需要这样的精神和勇气。尤其是面对包老先生这样的地产理论前辈,刘文敢于挑战于城下,言“在下不才,斗胆商榷”,8个字历历在目,使人感觉到一个学者求索的拳拳之心。
包文的初衷真是忧国忧民,表达了作者关于土地市场建设任重道远的真见卓识,体现了对房地产业宏观态势把握的精到。应该承认,包文的出发点是好的、积极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指出了产业当前与今后若干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包、刘讨论围绕着土地市场的焦点问题,接触到房地产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碰撞出思想火花,令人振聋发聩。下面是笔者请教的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土地拍卖中的地价?
包文认为,拍卖很容易大幅度提高地价。笔者以为,土地实行“招拍挂”后,全国平均地价确实出现了明显上升,但是这不是地价上涨的根本原因,而是潜在上涨因素的实现形式,即如包文所说,“诸多方面都会不断对土地供给提出更多的要求”的原因所致。
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语),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换言之,土地的宏观调控难道只是量的概念,而不包括(价)值的概念?如果调控涉及价格,在拍卖时不作为,到哪里去作为呢?何况在国际上,早就有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土地交易许可制”,其目的在于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利用方向。(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993)
怎样分析地价-房价的关系?
包文关于地价与房价的联系被刘文归纳为“成本决定价格论”。笔者认为,价格的成本论有着实践上的依据,问题并不在这里。包文的问题在于房价分析的单向决定,即只强调地价房价的线性影响,而未提及房价地价的逆向影响。房价与地价二者之间其实是一个辩证的互相决定关系,此一时彼一时,谁决定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视时间地点为转移。
刘文主张的市场最终决定房价固然不错,但是,正如上面讲到的,房价与地价不是没有关系。同时,刘文全然否定成本论,认为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逻辑错误,未免偏颇。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詹姆斯·L.帕帕斯教授等所著《管理经济学》中,第十一章“定价实践”列举了企业4种定价方法,第一个就是“成本加成定价法”。
房地产是不是“暴利行业”?
包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是客观的,但是以此来否定“暴利说”不能说服人。由于产业本身性质使然,房地产行业在组织结构、地域上是极不平衡的,因此传统“平均数”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准确地说明问题。正如刘文所列举的“福布斯”富豪榜的例子,房地产“暴利”是客观的,准确说,应该是“房地产存在暴利”,而非整个房地产业都“暴利”。
刘文对包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质疑道:是否可信?从何而来?等于全盘否定了这些论据,论证中对论据的怀疑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拿出像样的反驳证据,即用事实说话。如果不是这样,断然地否定就有失公允。我相信包先生这里所使用的数据是客观的,只是一个如何看待的问题。
“扶强抑弱”命题怎样来理解?
包文提出,土地拍卖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笔者不理解的是何为“全面的”扶强抑弱呢?即使政府在土地拍卖中能够限价,那些“弱不禁风”的企业往往也不会拿到地,而且从市场原则讲也不应该拿去。君不见,一些国有企业不是曾经有过很好的地块吗,结果呢,“先卖房、后卖地、再卖机器,最后回家去”。因此,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在哪个层面、在怎样的程度上讲“扶强抑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不然,岂不是保护了落后?
刘文讨论“扶强抑弱”强调统一市场、追求效率的观点是正确的,竞争的基本精神是应该坚持的。但是,何事都有个度,在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也要注意到“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及其政府干预等的弥补。市场不是万能的,经济问题不会一“市”百了,有时也需要非市场力量的介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地租时、西方经济学在“分配论”里,都充分论述了土地市场的供给弹性特点和独特的垄断性。即使目前我们土地一级市场具有垄断性,难道没有行政力量介入吗?以土地拍卖为例,出价最高的企业就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最合适)的企业。土地市场是一个限制极多的市场,即使在工业化国家也不例外。例如,192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两个州通过了法令,禁止东方人在那里享有土地所有权,并规定他们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令符合宪法。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2)



“日本的教训”值不值得汲取?
包文题目一目了然:“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固然,近年房地产市场是出现了一些新的征兆,因而有宏观调控的出台,所以有“要挟说”(易宪容语)、“爆炸说”(史蒂芬·罗奇语)、“危险说”(包宗华语),两年前“泡沫说”(王小广语)余音还一直未消。不过笔者认为,虽然产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信号”,但是从总体上看房地产业发展还是健康的。因而,现在讲“危险”还不充分,至于“要挟”是误解,“爆炸”是敏感,“泡沫”未形成。
刘文全然否定了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汲取日本教训的需要,我感觉这一态度可能过于绝对化了。中国的土地拍卖不过是近一两年的事情,还在实验、完善、健全之中。即使该制度设计完美,也还有一个磨合和操作问题。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甚至会有反复的过程,人们不会相信一个牵涉面广、事关如此重大的土地拍卖制度一经出世就完美无缺,一点儿吸取中外土地方面经验教训的必要都没有。笔者认为,日本教训的价值和意义绝非一个拍卖所能包括,日本泡沫是当时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地价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前车之鉴,岂能无视?日本的教训值得注意,这决非是仅仅关系一个拍卖或土地资源部门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全局的大问题。前些年,海南泡沫就是先从地“热”起,至今余温尚在,虽然当时没有拍卖一说,但是其教训,于当前包括拍卖在内的土地市场的建设,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就一点作用也没有吗?
