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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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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为零”。交易成本为零,就是指调整到效率最大化的交易成本为零。换句话说,如果此时交易没能实现效率最大化,那么交易成本就不为零。因此“交易成本为零”等价于“交易效率最大化”。既然交易效率已经最大化了,那么任何对此交易的改动,一定不可能使其效率更大,否则就不是“最”了。因此政府试图通过减租来促进佃农合约效率更大,是不可能的。要么效率不变,更大的可能是效率降低。
五常先生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中说,当时他的论文引起了阿尔奇安、施蒂格勒等众多顶尖经济学者的争论,还说他文中的一个注脚成了后来博弈论创建的“导火线”。《佃农理论》真的如他说的那样神秘莫测吗?
实际上,五常先生的佃农理论与实践不符。正如中国台湾经济学家陈昭南等在《耕者有其田的理论基础——新租佃理论之商榷》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五常先生推导出台湾土地改革不需要进行的结论与实际状况不符,五常先生所带的博士后易宪容先生也承认了这一点。
五常先生的佃农理论为什么与实践不符呢?第一,五常先生的分析基础存在问题。交易成本的核算发生在事后,只有当一项交易完成时,才能知道其交易成本是多少。事前或者事中,无法核算一项交易或者制度的交易成本。所以,五常先生预设台湾佃农制度的交易成本为零,恐怕是对交易成本内涵的误解。第二,1974年,斯蒂格利茨(Stiglitz)在一篇题为《契约理论与宏观经济波动》的文章中指出,分成租佃契约的重要问题是它们是不完全的,它们不能详细地规定在每一个自然态中工人所要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因为努力的水平是无法观察到的。进一步讲,即使努力的水平可以观察到,由于在第三方当事人的面前证实工人没有按照契约规定的努力水平付出劳动存在的困难,履行契约同样存在困难。第三,稳定的佃农合约,的确是一种均衡,但不能保证是最佳均衡。这个问题,后文再分析。第四,一项行为的结果是否有效率,依赖于诸多的约束条件。任何一个条件变化了,结果就会不同。五常先生认为,台湾的农地改革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其并不符合经济效率。然而,如果不把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与意识形态作为选择的约束条件,则台湾的农地改革,的确扭曲了原先的市场资源配置;如果把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与意识形态作为选择的约束条件,则台湾农地改革是在约束条件下极大化选择的结果,是符合经济效率的。
此外,《佃农理论》的历史意义没有一些学者评价的那么高。尽管易宪容先生承认佃农理论是错误的,但他辩解说:五常的最大贡献在于将科斯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并做出突破,特别是强调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一观点。这里,我们有必要首先对科斯定理做出分析。尽管我赞成“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个观点,但困难在于,我们并不是先知道交易成本,然后才考虑制度问题。而是先有制度,然后知道制度成本。只有先确定制度,才清楚其成本。在此之前,我们无法判断制度成本为多少。科斯定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科斯谬误。当然,说科斯定理是科斯谬误,并不是我的发明,而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
我记得,五常先生反复强调波普尔的理论,即可证伪性只是指有被证伪的潜在可能,如果它真的被证伪了,即这种潜在可能一旦成为了现实,哪怕是只出现一件反例——那它就不再是正确的理论。科斯定理和佃农理论,可以并且能够被证伪。
2。关于帕累托最优理论。
五常先生1998年就任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时作了题为《交易费用的范式》的演讲。在这篇演讲中,五常先生称: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应该被重新理解的。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如果认为帕累托最优条件没有被满足,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约束条件。譬如自助餐(这个例子,最早出现在五常先生的《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用餐者的最后一口的边际效用为零,而食物提供者的边际成本却大于零,这是和帕累托最优条件相违背的。但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自助餐的形式节省了等候和伺候顾客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的节省一定是大于限制顾客消费的“浪费”,因此帕累托最优仍然是满足的。
“迟暮美人”张五常(3)
五常先生将帕累托最优与一般意义上的均衡混为一谈了。如果交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条件;对于那些非自愿交易,显然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比如说,杨白劳欠了黄世仁一笔债务,没有能力偿还,黄世仁便强行让杨白劳在契约书上摁手印,强迫杨白劳把女儿卖给他抵债。这种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绝对不是帕累托最优,无论你考虑什么样的约束条件。类似的例子很多,如你在办公室抽烟,我却因为不得已的苦衷而只好忍气吞声,这也实现了均衡,但不是帕累托最优。详细的论证,见拙作《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
五常先生,让人怎能不失望
五常先生一些文章中的言论,常让人失望。
五常曾经多次说他的《佃农理论》开创了合约经济学,书中的一个注脚启发了后辈学者,使得博弈论“卷土重来”。真相究竟如何,学术界自有公论。
五常总是喋喋不休地“广告”他如何与赫舒拉发、科斯、阿尔奇安、弗里德曼等大师的交往,如何获得他们的赏识和好评。以小人之心度之,五常先生也许是“美人迟暮”之感日强,于是加紧自我鼓吹,一方面是学术成就的夸大,另一方面是“媚态”(引用鄢烈山的用词)的显露和张扬。
如此下去,五常先生与陈寅恪先生所说的那种“曲学阿世”之徒,有什么区别?