结语:科学的生命在于争辩和创新
瑕不掩瑜,虽然以上笔者就疑问请教两位先生,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包、刘两文开头所做的基本评价。科学研究忌讳“护犊子”——总认为自己的孩子好,即使犯了错误也百般辩护。笔者虽然将自己的观点书于上,但并不认为其内不存在错误,只是自己还未意识到而已。因此交流于大家,期待仁者对笔者的质疑反辩。其目的就是为了校正、修改、深化自己的观点,以学习长见识。结尾时,我想起哲人的一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2004年8月19日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1)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回应文章的简要回应
刘正山
学术商榷,应该是商讨性的,客观而冷静,不应该带着主观色彩,譬如我在《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中使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这样类似扣帽子的词汇,是不合适的。包宗华先生的提醒,我非常感激。
这里,我不打算与包宗华、刘玉录二位先生就文章的观点和内容展开再商榷。一方面,我们几个人的观点,谁对谁错,读者可以分辨出来;另一方面,诚如刘玉录先生所言:“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
本文要讨论的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分析问题,该怎么应用理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你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不正确,使用的理论是错误的,你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分析问题?我认为,要从真实世界出发去思考。如果头脑被一些理论框架所约束,你的观察和思考就难免出现偏差。
譬如说土地价格,看它是否合理,就得观察:土地价格的形成是否有违反效率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包含了“噪音”。当然,你也得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土地价格。
按照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相比较的结果。与历史比,单价增长了;与同期其他区域的比较,单价高了。但是,可以这样简单地比较吗?不能。天下没有两块条件相同的土地。
价格的实质是什么,首先得搞明白。先讨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情况。你到水果店购买苹果,商家报出的单价为3元。你觉得2元合适(你的感觉,或经过货比三家后你做出的判断),于是,你们双方展开讨价还价,最终以2。2元的单价成交。那么,苹果的价格就是2。2元。这个价格的决定,显然是你(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代价,因为买卖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如果认为它不值2。2元,你绝对不会购买的。反过来讲,你所支付的价格的高低,表示的是你对苹果主观估价的高低。所以,苹果的价格决定,纯粹属于主观估价。不过,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苹果的主观估价是不一样的。比如张三估价为2。8元,李四却认为它只值1。8元。所以,张三与李四的价格衡量的尺度是不同的。于是,将二人的支出的价格相加或者相比较,只有货币数量上的意义,却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主观的估价尺度,相加起来或者相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我与你同时爱上一个女孩,是否能将我们两个的爱相比较?显然荒唐!
同样的道理,不同地块,除了自然条件不同之外,土地买卖双方的估价也是不同的,你怎能单纯地说谁高谁低?
更何况,价格是交易的结果,即成交价。这透露出来一个信号,买方并没有认为这个价格不合适,否则,他不会“接盘”。怎么能随便说价格太高?
如果为了一定的研究目的而指称价格过高等,必须做出交代,譬如,你想说什么,和什么比较,等等。
由此可见,研究问题的时候,绝对不要把头脑中现有的条条框框硬套向现实。
再看第二个问题——分析问题的时候该如何应用理论?我认为,极为重要的两点是:(1)验证你将要运用的理论,看它是否成立;(2)必须注意理论成立的条件,不能盲目套用理论。我发现,包宗华与刘玉录,都没有做到这一点。
譬如包宗华说:“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显而易见,包宗华先生所依据的理论是“传统政治经济学”。“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是否成立?我不知道包宗华先生是否验证过。
又如,刘玉录说:“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刘玉录先生认可“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并将此作为反驳我的理由和依据。由此看来,刘玉录先生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把握不清。什么叫宏观调控?先看什么是宏观。在大学本科的《宏观经济学》教材的第一章,往往会指出宏观与微观的区别,即宏观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就业率,以及利率、汇率等。个体企业,乃至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因此,宏观调控,是指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总量政策,而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政策和行为,则属于微观意义上的监管。显而易见,土地绝对不可能作为宏观调控措施的。2004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教授访问中国时,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说: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包括土地政策在内),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将“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用错了概念(进一步的分析,参见拙作《似是而非的“宏观调控”》)。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2)



分析到这里,可以看出,我与包宗华、刘玉录两位先生的分歧,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不同,也不是简单的“不同路线经济学”的区分。
2004年12月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1)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与聂梅生、汪利娜、刘洪玉等先生商榷
地价上涨了,开发商得到涨价的信号需要一段时间,判断涨价的原因需要一段时间,采取行动如购进土地和建筑材料、搞房地产开发等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于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间比地价的上涨明显滞后一段时间。这样,同期的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
谈到房子,很多人心中充满了痛楚。在北京,即使是经济适用房,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5000多元;有的豪宅,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6万多元。与广大百姓的收入相比,房价过高,百姓不能承受之痛。
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些专家认为地价过高导致房价过高,并举例称,中国目前城市房价中地价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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