不过,五常先生也有诚实的时候,他在《“经济解释”之缘起》一文中说,学生考试时用上他的答案,“不免凶多吉少”。
我还记得,中山大学教授王则柯曾担忧张五常会误导内地学生。我可以肯定地说,误导效应已经出现了。例如薛兆丰等学者,就是受五常先生一些不适当观点误导的典型。虽然他将五常先生的行文表述方法学习了个十足,但是,他所学的只是皮毛(王则柯教授对其早有批评)。这里只列举一例“立此存照”——兆丰赖以成名的微软垄断案文章破绽百出,他连“自然垄断”的概念都没弄清,就敢信口开河地说:“在国外的经济学家有普遍的共识,自然垄断跟政府造成的行政垄断是不一样的。自然垄断是消费者投票投出来的结果,它背后没有强权,只有好的产品。”稍微懂一点经济学常识的人或者不懂经济学的人只需要翻阅经济学教科书,便会知道,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指的是,有些产业由于自然因素,需要大量固定设备,不宜多家经营,且成本在很大范围内随产量增加而递减,其他厂商也难以进入。例如铁路运输、电力、自来水、邮电等事业,如果有两家以上厂商经营,不仅造成浪费,也容易引起混乱(参见黎诣远:《微观经济分析》,第18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这与兆丰的解释大相径庭。兆丰将微软公司说成“自然垄断”,然后替其辩护,这是多么幼稚的硬伤啊!
行文至此,提醒一些学者和学子,对待“名人”、“权威”,要擦亮眼睛。
2004年11月
张五常的“张冠李戴”(1)
张五常先生用中文写的一些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误入歧途。
在当代的华人经济学圈内,张五常先生是很有影响力的;在世界经济学界,他也称得上是极具原创性贡献的学者之一。他用中文撰写的文章,如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连载的《经济解释》,对于广大读者开拓思维,很有益处。例如,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军在2002年撰写的《阅读“张五常”》一文中称:“……这本《经济解释》我更喜欢了,我甚至打算将它用作经济学说史或经济思想发展史的教本”。
然而,其中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譬如“tautology(套套逻辑)”。五常先生说,“所谓套套逻辑,是指一些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错的。”首先,这个观点来自科斯。早在1988年,科斯在题为《企业的性质:影响》(TheNatureoftheFirm:Influence)的文章中提出:套套逻辑就是概念上明显正确(clearlyright)。其次,我认为科斯与张五常对套套逻辑的解释不正确。因为,“tautology”的英文解释是:“Needlessrepetitionofthesamesenseindifferentwords;redundancy。”译为:“对同一意思使用不同的词进行的不必要的重复;赘言。”
更为遗憾的是,五常先生的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受到误导。
《经济解释》第一卷《科学说需求》第六章第五节“多质的需求验证”,不符合史实的地方有很多。
张五常先生在这一节所讨论的“需求假说”,早就被学术界称为“艾智仁—艾伦定理(TheAlchianandAllenTheorem)”了,用简洁的话语描述就是:当同等的附加费用被加在两个相似的产品价格上的时候,消费者将增加对质量较高产品的相对消费量。于是,相对优质产品往往被运往其他地方销售或者出口。
张五常先生说,这个“需求假说”发表的时候,讨论的产品是“加州的橙”,而不是苹果。但为什么后来这个产品事例都变成了苹果,张五常先生说,是因为“艾师的假说发表后,两个芝加哥大学的教授不同意,为文反对。我的一个学生(J。Umbeck)加入笔战,橙就变作苹果。今天行内的老生常谈,是苹果而不是橙了。”
我所查阅到的资料表明:
——“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出现,起因于一位署名为M。W。P的读者给《西雅图时报》的一封抱怨信,艾智仁与艾伦作为对该读者答复而提出了这个定理。当时,M。W。P抱怨说,当地市场上出售的华盛顿产的苹果又小又难看,而他的朋友们送给他的、从果园刚采摘的苹果,至少是当地水果店出售的苹果的4倍大。他问道:优质苹果都到哪里去了?艾智仁和艾伦的解释是,如果在当地购买一个优质苹果要花费10美分,而非优质苹果需要5美分,那么,吃一个优质苹果与吃两个非优质苹果所花费的货币量相当。如果将一个苹果运到中东的运费是5美分,那么,在中东,一个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5美分,而一个非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0美分。于是在中东,吃两个优质苹果的花费就相当于吃三个而不是四个非优质苹果。所以,加上运费,在中东,尽管两种不同质量的苹果价格都提高了,但优质苹果相对变便宜了。
——芝加哥大学的两位教授J。Gould与J。Segall发表质疑“艾智仁—艾伦定理”文章的时间不是五常先生所说的“七十年代初期”,而是1968年。发表的杂志是《政治经济学》(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文章的题目是《运费的替代效应》(TheSubstitutionEffectsofTransportationCosts)。这些,五常先生的文中没有提及。
——J。Umbeck的确是五常先生的学生,但是,他参战的时间是1980年,他的文章发表在《政治经济学》(1980年2月号)。而此时,“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质疑,已经在1978年被Borcherding和Silberg回应并解决了,“艾智仁—艾伦定理”也被他们修正了。而且,J。Umbeck的文章主要是将“艾智仁—艾伦定理”扩展为税收理论,而不是为了“参战”。
五常先生称:“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他们错了的是举出的反证实例:龙虾在波士顿原产地最可口,蔬菜在农村原产地比城市的好吃。这两个反证例子不能成立,因为龙虾与蔬菜都是以新鲜为上。波士顿的龙虾运到香港来,其肉缩水会少了三分之一。”五常先生声称这个观点是自己想出来的:“我自己当年为这个问题想了很久,若干年后才想出‘有质’量与‘委托’量这个重要分别,才知道苹果的只量是‘有质’与‘委托’的合并。糖分委托于只量,问题就清楚了。”在这节的第一段,五常先生还说:“我在这里把艾师的假说略加修改,作点补充,然后一般化地表演一下。”
但是,Borcherding和Silberg在1978年2月号的《政治经济学》上发表的题为《运出好苹果: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再思考》的文章中已经指出,“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指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艾智仁—艾伦定理”假定产品在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诸如损坏、腐烂或其他质量上的变化。
张五常的“张冠李戴”(2)
五常先生的其他文章也存在类似的“史实失误”。
如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中译本的序言中,张五常先生写道:“我朝夕思索三个多月,反复推断但是片段的分析总是连接不上。幸而在1981年5月的一个晚上,我无意中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一个较为完整贯通的理论总算显现出来。”五常先生所谓“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即其后文所说的两类交易费用:(1)一种制度在运作时要付出的费用;(2)采用某种制度或者制度在蜕变时所要付出的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制度运作费用和转变现存制度的费用。这个“交易费用二分法”,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个重大贡献。但问题在于,五常为什么苦思冥想3个多月而不可得,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得出这个“二分法”?要知道,这个“二分法”已经清清楚楚地写在科斯1960年发表的经典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里面。科斯的原文(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此外,五常先生的《养蚝的经验》、《会走动的资产》等随笔,《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露宿街头还是有屋可住?》、《租管与重建:香港战前物业的战后经验》等论文,都是在前人贡献的基础上写就的。如,在五常先生之前,薛安格在华盛顿州对养蜂的调查指出,养蜂者与苹果种植者之间的合约发展得很好,并反驳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的理论(五常先生的论文中没有提及这一点)。在五常先生之前,阿贝尔研究了龙虾的产权问题(1966年);格尼洛等学者研究了牡蛎(蚝)的产权界定问题(1975年)。在五常先生之前,施蒂格勒与弗里德曼合作研究了租屋管制问题(1946年),他们指出,对租金的控制必然会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扭曲,从而实际上会造成居住空间的不当配置。
相比较而言,我非常欣赏奈特(F。Knight),在其主要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RiskUncertaintyandProfit,1921)的前言中,他这样写道:“Thereislittlethatisfundamentallynewinthisbook(这本书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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